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社会科学系列”总序
中国和美国的社会科学近年来多偏重脱离现实的抽象理论建构,而本系列丛书所强调的则是实践中的经济、法律、社会与历史,以及由此呈现的理论逻辑。本丛书所收入的理论作品不是由理论出发去裁剪实践,而是从实践出发去建构理论;所收入的经验研究则是那些具有重要理论含义的著作。
我们拟在如下三个子系列中收入精选后的重要作品,将同时推出中文版和英文版;如果相关作品已有英文版或中文版,则将其翻译出版。三个子系列分别是“实践法史与法理”“实践经济史与经济学”“中国乡村:实践历史、现实与理论”。
现今的社会科学研究通常由某一特定的理论立场出发,提出一项由该理论视角所生发出的研究问题,目标则是证明(有时候是否证)所设定的“假说”。这种研究方法可以是被明确说明的,也可以是未经明言的,但总是带有一系列不言而喻的预设,甚或是无意识的预设。
因为当下的社会科学理论基本上发端于西方,这种认识论的进路经常伴随着西方的经验(诸如资本主义、自由市场、形式主义法律等),以及其理论抽象乃是普适真理的信仰。而在适用于发展中的非西方世界时,社会科学的研究基本上变成一种探索研究对象国家或地区的不足的工作,经常隐含或者公开倡导在西方“模式”道路上的发展。在经济学和法学领域内,它表现得最为明显,这是因为它们是当前最形式主义化和意识形态化的学科。而中国乡村的历史与现实则是最明显与主流西方理论不相符的经验实际。
我们的“实践社会科学系列”倡导把上述的认知过程颠倒过来,不是从源自西方的理论及由此得出的理论假说出发,而是从研究对象国家的实践历史与现实出发,而后进入理论建构。近代以来,面对西方在经济、军事及文化学理上的扩张,非西方国家无可避免地被卷入充满冲突性斗争的历史情境中——传统与西方“现代性”、本土与引进、东方与西方的矛盾。若从西方理论的视野去观察,在发展中国家的历史社会实践中所发生的现象几乎是悖论式的。
我们从实践出发,是因为不同于理论,实践是生成于研究对象国家自身的历史、社会、经济与政治的情境、视域和话语内的。而且由实践(而非理论)出发所发现的问题,更有可能是所研究国家自身的内生要求,而不是源自西方理论/认知所关切的问题。
实践所展示的首先是悖论现象的共存——那些看起来自相矛盾且相互排斥的二元现实,却既真实又真切地共存着。例如,没有(社会)发展的(全球化的)商业化、没有民主的资本主义,或者没有相应司法实践的西化形式主义法律。其挑战着那些在它们之间预设因果关系的主流西方理论的有效性,因此呼吁新理论的构建。此外,理论往往由源自西方的形式演绎逻辑所主导,坚持逻辑上的前后一贯,而实践则不同于理论,惯常地容纳着看起来是自相矛盾的现象。从实践出发的认知要求的是,根据实践自身逻辑的概念化来建构理论——比如中国的“摸着石头过河”。
从实践出发的视野要求将历史过程作为出发点,要求由此出发的理论建构。但是,这样的实践和理论关怀并不意味着简单地拒斥或盲目地无视西方的社会科学理论,而是要与现有理论进行自觉的对话,同时自觉地借鉴和推进西方内部多样的非主流理论传统。此类研究还可以表现在实际层面上,在西方主流的形式主义理论以外,有必要结合西方主流以外的理论传统去理解西方自身的经验——例如,结合法律实用主义(以及马克思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和主流的“古典正统”法学传统,去理解美国法律实践的过去和现在,或者结合马克思主义、实体主义和主流的亚当·斯密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传统,去理解西方的实践经济史。更重要的还在于,要去揭示这些存在于实践中的结合的运转理论逻辑,在这些看起来相互排斥的二元对立之间,去寻找超越“非此即彼”之逻辑的道路。
我们的丛书拟收入在实践法史与法理、实践经济史与经济学,以及中国乡村的实践历史、现实与理论研究领域内的此类著作,也包括讨论中国创新的著作,这些创新已经发生在实践内,却尚未得到充分的理论关注和表述。我们的目标是要形成一系列具有比主流形式主义研究更适合中国历史、现实的问题意识和理论观念的著作。
黄宗智
《大明律附例》,明嘉靖刻本,卷二十五,“刑律八·犯奸”,首页。
《大清律集解附例》,清雍正内府刻本,卷二十五,“刑律·犯奸”,目录。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清康熙三十八年(1699)金陵濂溪书屋刊本,卷十九,“刑名部·奸情·鞫奸”。
《福惠全书》是清代康熙年间先后任山东郯城知县、直隶东光知县、礼科给事中、工科掌印给事中等官职的黄六鸿(1630—1717)撰写的一部官箴书。上图为该书卷十九所载的《鞫奸》一文,讲述在审理奸案时如何判断究系强奸抑或和奸,并在该文文末处告诫审案官员说:“审奸狱,最宜持重。不得以狱涉风流,遂以戏谑之语、亵狎之态临之。公堂之上,为阖州县士民观瞻所系,奸情又民间风化所关,断宜庄词肃容,推情研讯。稍涉轻浮,是主持风化者适所以败坏风化也,可不慎哉!”
(清)王又槐:《办案要略》,清光绪入幕须知五种本,不分卷。
《办案要略》是清代乾隆朝中期刑名幕友王又槐所撰的一部专门讲述如何办理刑名案件的法律书籍。据当代学者研究,该书内容实际上几乎逐字逐句抄录自另一位刑名幕友白如珍的乾隆四十九年(1784)序刊本《刑名一得》(滇南臬署刊本)。上图中的这篇《论犯奸及因奸致命案》也不例外。该文讲述了办理奸案时的诸多注意事项,并认为“妇人因奸自尽,于实系强奸图奸威逼者恒少,而因和奸纵奸败露者居多。尸属因碍颜面,每多讳和为强,叠控不已。此等案件,全在审详之初把握折服,俾刁徒无所施其伎矣”。
(清)薛允升:《读例存疑》,清光绪刊本,卷四十三,“刑律·犯奸”。
上图为薛允升针对“买良为娼”律文后附的最后一条例文所写的评语,其中感慨称:“犯奸罪名,唐在杂律不过寥寥数条耳。明律则较多矣,而例则较律为尤多。本门赅载不尽者,威逼致死门又不惮详晰言之。案牍之繁,殆由于此。然亦可以观世情矣。”
明代万历刻本公案小说《古今律条公案》,全称《新刻海若汤先生汇集古今律条公案》,现藏日本内阁文库。该书卷一的首页题“金陵陈玉秀选校,书林师俭堂梓行”,卷七的末尾镌有“书林萧少衢梓行”字样的牌记,书名中所称的“海若汤先生”,系伪托明代著名戏曲家汤显祖之号。全书凡八卷,除首卷,正文共七卷,分为谋害类、强奸类、奸情类、强盗类、窃盗类、淫僧类、除精类、除害类、婚姻类、妒杀类、谋产类、混争类、拐带类、节孝类14大类,其中卷二强奸类有目无文。
左图为《古今律条公案》首卷所载“拟律问答”部分的一页,其中提及两种应以“刁奸”论罪的情形。右图为《古今律条公案》卷三的首页,该卷收录了“傅代巡断问谋娶杀命”“吴代巡断问娘女争锋”“周县尹断翁奸媳死”三则奸情类故事。
《逼孀为妾》,载《点石斋画报》第48号第7页,清光绪十一年七月初六日(1885年8月15日)印行,画师为金桂。
该图内所配文字为:“宝坻张某,述其县民有卖寡媳于富室为妾者。妇不从,翁姑以红巾反接其手,促拥登车,疾驰而去。妇虑不可免,呼天叫苦。车驴闻妇声,若知妇冤者,直趋县署门。县官提讯,笞妇族,而罚富室多金,以赡妇身而完妇节。说者曰:‘此其中盖有天焉!’(何无骨肉情)”
《捉奸割耳》,载《点石斋画报》第523号第8页,具体印行日期不详,画师为周权。
该图内所配文字为:“奸夫捉奸,本奇闻也。至捉奸而割耳,则奇而又奇矣。镇江西城外王家巷后铜匠店主某甲,登徒子一流人也。有弟妇,虽小家碧玉,而丰致嫣然。甲垂涎良久,以弟出外贸易,乘机调戏,遂相好合,情如胶漆。讵氏水性杨花,喜新厌旧,又与成衣匠某乙有染,双宿双飞,匪伊朝夕。久之,为甲所知,潜于某日清晨,破扉直入,双双获住。愤无所泄,将乙左耳操刀一割,势如破竹,登时血流如注。氏则与己有私,恐被说出,暗纵之去。乙至此大呼曰:‘捉奸捉双,今奸妇何在,而令属垣者含冤抱屈若此乎?’汹汹之势,佯欲禀官究办。旋经人劝,甲给予养伤费,并俟伤痊,备筵服礼,其事始寝。然乙之奸,与耳何干?乃适罹其厄,损上益下,毋乃甚乎?(痛切)(剥肤)”
《当当头》,载《点石斋画报》第85号第2页,清光绪十二年七月十六日(1886年8月15日)印行,画师为符节。
该图内所配文字为:“石某,京师人,住西四牌楼护国寺左近。妻某氏,有外好,被石侦知,托故他出,将以探其寔也。越日潜归,伏暗陬伺之。果见外好掩入,久不出。石曰:‘是不冤矣!’挟白刃踰垣,达寝所,侧耳听,声狎亵。怒发上指,抽刃拟两人头颈并斩之。割取首级,用帕裹就,将首之官。私念乏钞使用,必吃苦。天方曙,入某典,启帕提头,求纳质。典伙知其意,且惧贻累,亟出百千缗以与石。石得钱,迳奔官署,自首求办。理官按得确系奸所杀死,例不偿命,仅杖四十板,以儆擅杀之罪。《水浒传》载,杨雄妻潘巧云私通和尚,为石秀杀死,因邀杨雄诱妻登翠屏山,令供招,然后就戮。石秀不耐杨雄之污辱,故下此辣手。矧躬逢其事者乎!家学渊源,其祖述有由来矣。(如可赎兮)”上述文字中所称的“理官按得确系奸所杀死,例不偿命”,是指按照《大清律例》“刑律·人命”门当中的律文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清律中的此条规定,系沿用自明律。
《疑奸酿命》,载《点石斋画报》第507号第9页,具体印行时间不详,画师为何元俊。
该图内所配文字为:“榕垣南关外成衣匠某甲,为子纳一童养媳,年已渐长,因子不肖,遣嫁邻乡某乙为妻。其子思之,时往窥探。媳纳之。尝为乙所见,询知底蕴,防范綦严,并托邻妪代为伺察焉。乙之对门有某丙者,瞰氏韶秀,久思染指,常藉(借)访乙为名,时至乙家。一日,乙赴宴外出。子复至,未几即去。丙即继往。邻妪疑子在内,俟乙回以告。乙怒,叩门甚厉。女启键后,丙尾之而出。乙黑暗中不辨谁何,抽刃便刺,丙负伤而逸。事后查知其误,则丙业已倒毙。知酿人命,遂弃家而逃。然如丙之贪色亡身,亦可为登徒子警矣!(好色)(亡身)”
上图为清代咸丰十一年(1861)十月廿二日曹相为遵断不应与骆刘氏通奸日后再不妄为事结状,载四川省档案局编:《清代四川咸丰朝巴县衙门档案选编》(第1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312页。
根据巴县档案中的现存相关文书,该案缘起于咸丰十一年九月间巴县当地百姓骆相远之妻骆刘氏与人通奸并卷物私逃,骆相远的母亲骆余氏(45岁)一边请人帮忙寻找骆刘氏,一边知会骆刘氏的父亲刘泰文此事。不料骆刘氏之父刘泰文得知后,反向骆家寻凶滋闹。骆相远之母骆余氏于是到巴县衙门具状禀存。帮忙寻找骆刘氏的周小甲等人,去找同年三月曾与骆刘氏通奸并出逃的曹相盘问。曹相称骆刘氏此次系被曹八拐逃。曹相之父曹自鸣得知自家儿子被盘问后,不依,到巴县衙门捏控周小甲等人意欲借此讹诈。曹八、骆刘氏后被周小甲等人寻获。冉才山、曹隆先等同团之人协助周小甲等,将曹八、骆刘氏二人连同曹相一起禀送巴县衙门,请知县讯究。知县审理后,将先后与骆刘氏通奸的曹相、曹八两人分别处以掌责和笞责后枷示一个月,责令其立下承诺日后再不妄为的结状,并断令骆相远与骆刘氏离异,下令将骆刘氏械责后发交官媒嫁卖。
上图为清代咸丰元年(1851)五月初十巴县衙门为邓正俸之妻邓张氏与陈蔓老幺通奸事录状,载四川省档案局编:《清代四川咸丰朝巴县衙门档案选编》(第1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04页。
根据巴县档案中的现存相关文书,咸丰元年(1851)二月十七日,邓正俸来到巴县衙门递状,以“恶痞欺奸”为事由,控告田宗位、陈蔓老幺两人与他的妻子邓张氏通奸。田宗位于四月初九日到巴县衙门递交诉状,以“挟忿串诬”为事由反控邓正俸。知县受理后,派出差役传唤原被告双方及证人到衙门候审,其中陈蔓老幺在差役上门票传之前便已逃往贵州。该案在四月廿七日、五月初九日两次堂审。经知县审理查明,二月十二日,邓张氏趁其夫邓正俸不在家而与陈蔓老幺通奸,结果被邓正俸回来时撞见,邓正俸先前因贩卖私盐之事而与田宗位素有嫌隙,于是借机捏控田宗位不仅与自己的妻子邓张氏通奸,而且还将她刁拐。
上图为清代咸丰元年(1851)七月廿七日秦光斗为秦寅姑被甘家桂之子甘培德套抢逼贱事告状,下图为咸丰元年闰八月初十日甘培德为秦光斗名为冯启泉实系伪冒甘李氏之兄事禀状,分别载四川省档案局编:《清代四川咸丰朝巴县衙门档案选编》(第1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56—158、226—228页。巴县知县在写于这两份状纸之上的批词中,分别明确强调“逼良为贱,有干法纪”和“买良为娼,本干例禁”。
本书第456—457页中对此案有专门讨论,可资对照参看。
上图为清代咸丰十一年(1861)九月初三日巴县县衙为秦万发告刘娼妇等抱良女作娼案录状,载四川省档案局编:《清代四川咸丰朝巴县衙门档案选编》(第1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292页。
根据巴县档案中的现存相关文书,秦万发(24岁)于咸丰十一年九月初三日到衙门状告刘娼妇(又被唤作刘争争、刘曾氏,37岁),声称刘娼妇名义上将他的胞妹秦幺姑抱作养女,实则让她为娼,并将刘娼妇夫妻二人扭送至巴县衙门。知县在当天便审理了此案。刘娼妇供认自己确实抱养良民女子秦幺姑为娼。知县于是命秦万发、刘娼妇皆立下结状,让秦万发将其胞妹秦幺姑领回家去另行择配他人,斥责刘娼妇不应将秦幺姑“套抱为娼”,但却对刘娼妇“从宽免究”。
《大清律例》中“刑律·犯奸·买良为娼”的律文明确规定,“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此律文沿袭自明律),并在附于该律文之后的一条例文中专门规定,“若有私买良家之女为娼,及设计诱买良家之子为优者,俱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者,与同罪;媒合人及串通说合之中保减一等”(此条沿袭自明代的《问刑条例》,乾隆五年、嘉庆十四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上述案件秦万发的告状、巴县衙门的口供录状及双方的结状中,都将被告刘曾氏写为“刘娼妇”,这说明刘曾氏经营娼业之事恐怕在当地人所周知。刘娼妇抱养良民女子秦幺姑为娼之事,在知县那里却得以“从宽免究”,这说明《大清律例》中的上述规定在当地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被严格执行。
《驳案新编》一书汇集了清代乾隆年间三百余宗经刑部驳议后督抚改拟,以及部分仍照督抚原议拟请的案件,其主要编纂者全士潮曾在乾隆年间任刑部司务厅司务、陕西司主事等职。参加编纂此书的,还有张道源、李大瀚、怀谦、周元良、金德舆五位刑部属官。
上图为该书清光绪七年(1881)刻本的卷四中收录的一则驳案。此案中,安徽歙县已故民人黄金宝之妻黄吴氏被其婆婆黄江氏逼嫁,前往其夫坟前哭别后,投塘自尽。安徽巡抚将黄江氏按照“夫丧服满,妻妾情愿守志,而夫家之父母强嫁”律处以杖八十、收赎,并为黄吴氏题请旌表。刑部认为安徽巡抚所奏原拟援引律例有误,指出上述律文只适用于夫家父母强为孀妇主婚而该孀妇并未自尽的情况,在本案中,黄吴氏遭贪图财礼的婆婆逼嫁,不甘失节,投塘身死,故不应适用此律,而应改照“孀妇自愿守志,而夫家抢夺强嫁因而自尽者,照威逼例发近边充军”处置。
《大清律例》,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三十三,“刑律·犯奸”,例文。
据清代乾隆年间历任刑部主事、郎中、侍郎等职的吴坛在其所著《大清律例通考》一书中介绍,康熙十八年(1679)议准:“凡恶徒伙众将良家子弟抢去强行鸡奸,为首者立斩,为从者俱拟绞监候。若系和同者,照律治罪。”雍正十二年(1734)二月,经刑部议覆安徽巡抚徐本所呈条奏,详定例款。乾隆五年(1740)馆修时,删去了原议内的部分文字,改为上图所载的例文内容,添入《大清律例》之中。据薛允升在其《读例存疑》一书中的介绍,该条例文后来在嘉庆二十四年(1819)修改,咸丰十年(1860)改定。
本书第196—203页对该条例文在清代康雍年间的沿革及其重要含义有专门讨论,可资对照参看。
(清)祝庆祺:《刑案汇览》,清道光棠樾慎思堂刻本,卷五十二。
《刑案汇览》一书采辑了乾隆元年至道光十四年(1736—1834)的5600余件案例。上图所载嘉庆二十年(1816)的李楞三鸡奸郭争气子一案中,郭争气子先前曾自愿被赵学子鸡奸,后来又被李楞三强行鸡奸。审理此案的山西巡抚认为,郭争气子先前自愿被赵学子“奸污”之举(和同鸡奸),已经造成他在法律上的身份“与良人有间”,故而对于此次李楞三将已非“良人”的郭争气子强行鸡奸之罪行,应将他照“强行鸡奸并未伤人”拟绞例上量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本书第210页对此案有专门讨论,可资对照参看。
上图为清代雍正六年(1728)十一月二十五日刑部尚书德明上奏的一起鸡奸致死人命情真拟斩立决案的题本之贴黄部分,载张伟仁主编:《“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第41册),第23030页。
广东海阳县民余子岱(57岁)觊觎住在自家附近的少男陈阿迈(16岁)已非一日。雍正五年十二月初七日晚,余子岱在路上碰到陈阿迈,于是将陈阿迈诱至甘蔗园中,意图将其鸡奸。在遭到陈阿迈抵抗后,余子岱将其殴打致死。审理此案的广东巡抚认为,应将余子岱依照将良人子弟强行鸡奸为首例拟处斩立决,并照例刺字。刑部尚书复审此案后,同意广东巡抚的上述处刑方案,并上奏皇帝定夺。
本书第197页对此案有专门讨论,可资对照参看。
上图为清代乾隆四十年(1775)八月初七日巴县民人谭国钦告状,载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整理初编·司法卷·乾隆朝(二)》,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43页。
告状人谭国钦(30岁)声称,寡妇王氏业已凭媒许与自己为妻,他只待王氏丧服期满后迎娶,不料王氏的母舅潘大等人以此事未曾得其同意为由,带人将王氏扛抢而去。巴县知县在该状纸上写有批词:“孀妇改嫁,例得翁姑并父母主婚。今王氏既系其父主嫁,潘大等虽属母舅,何得混行掯阻!仍俟服满迎娶。如潘大等倘敢滋事,另案重究。”
上图为清代乾隆五十二年(1787)四月初五日巴县妇人林刘氏告状(局部),载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整理初编·司法卷·乾隆朝(二)》,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69页。
林刘氏在这份告状中声称,自己屡遭亡夫兄长林洪益来家辱骂,逼其改嫁。
上图为清代嘉庆十五年(1810)九月初十日巴县民人许大顺禀状(局部),载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整理初编·司法卷·嘉庆朝》,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39页。
具禀状人许大顺(49岁)在这份告状中声称,傅良彩之子傅义丰以丝带一根、银一小包为诱,企图将他那位在正利号钱铺做学徒的儿子许澍(14岁)鸡奸。许大顺在该禀状中还强调,其子许澍“非系不轨之子,岂容恶辈奸污,玷污宗祖”,并恳请知县派出差役拘传傅义丰到堂对质,若审出傅义丰企图鸡奸“良家子弟”许澍属实,应从严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