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变革的新的历史条件下,经济发展方式、城乡结构关系、社会组织形式等已经或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任务日益繁重艰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且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性任务。习近平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因此,全面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对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涵义丰富而深刻的重要概念。习近平精辟地阐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概念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联、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个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军治国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战略任务的提出,深刻反映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旨在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从而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是一个极为宏大的社会工程,需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在各个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里,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适应变革时代的法治发展的新要求,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因此,构建一个以法治为基本依托的国家治理体系,这是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需要。
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构成了法治发展的总体目标。这就是说,法治发展意味着从人治向法治的历史变革过程。它表明,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本质性意义就在于伴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法律也同样面临着一个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更替,亦即从人治向法治的革命性转变。人治与法治这一对变项涵盖了传统国家治理体系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之间分野的一切特性,构成了区别这两类不同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尺度。换言之,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与现代法治发展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法治型的国家治理体系,体现了法理型的治理方式的重要性质及其内在价值。以现代法治为基本依托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乃是一个从人治型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向法治型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历史性的创造性的转变过程。它所反映的,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从法律思想到法律制度、从法律行为到法律实践的多方面进程的变革取向。另一方面,法治发展乃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一般来说,国家治理体系与法治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传统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建立在人治型统治方式基础上的,人治型统治方式决定着传统的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而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与法治之间联结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体系的创新发展的产物,国家治理现代化总是与现代法治相联系而存在。只有在法治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谈得上建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在实行现代法治的国家,才能提出并实现真正的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所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处于同一个时代进程之中,二者相辅相成、内在联系、不可分割。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因之,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把国家治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体制机制、程序方法转化为国家治理主体的实际行动,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