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目标。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因此,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程度和实践程度,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程度。
一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经验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因此,习近平强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我们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一,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是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有关国体的宪法规定表明,包括社会各阶层人民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与此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有关我国政体的宪法规定,揭示了我国国家权力的人民性。因之,习近平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而这其实也就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而且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属性,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性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第二,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念的基本要求。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出发,我们党一贯强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一贯强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一贯强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很显然,人民既是创造世界的历史动力,也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树立法治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法治观念,牢固树立法治为民的基本观念。而这其实也就意味着,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人民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体而不是客体,从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厚力量源泉和智慧源泉。
第三,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也契合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逻辑与运行机理。长期以来,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党始终关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以及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充分实现人民权利、充分保障人民权益,这是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所在。特别是在当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的形势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真正取得实效,就必须要倾听人民呼声、反映人民意愿、汲取人民智慧,从而集中体现人民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主体地位。
第四,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深刻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政治立场。习近平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是由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因而,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这深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政治理论、政治逻辑和政治立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一样,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必须要着力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而保障人民行使权利的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们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换言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保障人民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让人民真正感受到主人地位的根本政治制度。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必须要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确保人民对于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管理,让法治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人民当家作主离不开具体的制度保障,必须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制度载体。这是因为,“在政治制度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存在方式和实现路径。在法律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根本的宪法制度。无论是从政治上说,还是从法律上讲,保证人民民主都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也就是说,要充分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因之,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
习近平强调,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发展,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
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可靠制度依托和基本途径。这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也有利于确保人民在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的进程中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因此,坚持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就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要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
要通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根本要求,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因此,习近平指出:“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
三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具体要求
从总体上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
必须教育和引导人民不断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努力掌握、遵守和运用法律;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具体而言,首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
其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切实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第四,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恪守以民为本、法治为民理念,坚持以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确立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价值取向,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进一步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第五,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第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一定要切实解决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第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的监督作用。因为“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最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从而真诚信仰法律,维护法律权威,弘扬法治精神,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