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问题,要求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公民都应当受到公平对待,不得受到歧视。因此,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切实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一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习近平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作为由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制定、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各种行为规则的总和,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旨在于保证全体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平等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平等享有各项权益,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早在我国1954年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保障全体人民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问题更加重视,不仅在1982年的宪法中重申了法律平等原则,而且在党的重要文献中不断阐释和强调法律平等原则。比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党的十八大报告则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当代中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意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也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二是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任何人不论其地位多高、权力多大、身份多特殊,一旦违法犯罪,都要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制裁,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三是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可以充分显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和保障,从而更加有力地维护、促进和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其次,它清晰地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要求人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既充分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又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从而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二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习近平指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务必要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特别是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依据。
与此同时,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
三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法律的实施状况不断改善,依照宪法法律办事正在成为全党全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但也必须要看到,由于种种原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仍然比较严重,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等问题反映强烈,一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观念不强、能力不够,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因此,要解决当前法治领域中所存在的这些问题,首先就必须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观念,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其次,要追求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司法领域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不仅有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而且有助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这是因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法治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裁判活动的统一性,是实现司法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
再次,要在全社会营造守法氛围。这不仅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凡是要求人民群众做到的,领导干部自己必须要先做到;而且要加大惩处力度,对那些不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执法人员和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领导干部,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正的,必须坚决予以撤职、罢免,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治罪。
四 规范和约束公权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习近平进一步强调:“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切实抓好规范和约束公权力行使的相关工作。
应当看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必须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首先,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政府是行政权力的主体。当前,在行政执法领域,确实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
因此,要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加强对政府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其次,要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习近平强调:“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公生明,廉生威。’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严格规范和制约司法权力,着力建立健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司法、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的有效体制制度和机制,坚决反对公器私用、司法腐败,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