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一、经济补偿金
(一)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经济补偿金,也称遣散费、解雇赔偿、资遣费等,是劳动合同依法被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经济补偿金具有法定性与强制性,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额。当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该义务时,劳动者可通过司法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情形,具体情形参见本章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2)针对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其判断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在于由谁首先提出解除合同。若由用人单位率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无须支付。(3)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具体情形参见本章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情形。(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导致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此种情形下,劳动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并且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但劳动者不愿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同时提出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愿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还需注意的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就工伤职工而言,经济补偿金不得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相抵扣。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应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1)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3)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除高收入劳动者外,一般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针对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第一,明确何为高收入劳动者,法律规定高收入劳动者是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高收入劳动者。第二,对于此类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法律在工作年限和工资基数作出了以下限制:(1)工资基数上的限制。按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2)工作年限上的限制。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简言之,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工作年限(1年<工作年限≤12年,工作年限>12年的按12年计算)×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经济补偿金是由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以及工作年限构成的。因此,在熟悉上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时,需注意计算劳动者工资与工作年限的问题。
1.关于月工资计算的标准问题
法律规定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并不包括按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税费。此外,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作不满12个月的,平均工资则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
2.关于工作年限计算的问题
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自到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而并非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计算。但在实践中须注意以下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形:(1)由于实践中劳动者连续与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此时工作年限也应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还需要的注意的是,“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主要是指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者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等其他情形。
二、赔偿金
(一)赔偿金的适用范围
赔偿金是由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惩罚金。与经济补偿金不同的是,赔偿金兼有补偿性与惩罚性,是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的,因此,惩罚金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两项: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若具备上述情形,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应当继续履行;但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由于客观条件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法定情形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未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的情形。此外,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也起着监督作用,用人单位若单方解除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未向工会告知的也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程序违法的情形。
(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计算标准可表述为: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但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的,则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知识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自测题】
基本案情:2013年1月,李某到某公司从事技术性工作,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为5000元。后李某因个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原有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无奈之下2015年8月1日某公司将李某辞退。李某不服,向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1)李某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2)若能主张,李某可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路某与郑州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2019年6月29日,路某入职某管理公司,担任私人教练一职,工资构成为底薪+提成,底薪为2 000元/月、提成根据售课及售卡金额按照公司规定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因该公司停止经营,路某离职。路某在职期间,该公司对于2019年8月、9月的底薪及提成5 217元未发放。2019年11月,路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未予受理。路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5217元和经济补偿金2 000元,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 000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原告的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情况负举证责任。现被告公司未出庭应诉和提供证据证明路某工资的实际领取情况,使路某的实际工资标准无法得以查明,该公司应为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故认定路某底薪以及部分提成5 217元未发放的事实。因该公司拖欠工资,路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路某在职期间不足6个月,该公司应按照2 000元/月支付半个月的工资1 000元作为经济补偿。双方自2019年6月29日建立劳动关系,直到路某离职时(2019年11月6日)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该公司应向路某支付其在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4 000元(2 000元/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