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上的相关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其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一)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都应讲究信用、诚实无欺,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劳动合同。
2.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为正确履行原则或者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适当、合乎规范的方式,全面、正确、实际地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该项原则主要有以下内容:(1)亲自履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通过自身行为,亲自实施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而不得由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代为实施。(2)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一个整体,条款与条款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劳动合同当事人须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全部承担的任务,既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种类、数量履行,又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方式履行。(3)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须实际的履行各自义务。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直以来,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市场中通常占据有利地位,因此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一方设置了相应义务,以求缓和劳资矛盾,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大致有下列内容:(1)给付劳动报酬义务。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义务是相对应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对应的体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此外,用人单位还负有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其他福利待遇的义务。(2)安全卫生保障义务。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负有安全卫生保障义务,这也是与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之一。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劳动卫生条件标准的工作条件,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全面告知与劳动合同履行的事项。例如,劳动者生产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中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职业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防范措施等,都应全面、如实告知劳动者。(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并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若用人单位内部没有相应规章制度,劳动者的行为有法可依,但无章可循,进而致使用人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因此制定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治理的一剂良药。(4)加班问题。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关于加班费问题,详见劳动报酬章节。
2.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在享受劳动法带来的权利时,也应按全面履行原则与诚实守信原则遵守相关义务。(1)提供劳动的义务。劳动关系建立之基本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实际劳动,也是劳动者享受劳动权利的基础与前提。《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可见,劳动者享受权利的前提是建立在劳动者提供了相应劳动义务的基础上。此外,劳动者提供劳动也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劳动者也有权予以拒绝,且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提供劳动的义务规定。(2)忠诚义务。忠实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项下的一项内容。此项义务主要体现在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有损于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3)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主要是针对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应遵守职业规范与道德,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损害其合法权益。此项义务,无论劳动关系是否存续,按照忠实义务的要求,都应保守秘密。
(三)其他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在实践中存在某些用人单位因更换了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拒绝履行合同,这是不合法的行为。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它存在的一种符号,用人单位名称改变,其单位内部人员结构、行政体制并未发生任何改动,这并不当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对于主要投资人的更换,也不会因此改变该单位独立承担责任的性质。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合并为新的一个用人单位;另一种是一个单位吞并另一个单位,被吞并一方其权利义务转入吞并一方。用人单位的分立也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原用人单位设立新的用人单位;另一种是原用人单位分解成为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因此,无论单位的合并还是分立皆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无论是合同的订立还是合同的变更,均涉及对劳动合同权利义务,都应遵守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主要有3个原因:一是客观方面原因,是指劳动合同双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进行变更。例如,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改,发生社会动乱,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形。二是用人单位方面原因,是指用人单位自身经营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例如,经营发生困难,企业迁移、资产重组等情形。三是劳动者方面原因,因劳动者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例如,不能胜任工作的,因工负伤在痊愈后不能从事原有工作等情形。
劳动合同变更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以书面的形式对变更后的内容进行确认,即使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了一致,若发生争议,仍根据原有的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知识链接】
《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者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自测题】
基本案情:2017年9月,猫眼电影公司和微影时代公司宣布合并,共同组建一家新公司“猫眼微影”。假设合并后,新公司认为原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要求在保留原猫眼电影公司员工工作岗位的前提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问题:该公司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这一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分析】
林某与某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林某于2015年受聘于A公司,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0月,A公司被C公司全资收购,自此林某工资由C公司发放。因C公司未向林某支付工资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林某于2018年6月离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
C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C公司不是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因C公司收购了林某当时所在的A公司,C公司无义务向林某支付工资,两个公司法人虽一样,但是独立的两个公司,C公司仅是代A公司向林某发工资。一审法院认为,林某之前与A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林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均是基于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法有效,A公司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C公司的答辩无证据支持,其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