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作出的战略决策
随着1949年中国人民大革命的胜利,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不平凡的历史过程。
1949年9月21日,当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上庄严宣告“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的时候,古老的中华法律文明开始获得了新生。
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制度获得了革命性的重构。作为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大典,“五四宪法”不仅是对《共同纲领》的继承,而且更重要的是对国家制度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全面确立奠定了根本法基础。应当看到,在建国以来的一段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法治发展进程的一个明显特点,便是法治发展与群众运动彼此交织在一起,形成有机的互动关系。比如,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彻底摧毁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中共中央经过慎重研究,决定从1950年冬季起,用两年半到三年左右的时间,除少数民族地区外,基本上完成全国性的土地改革任务。而要保证这一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土地改革取得成功,就必须使这一改革运动建立在坚实的法制基础之上,以便有领导地、有计划地、有秩序地进行。为此,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950年7月14日)等一系列法律与政策文件,从而把土地改革运动纳入法律与政策的轨道,有力地保障了这一革命性变革的顺利推进。又如,急风骤雨式的阶级斗争并没有因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不复存在,反而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显得异常复杂。为了坚决镇压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捍卫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与社会制度,1950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亦于1951年2月21日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遂而一场声势浩大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展开,历时三年,取得了全面胜利。此外,中国共产党掌握全国政权后面临的重大考验之一,便是警惕和防止资产阶级的腐蚀,保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清正廉洁,确保国家政权的长治久安。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决定开展“三反”运动,作出了《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随后不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4月21日)等法律与政策文件,成为“三反”运动的重要法律与政策机制。与此同时,我们党还开展了打退资产阶级进攻的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为此,1952年3月24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五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五反”运动的顺利开展。如此等等。
可以看出,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有力推动了新中国建国之初的法治建设。在共和国政权刚刚诞生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发动群众运动,进行社会改革,这是中国共产党组织社会动员、巩固新生政权的基本方式。然而,群众运动与法治权威之间往往有其矛盾的一面。“因为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甚至对他们自己创造的表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有时也不太尊重”。
在中国社会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群众运动的这种副作用所造成的影响是相当深刻与深远的,这集中表现为助长不重视和不尊重法治的现象的滋生蔓延,损害法治权威的确立。因此,在国家和社会生活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条件下,那种依靠群众运动来组织社会动员、推进国家治理的方式或模式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了,而必须重视和加强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国家与社会、维护法治的尊严和权威。所以,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针。
然而,从1957年开始,法律虚无主义思潮广泛蔓延,直至酿成“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悲剧,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进程遇到了严重挫折,教训十分惨痛而深刻。这“使我们懂得,一个国家非有法律和制度不可。这种法律和制度有稳定性、连续性,它们是人民制定的,一定要具有极大的权威,只有经过法律程序才能修改,而不能以任何领导人的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从此,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历史变革的新时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讨论了民主和法制问题,确立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导方针的指引下,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大踏步地前进。1979年7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法律。鉴于“文化大革命”中非法司法的历史悲剧,为了确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1979年9月,中共中央专门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下称“九月指示”),第一次明确提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并且把刑法、刑事诉讼法能否严格执行上升到“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信誉”的重大高度来加以突出地强调,这确乎意义重大而深远。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亦称之为“八二宪法”),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推进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宪法规范,确定了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时代进程。在“八二宪法”的指引下,20世纪80年代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进展,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进入20世纪90年代,当代中国社会变革日益向纵深推进。1992年初,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明确作出社会主义社会完全可以实行市场经济的著名结论。
1992年6月9日,江泽民在中共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的讲话中,系统阐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特征。
社会主义完全可以实行市场经济的重大论断,彻底冲决了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截然对立起来的思想藩篱,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革命性概念,不仅为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指明了方向,而且给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天地。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涉及到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需要有一系列相应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
199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到20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经济体制,并且强调必须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环节,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
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国家制度的转型变革。实际上,建构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与推进现代国家制度发展与变革处于同一个历史过程之中。在当代中国,通过改革,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转变,至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坚持依法治国,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牢固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法治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是经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持续不断的探索实践,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这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法治事件。以党的十五大为标志,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与贯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确立与实施,有力推动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新世纪新阶段,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关键性的历史阶段。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正在向人均3000美元的目标前进。根据国际经验,这一时期是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是经济社会结构和人们的利益需求发生深刻变化的重要阶段。因此,必须确保这个关键阶段的中国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鲜明地提出依法执政的重大命题,指出:“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在纪念现行宪法颁行二十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强调,党要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这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004年9月19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系统地阐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依法执政这个全新的执政理念的提出,充分反映了新的社会历史条件对党的执政能力的新要求,是加强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个重大举措。
面对着社会转型时期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确保中国社会的平稳运行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至关重要。党的十六大从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出发,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党为之奋斗的重要目标之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鲜明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崭新命题,并且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2006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和谐社会制度建设的六大任务,强调要完善法律制度,夯实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指出:“以制度建设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重要的是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理念、法治体制、法治秩序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很显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集中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法治要求,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更加突出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这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着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先后召开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大战略决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波澜壮阔地展开,已经或正在极为深刻地改变着中国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基本面貌。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标志,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回眸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的法治建设的不平凡的历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我们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正是基于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进行深入反思总结所作出的重大抉择。诚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是在别人压力下做的”。
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