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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集:第2章:高效能人士也有拖延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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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讲《百年孤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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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要求我们必须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和实现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就在不断深刻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把依法治国逐步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明确“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大法治原则。
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党的领导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保证,不仅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而且对如何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来加强党的领导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很显然,伴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伴随着我们党对法治地位和作用认识的不断深化,不仅党领导人民在制定重要法律、完善司法制度、建立执法队伍、普及法律知识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的成就;而且有关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相互关系也在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层面上得到了全面而系统的阐释。我国法治建设经验表明,只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才能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也“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习近平指出:“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始终把法治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依法治国取得重大成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还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这是我们党的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
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我们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我国宪法是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反映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党的领导地位”。
这就是说,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在我国宪法中得到了确认。而我国宪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确认,这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就意味着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要明确“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我们就是在不折不扣贯彻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坚持党的领导,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诚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民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因此,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党始终保持和发展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不断增强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所拥有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思想理论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有主心骨,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所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进法治领域各项建设和改革,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成党的执政使命,而决不能削弱党的领导。
由此,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而这其实也就意味着,强调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既明确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也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对法治认识的不断深化,正是执政党在现代化进程中的自我超越、自我提升。”
因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决不能含糊动摇。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必须要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才有了稳定而根本的政治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与此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很显然,党与法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并不是矛盾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和共生共存相一致的。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因为从本质上来看,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立法建议,凝聚了全党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和遵从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我们“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所以,那种将党与法律的关系设问为“党大还是法大”、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对立起来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
也就是说,之所以“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我们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但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插手,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
这个界线一定要划分清楚。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坚持党的领导,意味着我们首先要始终明确,“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基础上,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其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坚持党的领导,要清楚地认识到我们党坚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第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体现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法治各领域之中,落实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
党的领导必须要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途径。这是因为,一方面,“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另一方面,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也是今后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
而这其实也就意味着,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核心作用的发挥,既要求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也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这表明,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党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必须要通过法治的方式来加以实现。也就是说,在新的形势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进程中,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不仅要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而且要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依宪执政;而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主要体现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应当看到,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坚持依法行政。为此,“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具体地来看,通过社会主义法治来实现党的领导,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是党在依法治国中要坚持领导,同时又要使这种领导符合法治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作全方位的改进乃至改革。我们不仅要意识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赋予了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党章作为党内根本大法、管党治党的总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它以执政党的纲领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我们还要认识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要把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建立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之间的有效转换机制。习近平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这一论述科学地阐释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突出地强调二者的内在一致性,强调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有机结合的统一整体性,决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分割开来。这是至关重要的。
三是通过社会主义法治落实党的领导,必然要求党员干部要更加严格地遵纪守法。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换言之,党规党纪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重要法宝,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照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
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党就必须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决不能打法律的“擦边球”、搞“越位”。应当看到,目前一些党组织依法执政、依法办事的观念和能力不强,有法不依、以权压法现象依然严重,一些党员干部以言代法、违法乱纪、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深恶痛绝。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然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转变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就必然要求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带动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把党的政治优势、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
五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注重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
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六是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还要求党的决策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可见,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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