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节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支撑问题。道德和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和共同的价值取向。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内容,法律是道德的制度底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做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一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大意义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不仅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而且都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因之,“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进程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对于夯实国家治理的制度基础和思想道德基础,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治国理政经验的深刻总结。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活动来说,法治与德治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须努力实现法治功能与德治功能的紧密结合,坚持自律和他律的有机协调,从而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共同发力、相互促进。
第二,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十分丰富,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强调法治和德治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统筹推进以德治为基础的法治建设、以法治为保障的德治建设,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
第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凝练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且把法治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之一。这深刻体现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共识,充分表达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法治要求。历史与现实充分表明,要切实解决法治领域中所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单纯地就法治论法治是远远不够的,应当着眼于全局、系统谋划,特别是要重视和加强道德教育和思想引导,着力培植人们的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营造全社会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的文化环境,使法律和道德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作用。因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培育和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进而激励全体人民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业而共同奋斗。
二 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以法治的力量推进道德建设、提升全社会的文明程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地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只有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坚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的制度支撑和刚性约束。
法律规范的作用乃是通过法律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中体现的功能和效用,它既能够体现道德理念,又能够促进道德建设。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首先是因为良好的法律通常是建立在道德普遍要求基础之上的。法治构成有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现了保护人民权益、规定公民义务、维护公平正义等价值标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方面要求人们平等一致地严格遵守法律;另一方面,法律又必须体现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和普遍道德愿望。所以,法治之法必须具有全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性,是建立在社会主义道德理念和道德原则基础之上的,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根本精神。
以法律体现道德理念还表现在法律规范通过强制手段抑恶扬善,为道德理念保驾护航。道德在社会规范中虽然调整范围广泛,调整效果有效,但其作用毕竟有限。这是因为,一是道德缺乏强制力。虽然可以凭借舆论和内心反省对道德调整对象产生作用,但由于缺乏强制性使得效力有限。二是道德缺乏确定性。道德虽然有些是以行为准则、道德戒律形式出现,但更多是以观念、信仰、心理和习惯等方式存在,缺乏明确的规范形式。三是道德理念是有差异的。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道德价值。而在这方面,法律规范则更有优势。罗斯科·庞德说过:“社会控制是需要有权力的,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行为的那种权力,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的。”
法律规范一方面以社会的主流道德愿望为内容,另一方面则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从而将社会控制在有序和可预见的范围内。
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统一性、确定性、稳定性、权威性,特别是特有的国家强制性等特征,能够保证制度的规范和有效,成为治理国家和组织社会的依据和规范,从而为道德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以法律规范体现和维护社会主义道德理念和道德准则,使人们的道德追求真正在法治上获得保证。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观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三 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从历史发生学的意义上讲,法律的产生过程实际上就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始道德、风俗、习惯逐步规范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原始的道德、风俗、习惯中内含的道德伦理价值得以在法律中继承,继而在道德滋养下,伴随着文明演化的历史进程,逐步在现代政治文明中形成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在当代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要把道德建设作为重点,离不开道德建设的有力支撑。“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充分发挥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第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始终注意把握好法治发展的价值取向,在立法工作中,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在法律实施中,要准确把握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确保法律的实施不违背立法宗旨、不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第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大力弘扬中华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第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坚持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加强道德建设、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内在地结合起来,从而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建构在坚定的道德基础之上。诚如习近平指出的,“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会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会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
总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从而有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