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推进试点示范和重点园区建设,支持有条件地区率先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
结合“十四五”规划研究新时代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措施。统筹做好示范区建设方案修编工作,支持示范区围绕产业转型和城市更新抓实抓好各项重点任务,以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全面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落实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有关部署,研究在有条件的县城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将示范区建设与各项激励政策紧密结合,强化示范区年度评估结果运用,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示范区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增加切块额度,对获得通报表扬的示范园区和示范项目,优先安排政策资金支持。
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鼓励中央预算内资金投向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将支持示范区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公共创新平台的支持范围扩展至示范区全域。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加快储备一批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促进形成有效投资。强化重大项目要素保障,优化项目审批程序,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二、推进重点开放合作园区建设
加大对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等园区的支持力度,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新建一批对外开放园区和区域合作园区,开展产业转型升级、工矿废弃地治理、生态修复、职业教育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国际合作。完善“管委会+平台公司”运行模式,提高园区市场化建设和运营水平。支持园区项目引进和建设,努力形成“大项目顶天立地、小项目铺天盖地”的良好态势。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鼓励开展行政审批“承诺备案制”试点,深化投融资体制机制和商事制度改革,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建设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全面建立行政审批清单管理制度,做到清单外无审批。
三、推进重点区域合作发展
加大对湘赣边区域合作的支持力度,探索跨省区合作的新路径。支持湘赣边、鄂豫陕、苏鲁豫皖、川南渝西等多省交界地区合作,探索革命老区振兴、生态退化地区综合治理和老工业城市、资源型地区协同转型新路径,加强在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等方面统筹规划,建设一批跨省合作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城市试点构建和创新城际协同协商机制,促进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