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关系的主体
一、劳动者
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劳动者,又被称为职工、员工,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导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但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者还应当具备法律上的资格条件。
(一)劳动者年龄条件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见,劳动者最低就业的法定年龄为16岁。但《劳动法》中另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劳动者就业年龄的上限一般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为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动者的就业年龄上限应符合两项基本条件:一是劳动者已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二是退休人员应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实践中存在劳动者已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该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之间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该人员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二)劳动者健康条件
我国《劳动法》要求劳动者须具备所从事职业所必要的健康条件,特殊职业还有特殊身体要求。劳动者的健康条件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讨论:(1)劳动者不得患有其所在岗位所禁忌或者不宜的特定疾病。(2)完全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完全无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能无法获得劳动者这一法律资格;部分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其根据残疾状况所允许的职业。(3)患有精神疾病的劳动者,视情况可从事所需职业。
(三)劳动者文化条件
劳动者的文化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劳动市场越来越受重视。劳动者的文化条件主要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探讨:(1)受教育程度。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的行业有着不同的人才需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受教育程度选择适合所需岗位的劳动者,劳动者根据其自身教育程序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位。(2)职业技能。对于一些技术性职业,劳动者可能会被要求掌握从事该职业必备的技能。例如,驾驶员、电焊工、研发人员、网络完全维护人员、会计人员、医护人员、法律工作者等。
还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就业许可条件。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法取得就业证件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建立劳动关系;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的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4)个体工商户;(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某联营集团,个人投资的家庭作坊,合伙办的饭店、旅馆,农村果蔬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办的面馆、火锅店,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例如,民办医院、民办福利院、民办学院等。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只有在招用工勤人员或者通过劳动合同雇用劳动者时,才能适用《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
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例如,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文化艺术单位、法律服务机构等。事业单位中,适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应适用《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
社会团体包括各种行业协会、妇联、共青团、工会、文艺体育团体等。若职工与社会团体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应适用《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
(三)法律规定其他组织
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
三、不属于劳动关系主体的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从此项规定可知,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都不属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在外兼职或者在校实习的学生,不属于劳动关系上的主体,因此,在外兼职或者在校实习的学生不受《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依据该规定,对于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也不适用劳动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该当事人未取得就业许可,不适用劳动法。
【知识链接】
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三十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2018年8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自测题】
简答题:
1.小飞是一名在校大三学生,因家庭经济原因,常在校勤工俭学。小飞是否属于《劳动法》上合格的劳动者?小飞与学校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小蔡经人介绍到苏大爷家担任保姆,负责照顾苏大爷平日生活起居,双方约定月薪3000元。小蔡是否属于《劳动法》上合格的劳动者?小蔡与苏大爷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3.黄某大学毕业后,在一政府机构任职,但黄某属于聘用制人员,没有正式编制。该政府机构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
【案例分析】
张某与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张某系某县农民,常年以耕种承包地为生。2014年3月,张某在某有限公司基地打工,约定按日计酬,日工每人100元,但未签订劳动合同。3月,工地负责人调配张某到常某的承包小组,使用电锯锯树苗。其后,张某在操作电锯锯树苗的过程中,不慎将左手小拇指锯断,后与某有限公司未能就医疗费用承担协商一致。8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劳动法》适用范围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农村劳动者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条件,不属于该法调整范围。张某系当地农民,常年以耕种承包地为生,偶尔在农闲时就近打工,其性质符合农村劳动者的定义。本案中,张某在某有限公司苗木基地锯树苗时受伤,因其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条件,故双方之间并不形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