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原理》:读奇书,做奇男子
毛泽东习惯于用“奇”来称呼他心目中的理想人格。
他在1915年6月给朋友的信中,曾经预言:“来日之中国,艰难百倍于昔,非有奇杰不足以言救济。”这里说的“奇杰”,和他当时说的“奇男子”是一个意思。
成为“奇杰”、“奇男子”的条件之一,就是“读奇书”。1917年下半年至1918年上半年,毛泽东读到的蔡元培翻译的德国哲学家泡尔生的《伦理学原理》,可谓他当时心目中的一本“奇书”。在阅读中,他发了不少“奇论”,透露出这个未来“奇男子”的一些人格气象。
杨昌济当时讲授伦理学,以《伦理学原理》为教材。该书约十万字,毛泽东在上面写了一万二千多字的批语。他还根据《伦理学原理》的一些观点,写了篇《心之力》的文章,杨先生给打了一百分。

1919年5月,湖南省立第一师范湘潭学友会合影,二排左三为毛泽东。
泡尔生是柏林大学教授,康德派哲学家,哲学观点属于二元论,伦理思想的特点是调和直觉与经验、动机与效果、义务与欲望。其《伦理学原理》除序论和导言外,共九章:善恶正鹄论与形式论之见解、至善快乐论与势力论之见解、厌世主义、害及恶、义务及良心、利己主义及利他主义、道德及幸福、道德与宗教之关系、意志之自由。
毛泽东读《伦理学原理》的批语,绝大部分是表达他的伦理观、人生观、历史观和宇宙观,以及对原著一些观点的引申和分析;小部分是对原著论述的赞同语和一些章节段落的提要。凡原著中合乎自己观点的地方,他必浓圈密点,眉批则往往有“切论”、“此语甚精”、“此语甚切”、“此说与吾大合”等语。对原著的否定与怀疑之处也很多,常见的批语是“诚不然”、“此不然”、“此节不甚当”、“此处又使余怀疑”、“吾意不应以此立说”、“此说终觉不完满”等等。批语中还有不少是结合墨子、孔子、孟子、朱熹、王阳明、王夫之、颜习斋、谭嗣同、梁启超等人的思想,联系五四运动前夕的国事政治和文化思潮,对原著观点进行发挥。
毛泽东青年时代拥有一个鲜明主张:要拯救多灾多难的国家,就必须改变人的精神和身体,塑造新的国民。通俗地说,就是要先改造人们的主观世界,才能更好地去改造客观世界。他读书以求“本源”,也是这个意思。这种认识,和湘学士风的影响有关,如曾国藩、谭嗣同、杨昌济,都持这样的观点。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知识界的思想倾向也大体如此,梁启超倡导塑造新民,鲁迅提出改造国民性,代表了当时比较普遍的看法。毛泽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的批语,既反映了这股思潮,又有充满个性的理解和发挥。
《伦理学原理》的一个中心思想是,人类先有生活之目的和理想,后有生活之行为和动作,衡量其行为动作的价值高下,是看其是否吻合目的理想。毛泽东的批语,比较多地反映了这个观点,对他后来建构新的伦理观发生了不小影响。诸如,强调事物的运动变化,提倡个性解放,反对消极无为,重视人的行为精神价值,高扬豪杰精神和圣贤精神,追求济世救人,献身崇高理想,等等。这些,都极具理想主义甚至是浪漫主义的个性气质,隐隐然透出其理想人格的影子。他当时发表在《新青年》上的《体育之研究》,和后来著名的“老三篇”——《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恩》和《愚公移山》,也都强调人们的理想、道德、意志之于干事业的极端重要性。
毛泽东的批语中,主张“精神上之个人主义”和“精神上之利己主义”,是一个在今天看来颇为奇异的说法。
通常说来,人们的道德评价来源于自身的利益感受,青年毛泽东据此认可《伦理学原理》讲的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不过,他觉得这只是人格道德的表层内容。社会固然需要个人主义,需要冲破一切压抑个性的东西,但由此解放和实现的,应该是“精神上之个人主义”和“精神上之利己主义”。只有彻底、完美地实现自我的冲动和意志,才算是“遂其生活”,才会是最高境界的“善”。因此,道德上的“善”和精神利益有关,和肉体利益无关,“肉体无利之之价值”。这样一来,所谓“利己”,应该是“高尚之利己”,本质上是“精神之利己”。
青年毛泽东说的这种“利己主义”,与平常说的损人利己的自私,不仅不可同日而语,甚至比一般的利他主义还要高超——
利精神在利情与意,如吾所亲爱之人吾情不能忘之,吾意欲救之则奋吾之力以救之,至剧激之时,宁可使自己死,不可使亲爱之人死。如此,吾情始浃,吾意始畅。古今之孝子、烈妇、忠臣、侠友,殉情者,爱国者,爱世界者,爱主义者,皆所以利自己之精神也。
只有不顾一切追求崇高理想,仅仅在“精神上”利己的人格,才是崇高的人格。这种道德风范,这种献身精神,确实非一般人所能自觉践行。胸中若无“本源”,断难养成;如果没有理想主义支撑,也难奉行。但青年毛泽东心目中的“奇男子”,却是可以做到的。正因为这种道德理想很“奇”,也引起后人的一些误解,甚至曲解。
比如,前些年一个英国籍华裔女作家,写了部《毛泽东:不为人知的故事》,第二章开头有这样一段:“毛泽东对于道德的看法有一个中心思想,就是自我。他认为,‘我’高于一切。他回避所有的责任和义务。‘像我这样的人只有一项义务,对其他人我没有任何义务。’”作者在注释里说,她引的这句话,出自《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35页。
找出《毛泽东早期文稿》一查,第235页是读《伦理学原理》的批语,原话是——
吾人惟有对于自己之义务,无对于他人之义务也。凡吾思想所及者,吾皆有实行之义务,即凡吾所知者,吾皆有实行之义务。此义务为吾精神中自然发生者,偿债、践约,及勿偷盗、勿诈伪,虽系与他人关系之事,而亦系吾欲如此者也。所谓对于自己之义务者,不外一语,即充分发达自己身体及精神之能力而已。济人之急,成人之美与夫履危蹈险舍身以拯人,亦并不在义务以上,盖吾欲如此,方足以安吾之心。
稍有中文常识,便不难明白,毛泽东在这里表达的,不仅不是回避对他人的责任义务,而且是更高境界的知行合一的义务观。其核心是把“偿债、践约,及勿偷盗、勿诈伪”、“履危蹈险舍身以拯人”这类事情,当作自己必须去实现的义务。如果不去做,内心就会感到不安;做了,也不是为了别人,更不是要沽名钓誉,完全是出于内心的精神需求,是为了发展自己的精神能力。显然,《毛泽东:不为人知的故事》的作者,把毛泽东的原意弄反了。或许作者没有看到原文,或许看到了原文,为表达自己先入为主的认识,只摘取开头两句,下面的话就不管了。
毛泽东当时的人格追求,确有让人称奇的地方,有人理解不了,也有可能。阅读《伦理学原理》这样的书,不仅激发了毛泽东认识和改造世界的雄心,也促进了心性修养的提升,为他“立奇志、创奇事”,做“奇杰”、“奇男子”,做了人格心性的准备。
1917年阅读批注的这本《伦理学原理》,后来的遭遇也颇为有趣。毛泽东投身革命后,曾将他在长沙求学期间读过的书籍和笔记、日记送回韶山老屋放置,土地革命时期,乡亲们担心它们落入敌手,均烧毁了。这本《伦理学原理》因借给他人,幸免此劫。1950年,一师老同学周世钊应邀到北京参加国庆观礼,另一个叫杨韶华的同学听说后,托他将几十年前借阅的这本《伦理学原理》归还毛泽东。杨韶华在该书扉页上写下缘由:“此书系若干年前,毛主席润之兄在小吴门外清水塘住所借阅者,嗣后各自东西,不复谋面,珍藏至今,深恐或失!兹趁周敦元学兄北上之便,托其奉还故主,借镜当时思想之一斑,亦人生趣事也。”
据周世钊记述,当他将此书交给毛泽东时,毛泽东对他说:“这本书的道理也不那么正确,它不是纯粹的唯物论,而是心物二元论。只因那时我们学的都是唯心论一派的学说,一旦接触一点唯物论的东西,就觉得很新颖,很有道理,越读越觉得有趣味。它使我对于批判读过的书,分析所接触的问题,得到了启发和帮助。”所谓“启发和帮助”,实际就是思想启蒙,使他能够跳出中国传统典籍来思考一些理论问题,促成他在中西文化思想的比较中,做出求变求新的选择。
1918年4月,即将从湖南第一师范毕业的毛泽东,写了首《送纵宇一郎东行》诗,送给准备赴日本留学的罗章龙。他在诗中很自信地宣称:“沧海横流安足虑,世事纷纭从君理。管却自家身与心,胸中日月常新美。”读书学习,把握本源,管好身心,保持胸中日月常新常美,沧海横流的人间之事,似乎就不难打理了。此番理路,呼应了刚刚成立的新民学会“改造学术与人心”的宗旨,也是毛泽东和他的朋友们在学生时代求学宗旨的一种概括。
书本导引着他的脚尖的方向,而脚尖将决定他未来的人生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