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蕴含着丰富的理论内涵与实践指向。习近平强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
进而,习近平精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因此,我们必须悉心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藉以坚定地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正确方向。
一 坚持党的领导
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具有丰厚的社会政治资源,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威望。这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那就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
把法治建设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这既是我们的传统和优势,也是新的历史条件的客观要求。因此,习近平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这一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首先坚持的原则,明确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强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的“三统一”、“四善于”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等等。
对此,习近平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才能有序推进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进程。“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不仅如此,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还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做好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把党的意志和主张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
只有这样,才能把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真正落到实处。
当然,毫无疑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就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健全完善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着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诚如习近平指出的,“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二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鲜明的特色,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位一体的伟大实践,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出了基本的界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调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自治制度等基本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
习近平进一步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三个有机结合”的基本特征,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符合我国国情,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是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
这些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所进行制度文明的伟大创造,是在长期革命、建设、改革的艰辛探索中所形成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体系化的制度系统,因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制度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依托。这主要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机构制度、法律实施制度、司法制度机制、法律监督制度、法律保障制度、法律职业制度等。这些制度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的土壤之中,是中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在性演化的结果”,
体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传承与中国法治现实要求的有机统一,因而具有蓬勃的生机与活力。这些制度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内在地结合起来,有效地调节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关系,起到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依法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能作用,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坚强法治保障。因此,习近平指出:“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乃至于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个国家各种制度中,政治制度处于关键环节。所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首先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信,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同样,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就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自信,从而以此为重要依托,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入新境界。
我们应当看到,如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其他制度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正在经历着一个发展完善、成熟定型的历史性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特色鲜明、富有效率的,但还不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
1992年春,邓小平在视察南方重要谈话中精辟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
党的十八大把“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基本目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进一步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制度建设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强调“到二〇二〇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对此,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坚持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现有制度,从实际出发,及时制定一些新的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
因之,我们要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改革,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基础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发展,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更加完备、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行之有效,从而更加坚定有力地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广阔天地。
三 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历史产物,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治国安邦的基本法治观念,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彰显了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法治价值取向,因而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基本准则和根本遵循。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把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之一,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并且强调“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
这些重要论述,对于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时代产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时代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和改革开放以来新鲜经验,并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个理论体系“系统回答了在中国这样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如何摆脱贫困、加快实现现代化、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包括邓小平法治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其法治思想、科学发展观及其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等法治学说在内的科学的法治观或法治观念体系,因而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的一个重大理论成果。
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主义传统源远流长、根深蒂固的国度推进法治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没有现成的模式赖以遵行,必须密切联系中国的实际状况进行创造性地探索,开辟出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质的、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法治发展道路。伴随着20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大地上的广泛传播与深入发展,中国共产党人以大无畏的理论探索勇气和实践创造精神,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的两次历史性飞跃,产生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两大理论成果。与此相适应,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伟大进程,波澜壮阔,与时俱进,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为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与法律学说创造性地运用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产生了第一次历史性飞跃,形成了毛泽东思想及其法律学说,为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理论准备和宝贵经验。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和民主法治发展的生动实践紧密结合在一起,在中国这个东方大国波澜壮阔地展开了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革命性变革,从而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理论基础。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和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创造性运用,着眼于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重大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依法执政的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的发展与深化,进一步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坚持从中国的国情条件出发,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思想,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作出了战略部署和具体安排,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了科学的阐释,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进一步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继续深化发展,因而成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新成果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指南。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崭新境界。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凝结着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智慧,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轨迹。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选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一个有机的法治观念系统,蕴涵着一系列相互联系、内在统一的基本法治要求,涉及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等许多重要的法治思想与原则。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人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性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每一步新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每一个新发展,都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新飞跃。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始终成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断成长和有效实践、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科学指南。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正在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波澜壮阔地展开。这场伟大变革的进程已经并且将继续深刻地改变着中国社会的基本面貌,引导着中国社会的未来发展走向。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面临着新的形势与任务。习近平指出:“马克思主义必定随着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可能一成不变,社会主义从来都是在开拓中前进的”。
“我们一定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
“要根据时代变化和实践发展,不断深化认识,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实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良性互动,在这种统一和互动中发展21世纪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因此,毫无疑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绝不是自我封闭的僵化体系,它因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之中而永葆青春活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充分表明,只有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同本国的具体实际和国情条件紧密结合起来,加以创造性地应用,才能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和新飞跃。所以,我们一定要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着眼于当代中国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法治学说的实际运用,不断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创新的良性互动,从而在这种统一和互动中推动21世纪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不断丰富和创新发展,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崭新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