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其他用工的特别制度
【教学难点】
1.集体合同的订立;
2.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3.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
4.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5.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6.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
【内容概要】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务派遣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一种非典型劳动关系。全日制用工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有时间限制的用工形式。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集体合同的概念、种类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处理等制度,理解劳务派遣、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等制度,把握劳动法律中的特别用工制度。
第一节
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依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共同性,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义务,都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都必须为书面形式。但二者也存在很大不同之处:
1.合同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而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则是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并不直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2.合同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而集体合同中是规定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可能涵盖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其中的某一方面。
3.订立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后订立;集体合同的订立则相对复杂,除了同样要求双方协商一致以外,还需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审查。
4.合同期限不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均为有效;对于集体合同,均为定期合同,一般为1~3年,可以续订,但每一次订立的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要求。
5.合同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的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对全体劳动者和订立该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其所代表的其他用人单位均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又存在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仅要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也必须受集体合同的约束。
二、集体合同的种类
(一)按集体合同规定的内容划分
依据集体合同规定的内容有所不同,可以将集体合同分为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性集体合同。综合性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专项性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例如,合同仅规定劳动报酬如何计算,或者仅规定工作时间如何计算。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二)按集体合同调整的范围划分
依据集体合同所调整的范围有所不同,可以将集体合同分为企业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企业集体合同是指在该企业内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合同只约束该企业和企业内的劳动者。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由行业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工会联合会和用人单位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
(三)按集体合同内容的繁简划分
依据集体合同内容的繁简程度有所不同,可以将集体合同划分为纲领性集体合同和补充性集体合同。纲领性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合同在内容上只做概括性、原则性规定,对劳动关系的各方面不作详细规定。补充性集体合同是指不仅规定调整劳动关系的一般原则,在此基础上对劳动关系的各方面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集体合同的订立
相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而言,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更为复杂。
依据《集体合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集体合同应当注意:
首先,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选出各自的集体协商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程序进行。
其次,依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者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草案方获通过,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最后,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者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1式3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订立程序(图4.1):
图4.1集体合同订立程序
(二)集体合同的履行
集体合同生效以后,即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集体合同的不同条款,应当采用不同的履行方式。对于标准性条款,比如规定工资标准的条款,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订立,不能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而对于纲领性条款或者原则性条款,则由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管理制度时,进行具体细化。
集体合同的履行应当受到监督,我国《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第九条规定:“集体合同的条款要兼顾双方的利益,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组织、经贸部门和企业家协会应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可见,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组织、经贸部门和企业家协会是集体合同的监督主体。除此以外,受集体合同约束的双方主体当然有权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三)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
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期限届满前,经过法定协商程序,可以予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同时,《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了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情形,包括:①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一般来讲,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形,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就可以对集体合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四)集体合同的终止
依据法律规定,集体合同的终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集体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我国集体合同属于定期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合同期限届满时,集体合同终止。但任何一方需要续订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可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对方提出。
2.集体合同因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
双方当事人在集体合同订立时约定了终止条件的,当终止条件出现时,集体合同即为终止。
3.集体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集体合同出现上述可以解除的情形后,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决定解除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四、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事实上,与集体合同有关的争议有两种类型:
(一)集体协商过程中的争议处理
依据《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首先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必要时,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主动进行协调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协调处理程序(图4.2):
图4.2协调处理程序
(二)履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集体合同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解决不成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知识链接】
《集体合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自测题】
案例题:
基本案情:蓝天公司与其工会协商订立集体合同,针对劳动报酬,蓝天公司提出公司职工的最低标准按照当地标准执行,职工工资每年按不低于3%的比例增长。但工会认为标准太低,并提出以当地标准的120%以上为职工最低标准且职工工资每年按不低于4%的比例增长。双方就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条款争执不下,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问题:请问本案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正确?
【案例分析】
唐某与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其职工工会组织签订并经劳动局备案了集体合同。唐某于2017年5月入职,公司又与唐某签订入职登记表和入职须知,唐某在入职登记表和入职须知上签字确认。
2017年9月,唐某以该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公司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后唐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其职工工会组织签订并经劳动局备案了集体合同。唐某于2017年5月入职公司后,该公司又与唐某签订入职登记表和入职须知,唐某在入职登记表和入职须知上签字确认,入职登记表和入职须知上已经明确了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条款,双方明确了劳动权利义务,已经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故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