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辟是九十多年奋斗的成果,也就是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党和人民奋斗的成果。同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开辟也是九十多年以来奋斗的成果,因此谈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开辟不能离开这一历史事实。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开辟始终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包括其民主政治理论
(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主的科学理论
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民主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民主总是与一定阶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超阶级和超国家的民主。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而国家之所以如此,“是在我们以后将要阐明的已经由分工决定的阶级基础上产生的,这些阶级是通过每一个这样的人群分离开来的,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从这里可以看出,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德国的理论家们对此一窍不通,尽管在《德法年鉴》和《神圣家族》中已经十分明确地向他们指出过这一点)”。 从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民主是与阶级、阶级斗争密切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民主阶级性的理论是十分丰富的。1852年3月5日,马克思在写给约瑟夫·魏德迈的信中,谈到了复辟时期历史学家的理论贡献和自己与他们的不同:“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历史编纂学家就已经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已经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我所加上的新内容就是证明了以下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 。阶级斗争的理论和民主阶级性的理论对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中进行民主政治建设都有指导作用。这些理论对毛泽东影响很大。1941年9月,毛泽东在对一个工作调查团的讲话中说:“记得我在一九二〇年,第一次看了考茨基的《阶级斗争》,陈望道翻译的《共产党宣言》,和一个英国人作的《社会主义史》,我才知道人类自有史以来就有阶级斗争,阶级斗争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初步地得到认识问题的方法论。可是这些书上,并没有中国的湖南、湖北,也没有中国的蒋介石和陈独秀。我只取了它四个字:‘阶级斗争’,老老实实地来开始研究实际的阶级斗争。”
(二)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民主人民性的思想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非常重视普选制,他们把无产阶级实行的普选制看作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形式。马克思批判了资产阶级普选权的虚伪性,指出普选权在此前一直被滥用,或者被当作议会批准神圣国家政权的工具,或者被当作统治阶级手中的玩物,只是让人民每隔几年行使一次来选举议会制下的阶级统治的工具;而现在,普选权已被应用于它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选举它们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务员。他在《法兰西内战》等著作中对巴黎公社的普选制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他说:“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会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 在公社中,旧政权纯属压迫性质的机关被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普遍选举权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由统治阶级中什么人在议会里当人民的假代表,而是为了服务于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正如个人选择权服务于任何一个为自己企业招雇工人和管理人员的雇主一样。”“另一方面,如果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那是最违背公社精神不过的。” 1871年3月26日选举出了公社委员86人,其中工人阶级代表28人,保卫工人利益的知识分子和职员37人,资产阶级代表21人。在4月16日的补充选举中,工人和手工业者代替了一些资产阶级代表。巴黎公社实行的无产阶级的普选制是真实的、全面的,甚至法官由选举产生,可以罢免,并对选民负责。一切有关社会生活事务的创议权都由公社掌握。
俄国工人在1905年的革命中开创了“苏维埃”的新形式。苏维埃是俄文的音译,意为代表会、理事会、委员会等。1917年十月革命后建立的苏维埃与巴黎公社一样,其代表和主要领导人都是由人民经过普选产生,并且受人民监督,随时可以被罢免撤换。列宁在1919年2月写的《俄共(布)纲领草案》中讲到,苏维埃民主的优越性主要在于组织“居民参加负责人员的选举”时指出:“在任何一个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国家中,劳动群众从来也没有像在苏维埃政权之下那样广泛、那样普遍、那样简便地行使选举权,因为资产阶级在形式上给了他们这种权利,而实际上又加以限制。”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很快就规定18岁以上的男女有平等的选举权。正是在十月革命的压力下,英国在1918年规定30岁以上的妇女享有选举权,直到1970年才实行18岁以上的男女公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美国在1971年实行18岁以上的男女公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法国到1974年才规定18岁以上的男女平等地享有选举权。不仅如此,社会主义的普选权还包含着一个重要的权利,也就是罢免权。1917年12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一致通过了经过部分修改的《罢免权法令草案》,罢免权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罢免权法令草案》明确阐述了人民主权原理:“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1918年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第78条对罢免权也作了明确规定:“推举出苏维埃代表的选举人根据总则有在任何时候对代表实行罢免,并进行新的选举的权利。”这些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容易实行的。例如早期的苏维埃规定,经选区内半数以上的选民通过,即可罢免由他们选出的苏维埃代表。各级苏维埃也可以根据选民的要求召集临时会议改选代表。20世纪30年代,我们党在瑞金建立的苏维埃政权和后来在延安实行的“三三制”,都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巴黎公社民主和苏维埃民主的理论为指导而建立的。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治制度的探索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政权的探索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隆重开幕。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等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奠定了中华苏维埃政权的基本制度架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共17条。它规定了政权的性质: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以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以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的第一部选举法。其内容分为“总则”“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办理选举的机关”“选举的手续”“选举的经费”“附则”等8章,共55条。选举法对选举的总则,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办理选举的机关,选举的手续,代表与居民的比例,选举的承认、取消和代表的召回,以及选举经费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由于有了制度保障,根据地人民踊跃参加民主选举。中央根据地参加选举者占全区选民总数的80%以上。考虑到当时的战争状况和交通不便等情况,这样一个选举人数比例是非常了不起的。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边区民主政权建设
中国共产党十分注重边区和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建设。抗日战争前夕,1937年5月31日林伯渠在《解放》周刊发表题为“由苏维埃到民主共和制度”的文章。文章指出,从工人、农民代表会议制度转向普选的民主共和制度,是适应于抗战的制度。这种新的民主制度具有的特点是:实现真正的民主的选举制度及议会政治,特区及县设立议会,区及乡设立区及乡政代表会议;各级议会议员的产生,均按照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议员应对各自选举区的选民负责,并提出要开展广泛的民主选举运动。
1.注重选举制度建设
1937年5月,陕甘宁边区制定了《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该条例共13章29条。其中,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凡居住陕甘宁边区区域的人民,在选举之日,年满16岁(后改为18岁)的,无男女、宗教、民族、财产、文化的区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有三种人:有卖国行为经法庭判决者、经法庭判决有罪被剥夺公民权期限未满者、精神病患者。行政首脑的产生不是直选:“乡长区长县长边区长官,边区法院院长由各级议会选举,但须得出席议员2/3以上的同意。”条例对选举的比例、程序等都作了规定。 1938年7月2日,毛泽东告诉到访的世界学联代表团:“边区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地方呢?一句话说完,是一个民主的抗日根据地。”毛泽东说,此乃边区之最大特色,即把抗日战争与民主制度结合起来。只要做到了这一点,总能有很大效果。“在这个制度之下,无论哪一种职业的人,无论从事什么活动,都能发挥他们的天才,有什么才干的人都可以表现出来。”对选举,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都非常重视,每次都花大力气组织动员,有的地方还专门成立了选举委员会、选举训练班,对选举技术问题进行系统培训。在抗日根据地,人们想出了许多世界选举史上闻所未闻的投票方式,如票选法、画杠法、画圈法、画点法、投豆法、烧洞法、投纸团法等。村选比较普遍的方式是红绿票法和豆选法。红绿票法即发给投票人额定的红绿票,投票人对每个候选人只能投一种颜色的票,红票意味着同意,绿票意味着反对。候选人背对投票者坐在台前,每人背后一个票箱。当场投票,当场开箱验票,红票多于绿票者当选。豆选法即发给投票人一定额数的豆粒,每粒表示一票。候选人背对投票者坐在台前,每人背后放一大海碗。投票人依次走过,认为信得过的,就在他的碗里放下一粒豆子,豆多者当选。
选举是边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民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民众参加选举的积极性很高。据统计,在陕甘宁边区1937年第一次选举中,参加选举的选民一般占选民总数的80%,差一点的地区也在半数以上。边区的民主制度有什么特点呢?按照当时发表在《群众周刊》上的文章讲:“边区的民主,不会被把持在地主、富农、豪绅、资本家手里,而可以做到彻底的平等的民主制度。”“至于拿民国初年所干的‘民主’来说,那种钱多的人选举三票,钱少的人选举一票,没有不动产五百元以上的人,就根本没有选举权,以及秘密收买、贿赂、舞弊等选举的毛病,在陕甘宁边区的民主制度里,根本是绝迹了的。” 边区的民主制度的确让人耳目一新。
2.注重“三三制”的民主政权建设
“三三制”从1940年试行,到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被普遍推行。在“三三制”政权中,共产党处于绝对领导地位。“三三制”提出之时,在1940年3月6日毛泽东起草的给党内的指示中就强调:“必须保证共产党员在政权中占领导地位。”1942年9月1日,中共中央在《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中再次强调:“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和无产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它应该领导一切其他组织,如军队、政府与民众团体。” 事实上,抗日民主政权也始终是在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之下的。
但“三三制”不是由共产党一党控制的,更不是由共产党一党独揽、一党包办的,中共许多领导人都强调实行“三三制”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一党专政。董必武指出:“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呢?就是反对一党包办,反对一党专政,而和各党派、无党派的各阶级人士,更好地团结合作。中国共产党是主张民主政治,反对一党专政的。从共产党本身起,就不做一党包办或专政的事。以上种种措施,保证人民有民主权利,保证政府是民主的政府。这是最好的民主制度。” 谢觉哉在1942年3月26—27日的《解放日报》发表《三三制的理论与实际》的文章中指出:“三三制是共产党约束自己的一个制度,人民不选或少选共产党员,共产党无权去要求他选或多选。但当选的共产党员若超过三分之一时,共产党就得辞去一些。为甚么要这样?因要革命须要有坚强的领导的党,而处于优势的领导的党,很容易走到把持包办。把持包办,不但广大人民不满意于当政的党,党的本身,也很不利。党得不到群众的拥护,其党必归于失败。” 谢觉哉还指出:“民主不是说说就够,不是做的事好就够,而是要真的由人民自己来做。人民感到政府好和人民自己来管理政府,味道完全两样。” 共产党一直强调民主的广泛性。1944年3月25日,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高干会议上作了《边区三三制的经验及其应该纠正的偏向》的报告。报告讲到1941年5月普选后,有一些县共产党员占议员比例不到30%。见下表:
表1—1 共产党员占乡(市)参议员总数的比例
那么共产党如何实现对“三三制”政权的领导呢?共产党对参议会和政府的领导,是靠占1/3的共产党员在质量上具有优越的条件,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说服和教育党外人士,使他们愿意接受共产党的建议。此外,还要有良好的民主作风,谢觉哉讲:“三三制的民主,比阶级民主的内容更丰富,要有包涵同中之异的度量,和发现异中之同的见解;要有驾驭一切的远见,才能取得一切的赞成。然而一切都归宗于一点:民主习惯,遵守决议,不以私害公。”
三、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确立
(一)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是最根本的国家制度,体现着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性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我们党就把社会主义作为发展的方向。新中国成立前,毛泽东明确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框架和选择方向。我国政治制度的确立是一个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政治制度的独特创造。
1949年3月,在中国人民取得全国革命胜利的前夜,中国共产党在西柏坡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这是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毛泽东在这次会议上发表了长篇报告,其中对新中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方向和政治制度选择作了深入分析。毛泽东明确提出了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方向问题。他指出,在中国人民取得胜利之后,我们要迅速地恢复和发展生产,对付外国帝国主义,“使中国稳步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毛泽东更明确提出了新中国的政治制度性质问题。他在讲话中指出,新中国成立后,我们要建立的政治制度,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这个制度中,我们党要认真地团结全体工人阶级、全体农民阶级和广大的革命知识分子,这些是专政的领导力量和基础力量。 在这里,毛泽东不仅指出了我们的制度性质,而且指出了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解决了日后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由谁来领导”和“依靠谁”的重大问题。
1949年6月30日,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28周年,毛泽东撰写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对即将成立的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作了全面、科学的论述,成为确定社会主义新中国国家制度和根本性质以及国体特征的经典文献。毛泽东指出,新中国成立后,我们要建立“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这种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人民民主专政最核心的是两个方面,即对人民实行民主,对反对派实行专政,“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对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主要是工农联盟,它的领导阶级是工人阶级。新中国成立后,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都把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的国体和根本政治制度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之后,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
(二)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高度重视民主和人民当家做主的实现形式问题。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在同黄炎培先生的谈话中,就明确提出了中国共产党能够通过民主的新途径,跳出历史上存在的执政周期律问题。黄炎培先生说:“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没有能跳出这周期律的支配力。”“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律。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律的支配。”对此问题,毛泽东明确地回答道:“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1949年3月,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谈到了新中国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和党的代表会议制度,他明确指出,我们不采取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会制度,而采取无产阶级共和国的苏维埃制度。当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在内容上我们和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是有区别的,我们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苏维埃”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群众当家做主了,成为社会的主人,但是如何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这是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深入思考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过渡形式——人民代表会议,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途径,对此,毛泽东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早在1949年8月9日到14日,北平市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时,毛泽东就向全国发出号召,希望各地都迅速召开这样的会议,加强政府同人民的联系。在毛泽东看来,人民代表会议是体现人民当家做主,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组织形式,因此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他指出:“这是一件大事。如果一千几百个县都能开起全县代表大会来,并能开得好,那就会对于我党联系数万万人民的工作,对于党内外广大干部获得教育,都是极为重要的。” 1949年11月27日,他提出:“必须将这种市的县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看成是团结各界人们,动员群众完成剿匪反霸,肃清特务,减租减息,征税征粮,恢复与发展生产,恢复与发展教育直至完成土地改革的极重要的工具。” 他号召各地的领导要亲自出席这样的人民代表会议。既然要实现社会民主,就不能仅仅是共产党说了算,在人民代表会议中就不能只有共产党员,而要有广泛的代表,所以毛泽东在关于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问题上明确指出,共产党员不能太多,不能犯关门主义的错误。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四次会议。会议分别通过了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要求各地迅速召开地方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以发扬民主,加强人民政权的建设,使已经成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更加密切联系并依靠各阶层人民推动各项工作。随后,地方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先后由各地人民政府召开。它们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的一种过渡形式。经过几年的努力和探索,从1952年11月开始,中共中央就作出决定,着手召开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元旦,《人民日报》在社论中宣布要在本年度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一年多的准备,1954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开幕,大会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三)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形成了荣辱与共的统一战线。新中国成立之际,党就是通过政治协商会议的形式建立起新政权,并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新中国的临时宪法。可见,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在新中国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后,毛泽东高度重视巩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关系,虚心接受党外人士意见,充分发挥党外人士的作用。党外人士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非党群众的声音,所以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方面,毛泽东在这方面作出了表率。例如在关于国歌、国旗、国徽等问题上,毛泽东充分听取了各民主党派人士的意见。在决定许多重大问题的时候,毛泽东也虚心接受党外人士的意见,例如1950年5月,黄炎培先生反映苏南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毛泽东高度重视,要求华东局领导按照实事求是的精神,有则说有,无则说无,是则是,非则非,逐一查明,并加以分析具报。他高度重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建设,安排党外人士参加政府工作,关注他们的工作和生活。1950年4月,他明确提出:“对民主党派要给事做,尊重他们,把他们当作自己的干部一样,要团结他们,使他们进步,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如党派经费、民主人士旅费等。”
随着新中国各项事业的发展,我国的统一战线工作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要求对统一战线工作的性质、任务作出新的分析。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后,政治协商制度是否还要继续下去,政治商会议的性质和任务如何定位,统一战线工作如何进一步展开,这些都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1954年12月,毛泽东专门就政治协商制度和政治协商会议问题作了深刻阐述。毛泽东指出,政协的性质有别于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也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政协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统一战线组织,是党派性的。” 政协的任务主要包括:协商国际问题、商量候选人名单、提意见、协调各民族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民主人士与领导人员之间的关系、学习马列主义等。对于那些怀疑政协作用的意见,毛泽东指出,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这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人民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而不是多余的。毛泽东明确指出,为了实现国家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一定要运用统一战线的武器。我们自己要有主张,但一定要和人家协商,不要把自己孤立起来,要发挥各民主阶级、各人民团体的作用。工农联盟是我们国家的基础,但还要懂得运用在此基础上的广泛的与非劳动人民的联盟——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毛泽东的这些意见,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个经过历史考验的统一战线组织形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仍然长久地延续下来,并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一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进行民主协商、参政议政的政治制度和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四)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决还是民族自治,这是筹建新中国之时我们党所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因为列宁、孙中山等都提出过民族自决的主张,我们党在革命时期也倡导民族自决。但是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之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是否还沿用民族自决的政策,就成为毛泽东和第一代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必须考虑的问题。在1949年起草《共同纲领》的时候,毛泽东就提出,我们要搞统一共和国,我们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是实行联邦制,所以选择民族区域自治而不是民族自决,就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制度选择。周恩来在1949年9月7日明确提出:“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 而后,在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就明确规定:“多民族聚居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由此奠定了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正如周恩来在1950年11月所指出的:“在我们制定《共同纲领》的时候,毛主席曾提出了以民族自治代替民族自决的原则,因为这样做对加强民族间的团结与合作是有利的。现在,从一年来的少数民族的工作中,我们可以看得出毛主席在当时的预见是十分正确的。” 在这个制度选择的基础上,我们党在处理民族问题上,坚持了民族团结的方向,妥善处理了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的各种问题,从而实现了国家的空前统一。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确立和完善
(一)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开辟
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就要对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改革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讲话。讲话提出,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及其他制度,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为什么要改革呢?因为“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如不认真改革,就很难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我们就要严重地脱离广大群众” 。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只有对这些弊端进行有计划、有步骤而又坚决彻底的改革,人民才会信任我们的领导,才会信任党和社会主义,我们的事业才有无限的希望。” 如何推进这一改革呢?邓小平首先指出了一个根本的方法:这需要认真调查研究,比较各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不能认为只要破字当头,立就在其中了;必须明确,不要搞什么政治运动,不要对什么人搞过去那种政治批判,更不能把斗争矛头对着干部和群众。“历史经验证明,用大搞群众运动的办法,而不是用透彻说理、从容讨论的办法,去解决群众性的思想教育问题,而不是用扎扎实实、稳步前进的办法,去解决现行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问题,从来都是不成功的。” 邓小平还指出了改革的具体方向: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中央已经设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在考虑再设立一个顾问委员会(名称还可以再考虑),连同中央委员会,都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明确规定各自的任务和权限,便于使中央和国务院的日常工作班子更加精干,逐步实现年轻化;有准备有步骤地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经过试点,逐步推广、分别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会、经济联合体的联合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各企业事业单位普遍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各级党委要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2.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1916年8—9月,列宁在《论面目全非的马克思主义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一文中指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这包括两个意思:(1)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作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 列宁在这里深刻阐述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科学含义,指导布尔什维克党夺取了十月革命的胜利,并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我们党在改革开放以后也特别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在1979年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邓小平明确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重要论断,并且讲“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这是确定无疑的”。 邓小平强调要把民主作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 这里也重申了民主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意义。胡锦涛也在多个场合阐述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思想。2004年1月27日,在法国国民议会发表演讲时,胡锦涛指出:“我们明确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我们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制度,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这些年来,我们在国家领导制度、立法制度、行政管理体制、决策制度、司法制度、人事制度、基层民主制度、监督制约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果。” 2011年,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再一次阐述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思想,他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明确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要反对照抄照搬西方的民主制度,这是邓小平不断重申和要求的。1986年12月30日,在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邓小平指出:“我们讲民主,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我经常批评美国当权者,说他们实际上有三个政府。当然,美国资产阶级对外用这一手来对付其他国家,但对内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烦。这种办法我们不能采用。” 1987年4月16日,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他阐述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关于民主,我们大陆讲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概念不同。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西方的多党制民主是不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最适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是要使人民有更多的民主权利,特别是要给基层、企业、乡村中的农民和其他居民以更多的自主权,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邓小平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他认为,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之一就是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他在1986年11月9日会见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时讲,政治体制改革“第三个目标是调动基层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积极性。这些年来搞改革的一条经验,就是首先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把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力下放给农民。农村改革是权力下放,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也要权力下放,下放给企业,下放给基层,同时广泛调动工人和知识分子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管理,实现管理民主化。各方面都要解决这个问题” 。
3.民主与法制不能分割
民主总是同法制结合在一起,什么样的民主就由什么样的法制来体现和保障。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邓小平在民主政治建设上的一贯思想。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邓小平反复强调“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削弱都不行” 。“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我们的民主和法制是相关联的。” 根据邓小平这一思想,《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明确指出:“不要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邓小平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民主要纳入法制的轨道,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国家机关依法保障公民权利,要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他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
4.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邓小平强调,民主集中制是我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之所在。1987年10月13日,他在会见匈牙利社会主义工人党总书记卡达尔·亚诺什时讲:“我们根据自己的特点,自己国家的情况,走自己的路。我们既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也不能照搬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更不能丢掉我们制度的优越性。比如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我们的优越性。我们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再如民主集中制也是我们的优越性。这种制度更有利于团结人民,比西方的民主好得多。我们做某一项决定,可以立即实施。”
民主集中制是最便利、最合理的制度。1992年7月23—24日,在审阅十四大报告稿时,邓小平讲:“报告第二部分的第六个问题和第四部分,讲我们党和国家历来的制度,就是民主集中制。具体解释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个问题不要丢,要加几句。民主集中制我们讲得太少。这个制度是最便利的制度,最合理的制度,是我们的根本制度。用宪法的语言来表述好。民主集中制是根本制度的问题。我们总有一天要找机会把这个问题表述清楚。不管怎么样,要树立一个观念,就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推进集体领导。1981年11月13日,邓小平在会见南斯拉夫《信使报》记者达拉·雅奈科维奇时强调:“中国自从粉碎‘四人帮’以后,强调的是集体领导。特别是1978年12月召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根据毛泽东思想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分析中国的新情况,提出新问题,是有些新东西。这些东西是我们集体讨论、集体决定的。当然,也不否认个人的作用,比如说我个人在里面起了我自己应该起的作用。许多具体政策、具体问题,有的是这个同志提出的,有的是那个同志提出的,并不都是我一个人提出的。可以这样说,问题都是经过集体讨论,最后是集体决定的。” 这种集体领导是我们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也是其优越性的表现。
(二)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完善
在我国,第一次提出和使用“政治发展道路”这一概念的是江泽民。2002年5月31日,江泽民在出席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时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这一思想。党的十六大系统地阐述了这一思想。党的十六大报告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自己选择的政治发展道路充满信心,将坚定不移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推向前进。”
1.阐明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科学内涵
在担任总书记期间,江泽民一直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本质及属性。从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内涵越来越丰富。江泽民在1991年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集中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特征及要求。其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内涵作了科学界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必须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不能削弱和放弃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搞西方那种议会制度;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能削弱和否定共产党的领导,不能搞西方那种多党制。” 党的十五大报告围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怎样建设这样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江泽民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就要坚持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些论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2.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一科学概念是江泽民首先提出的。我国政治发展和政治改革的目标是什么?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进行了长期深入的探索,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概念,并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我国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
2001年1月,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讲话时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 在2002年5月31日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中,他进一步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2002年7月16日,在考察中国社会科学院时的讲话中,江泽民又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该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进程,是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建设的进程。” 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并提出要“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的提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制度长期实践的必然结论。
3.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内容
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正式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政治纲领中对于政治建设基本目标提法的重要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谈到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时,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三者统一原则首次在党的中央文件中被正式提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三者统一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最核心的内容,它的提出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正式形成。
4.走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在2002年5月31日中央党校的讲话中,江泽民强调指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我们要发展的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决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要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走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就要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江泽民强调,我们坚持和发展的民主,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是为了给西方什么人看的,而是要真正维护和发展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和促进中国的稳定和发展”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要坚定不移,但必须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有程序,必须看是否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坚持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
走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就要反对所谓“政治体制改革无进展论”或者“政治体制改革滞后论”,不走西方的政治发展道路,不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对于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国际上一直有不少议论,特别是他们认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停滞的。2001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记者招待会,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在招待会上,德国《金融时报》记者讲:“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开始谈到可能会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几星期前,德国国防部长沙尔平先生访问北京,同江泽民主席谈到了党的作用问题。昨天我听到中国的高级官员说,中国现在正在研究东欧地区前社会主义国家一些社会民主党的情况。我想问的是,政治体制改革在中国是否已经临近?如果是的话,将从哪些部门开始改起?是从党还是从宪法制度开始改起?”朱镕基回答说:“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一直在进行,而且还会继续进行。但是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绝对不会抄袭西方的模式,也就是说不实行政党的轮流坐庄或者是两院制。我们党内的各项制度要进行改革,包括干部组织人事制度要改革。我们的国家机关,我们的政权机关也需要改革。因此,不存在你说的谁先改谁后改的问题。”
2001年4月2日,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江泽民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西方有些人一直在造一种舆论,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还可以,而政治体制改革没有什么进展。持这种观点的人,一种是不了解中国的情况,受了西方舆论宣传的影响,认为中国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就是‘独裁’国家;一种目的很明确,就是要在政治上西化、分化我们,他们所说的政治体制改革与我们讲的根本不是一回事,他们是要我们搞西方的那一套政治制度模式,妄图改变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取消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很显然,聒噪“政治体制改革无进展论”或者“政治体制改革滞后论”,是与照搬西方政治模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江泽民进一步讲:“其实,无论我们怎么做,只要我们在政治制度、政治体制上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不搞西方那一套,国内外敌对势力就不会罢手,就会始终对我们进行攻击。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同他们没有共同语言,也没有调和余地。” 这话说得极有底气。江泽民还指出,西方有一些人对我们在农村进行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很感兴趣,有的评价很高,“这里面,有的人可能确实认为这样做好,但也有不少人是有政治目的的。他们实际上就是想要我们按照西方的那一套办” 。江泽民对这一问题的分析是相当透彻的。
2001年10月22日,朱镕基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接受德国电视一台、《明星周刊》《商报》三家媒体驻京记者联合采访时,再一次说明了这一点。记者问:“总理先生,我们记得,你刚刚当选为总理的时候,表示要在任期之内进行经济和政治改革,当时不仅是中国国内,包括一些德国人都很高兴看到你当选为总理,大家认为中国的政治改革将会有希望。但是现在,我所认识的一些朋友对政治改革的现状却比较悲观、失望。你当时说过,你在政治改革方面是耐心最少的人,你要尽快推进中国的民主化和中国的自由化,现在你个人也有些失望情绪吗?你现在仅仅是一个经济改革者吗?”朱镕基回答说:“至于你所提的政治改革,我认为,在我的任期内,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取得了很大进步。西方国家所认为的政治改革和我们理解的政治改革是不一样的。我们的政治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是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和法制。西方国家认为的政治改革的标准是,是否实行多党制,是否实行普选,是否实行‘三权分立’。按这个标准来衡量中国的政治改革,他们当然感到失望,因为中国没有按照西方的模式来进行政治改革。我们相信,中国的政治改革一定可以完成,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道路一定可以走通。我们对中国的政治改革没有失望,而是满怀信心。” 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道路是有光明前景的道路。
(三)党的十六大以来的中央领导集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拓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也多次强调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2003年2月,在十六届二中全会的讲话中,胡锦涛讲:“推进政治文明建设,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就是说,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坚持走自己的路。”“这条政治发展道路,是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的政治发展道路,也是一条充分体现全国各族人民根本意愿和根本利益的政治发展道路。”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自己选择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的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论述是很丰富的,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就必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长期实践的必然结论。我们的文明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者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文明,离开了政治文明建设,其他两个文明建设就会脱离正确的轨道。对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央领导集体有系统的观点。2003年2月,在十六届二中全会上,胡锦涛发表了题为“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讲话,他在讲话中提出了许多重要观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不能削弱和放弃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坚持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个内容广泛的系统工程,涉及政治思想、政治制度、行政管理、法制建设等方面,需要有领导、有步骤地全面加以推进。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正确道路,必须坚定不移地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党带领人民通过长期实践找到的正确道路,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发展人民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人民安康以及社会和谐,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政治发展道路是否正确,对一个国家的兴衰成败具有决定性意义,由于政治发展道路选择错误而导致人亡政息的例子,古今中外比比皆是。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戈尔巴乔夫选择了资本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导致苏联解体,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俄罗斯中国友好协会主席季塔连科院士认为,苏联解体是20世纪最大的悲剧之一。从文明角度看,这是文明的倒退,给居住在苏联境内的各民族带来了灾难,这些民族倒退了几十年。如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格鲁吉亚等地的民族问题在苏联时期是不可能出现的,也不会发生像南斯拉夫、伊拉克那样的事情。“苏联解体不仅使我们倒退,而且使全世界倒退。美国人认为,没有苏联了,可以毫不顾忌地行事了……过去美苏之间的冷战结束了,但美国针对社会主义、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冷战并没有结束,出现了国际战略的重组。”相反,我们中国在大变局中,从自身的国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历史背景、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发展水平等各方面因素,选择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一唯一正确、越走越宽广的道路。正如胡锦涛指出的那样:“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十三亿人口、五十六个民族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更是一个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前进,人民的福祉和国家的繁荣发展就有了可靠的基础。
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就应当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决不能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
反对照抄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是我们党一贯的立场。胡锦涛明确指出:“我们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决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世界上有一些发展中国家盲目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导致了严重的社会政治后果,这方面的教训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 2003年12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讲话时,吴邦国说:“在学习、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时,应采取分析、鉴别的态度,从中央到地方吸取一些对我们有益、有用的东西,而不能照抄照搬。”他又强调:“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不照抄照搬别人的模式,正是我们的成功之路,今后我们要更加坚定这一道路。2004年9月,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我们要积极借鉴,但不照搬别国政治体制的模式。” 2005年1月24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问题。会议提出:“坚持和完善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抄照搬别国政治制度的模式。”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要求就是不照抄照搬别国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