第五节
健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新机制,提升灾后恢复重建能力和水平
我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重。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我国成功应对了汶川、玉树、芦山、鲁甸等重特大地震以及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受全球气候变化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耦合影响,我国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呈增加趋势,破坏性地震仍处于频发多发时期,灾害风险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做好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报经国务院同意,2019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了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新机制。
一、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启动救灾I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牵头会同灾区所在省份启动恢复重建工作,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应急管理主管部门牵头综合评估灾害损失,确定灾害范围和灾害损失,形成综合评估报告,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重要依据。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牵头对地质灾害等次生衍生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研究提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和防范措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做好受损鉴定,对住房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抗震性能进行鉴定,指导做好住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灾害损失评估、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及危险性评估、住房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等,以及灾区所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灾后恢复重建地方资金安排意见,牵头研究确定中央补助资金规模、筹集方式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总规模,制定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财税、金融、土地、社会保障、产业扶持等配套政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规模,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基础上,牵头组织编制或指导地方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规划重大项目。
二、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的主体作用
地方各级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主体。灾区所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灾后恢复重建主体责任,及时建立灾后恢复重建领导机制,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编制各领域恢复重建专项规划,细化制定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灾区所在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灾区所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重建时序、把握重建节奏,优先建设灾害防治、住房、教育、医疗卫生、广播电视等急需项目。灾区所在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作为恢复重建执行和落实主体,要建立专门工作机制,负责辖区内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组织力量进行废墟清理,制定建材、运输、施工保障方案。优化调整灾区政府考核评价机制,引导灾区集中力量抓好恢复重建。灾区所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恢复重建需要,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加快审批进度。灾区所在市县在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直接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有关部门同步开展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抗震设防等要件审批以及勘察、设计、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灾区所在省份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机制,发挥广大灾区群众的主人翁作用,引导灾区群众积极主动开展生产自救。灾区所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省内相对发达地区对口援建重灾地区,加强灾区所在市县干部配备,组织专业技术人才提供技术支持,鼓励和支持其他地区与灾区深化教育、医疗等合作。
三、强化灾后恢复重建的保障措施
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动员各方力量,完善保障措施。鼓励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团组织、慈善组织、科研院所、各类企业、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通过建言献策、志愿服务、捐款捐物、投资兴业等方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规范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设立并合理使用省级重建资金。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落实、规划实施、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工程建设、生态环保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按灾后恢复重建进度开展相关资金和项目跟踪审计。对网络舆情、来信来访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项督查,开展重点项目评议。加强舆论宣传工作统筹,发挥主流媒体主导作用,引导舆论关注重大工程、机制创新、典型事迹,强化灾区群众感恩自强、奋发有为和国内外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宣传导向,积极宣传灾区恢复重建后的新面貌、群众的新生活。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对不实报道等负面信息,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澄清事实,共同营造有利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