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干部教育的对象
干部教育,顾名思义是对干部的教育。“干部”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来源于法语词“Cadre”,意指骨架、核心、骨干、军官、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的使用最早见于1922年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每一个机关或两个机关联合有二组织以上,即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指定若干人为该机关各组之干部。” 此后,该词的外延和内涵虽有演变,但主要指在一个组织或团队中担任一定的领导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员。中国共产党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中对党的干部有明确的规定:“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干部教育是针对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群体开展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的教育实践活动,其对象广泛而特殊。
一、干部教育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
主客体关系是教育实践活动中最基本的关系,明确主客体关系是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干部教育的特殊性,作为主体的教师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担任过公共管理工作的人,作为客体的干部成长需要又集中于“会用权、用好权”。加之主客体双方在学科基础、实践经验、工作性质、思想观念上的差异,干部教育中的主客体关系不同于一般教育实践活动。因此,厘清干部教育实践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是阐明干部教育对象的首要一环。
第一,明确主客体关系是开展干部教育的前提。干部教育有效性的彰显主要体现为通过干部教育达到组织者的预期目的,使教育对象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思想道德认识、工作作风和执政能力得到提高,实现思想与行动的统一、认识与政治的统一。教育者和教育对象的关系直接影响干部教育的结果,这是因为有什么样的主客体关系就会采用相对应的教育方法和教育形式,从而产生不同的教学效果。如果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之间是相互较劲的对立关系,不仅达不到教育效果,可能连活动本身都无法开展。如果教育者与教育对象是各取所长、和谐共生,就必然会实现干部成长。干部教育对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教育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从主客体关系来看,干部成长既离不开主体的外部灌输,也离不开客体的内在接受。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网络信息时代,干部教育中的主客体关系更需要多元化的调节手段以实现和谐,同时这也督促着干部教育理念的不断更新,激发更好的干部教育效果。
第二,和谐的主客体关系体现为双向互动关系。传统教育时常遭受“单向灌输”“一言堂”的教育模式质疑,干部教育也不例外。究其根源,关键在于没有摆正教育过程中的主客体关系。过分强调教育者的主导地位,会导致对受教育者成长需要和教学艺术运用的忽视。因此,关于教育实践中的主客体关系问题一直存在“单向主体论”“双向主体论”“多主体论”“主体间性论”等各种争论,也由此不断推进了教育理念的变革。具体表现为,受教育的个体需要越来越得到重视,教育形式和方式的越来越多样化,教育实效性的评估越来越多元。马克思主义认为,作为实践主体的人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社会产物。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一种人与人的双向互动关系,因此关键在于把握双向互动的“度”。现实的人是生活在二重维度——应然与实然——之中的,“人既是其所是”,又“不是其所是”,应然与实然性的张力推动人不断向前发展,同时又为教育人提供了可能。和谐的主客体关系既要能体现出教育者的主导地位,又要能体现出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干部教育中和谐的主客体关系也体现为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良性互动。这就要求教育者要运用较高的教学技能和分析能力对受教育者及自身的实然状态有全面的认识,为互动的“度”提供现实基础;同时更要掌握受教育者的成长要求,受教育者也要对教育者的教学内容和工作方式提出反馈,为互动的“度”提供发展空间。干部教育主客体的双向互动关系还体现为主体与客体的相对性。这一点在干部教育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干部作为拥有一定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者,不仅是干部轮训的对象,而且随时会成为教育者。例如,在党校教学中的形势与政策课一般是由某政府部门的干部就其部门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地位、作用、取得的成就、形成的经验、发展的方向进行介绍。教师也会在这一过程中了解现实、掌握实际,从而成为受教育者。
第三,干部教育的主体是教员,客体是学员。干部教育的主体是指,在干部教育活动中引导受教育者调整、提升、规范个人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的人,具有主动性和引导性,起到了引领和提升教育活动的作用。干部教育主体的主要任务是遵循干部教育规律和干部成长规律,帮助学员形成与党、国家和人民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理论素养、思想意识、生活作风和工作能力。干部教育的主体可大致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受聘于党的干部教育学校、各类培训机构的专职工作者,即教员,如中央党校教员、国家行政学院教员、延安干部管理学院教员等;另一类是受邀临时承担干部教育课程的各类人员,其中既有高校、科研院所的行业专家,也有在具体工作岗位上的领导干部。从2002年开始的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制度,至今已进行了103次集体学习,参与集体学习授课的老师,均为哲学、经济、法律、农业、环保、土地等各研究领域的翘楚和主抓具体工作的领导。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原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现任院长高培勇、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薛澜、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蔡昉等。 又如各级党校教学计划中专设的校外专家课程。教育客体是干部教育的接受者和受动者,与教育主体相对应,是教育主体的作用对象,笼统地说就是干部,相对于教员而言是学员。干部在教学活动中具有受动性特征,起到了反馈和彰显教育效果的作用。同时,干部又具有主动学习的客观需求,干部要“努力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观察世界全局和时代发展趋势,努力掌握更多的国际问题基本知识和战略科学知识,努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努力提高对现实问题进行战略思考和政治决断的能力”。 随着党情、世情、国情的不断变化,教员和学员都会不断变化。归根到底,干部教育的主体和客体都是党和国家的代表,是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是社会主流文化和价值的载体,是社会制度合理性和公平正义性的维护者和践行者。
二、干部教育诸种对象
2006年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提出:“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2013年发布的《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详细阐述了干部教育的对象,主要包括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青年干部、基层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等。有学者将干部教育的对象简要概括为“在党和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科学、文化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担任一定公职的人员” 。按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要求坚持分类分级、全员培训,把干部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实现全覆盖,有必要对干部教育对象进行全面阐述。
(一)按党派分
中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掌握国家政权,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参政议政。因此,干部教育的对象可以分为执政党干部和参政党干部,即党内干部和党外干部。党内干部,主要指在中国共产党内和国家行政机构内任职的公务人员。党外干部具体包括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和宗教界人士,又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等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还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等统一战线中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和各个方面的领导者。党内干部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主体对象,党外干部也是干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党内干部而言,党外干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他们不仅要掌握本职工作岗位的专业技能,而且要在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建言献策。可以说,党外干部的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直接关系到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因此,2010年中央办公厅印发了《2010—2020年党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训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加强了党外干部教育的规范化程度。
(二)按级别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人事制度规定,我国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即由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分工管理各级干部的制度。凡属于担负全国某个方面重要职务的干部,均由中共中央管理,其他干部则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分局及各级党委分工管理。管理的层次是分别管理党政机关下属两级机构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内公务人员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级又分为正副职。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行)》的规定,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县处级以下干部被统称为基层干部,主要指农村和城市街道社区等县处级以下党政机关的领导者,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社会团体的组织者。基层干部的工作处在各种矛盾和冲突的中心地带,处于与群众直接接触并解决问题的前沿,还处于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焦点之下。“基层干部的工作,是支撑党和国家事业的基石,关系百姓福祉,体现执政水平,展示党的形象。” 因此,基层干部也是干部教育的重要对象之一。《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将基层干部作为教育培养对象之一,要求建成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高素质基层干部队伍,以提高政策执行、推动发展、服务群众、促进和谐能力为重点,加强基层干部培训。
(三)按任职与否分
根据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与否可分为现任干部和后备干部。现任干部由于直接掌握国家公共管理职权,关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人民利益,是干部教育主体对象。后备干部是指各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选拔标准和选拔程序,选拔出德才素质好、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干部,为上一级领导班子补充干部而准备的后备人选。 1983年10月5日,中组部发布《关于建立省部级后备干部制度的意见》,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指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可以说,后备干部是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来源,其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领导干部队伍素质的高低。因此,后备干部是干部教育的对象之一。2009年2月,《2009—2020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下发,这是中央首次制定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该规划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作为党和国家一项重要而急迫的战略任务,并提出要抓紧选拔50岁左右、40岁左右、35岁左右的优秀年轻干部担任省、市、县三级党政正职。在这其中,干部教育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按工作岗位分
根据干部的工作岗位不同,可以将干部分为主管经济工作的干部、政工干部、文化宣传干部等各类不同领域的干部。又由于中国干部人事制度实行分部管理的管理体制,即按工作需要将全体干部分类,在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各部门分别进行管理,因此还可将干部分为军队干部,文教工作干部,计划、工业工作干部,财政、贸易工作干部,交通、运输工作干部,农、林、水利工作干部,少数民族、宗教界的党外上层代表人物,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民主人士,华侨民主人士,工商界代表人物,协商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佛教协会、伊斯兰协会和国民文化协会的机关干部,政法工作干部,中共党委、群众团体工作干部,以及未被包括在上述九类之内的其他工作干部。可以说各行业各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都是干部教育的对象之一。
(五)特殊干部
除上述各类干部群众之外,根据干部本身的特殊性、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干部教育的对象还包括女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少数民族干部等。干部队伍中的女性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随着新时期干部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多元化和复杂化越来越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主要指中管金融企业、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班子的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全国工商联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民营重点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等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少数民族干部是指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我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规定必须要“使每个民族自治地方逐步做到,民族干部的构成与当地民族人口的比例大体相当”。200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不少于10%、15%和20%。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也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需要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党政领导班子,其后备干部中应有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后备干部队伍中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确定。政府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女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少数民族干部等群体都是干部教育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干部教育的对象既包括党内干部,也包括党外干部;既包括省部级干部、地市级干部,也包括县处级干部和后备干部;既包括经济、文化部门干部,也包括社会、生态部门干部;既包括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干部,也包括女干部、非公组织干部。简言之,干部教育对象涵盖了党和国家各级、各类职能管理部门的领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