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
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法治深刻体现了人类文明社会法律制度成长与变迁的基本目标,反映了社会主体从事法治变革的价值理想。它把国家和社会生活纳入依法规范的轨道,用法律意志的客观性、确定性取代权力意志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实现国家治理的最佳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因此,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庞大、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中国共产党要跳出“历史周期律”、实现长期执政,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就必须悉心做好为民族复兴筹、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的战略谋划,坚定不移地厉行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纵观世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现代化与法治化大体上处于同一过程之中,而法治化往往成为国家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基础与法律价值依托。
近代以来,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国家现代化与法治化成为国家与社会生活变革与发展的主旋律。然而,这一进程在不同的国度,其推进的方式与实现的后果是迥然有别的。近代以来的中国民族国家的建构及其国家现代化与法治化确乎经历了一个极不平凡且复杂的历史进程。
1949年人民大革命的胜利,第一次在中国大地上创设了崭新的社会主义国家与法律制度,实现了民族国家体系的革命性重构,国家与法律的转型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应当看到,中国现代化与法治化进程有其特殊的历史基础。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封建传统的国家,封建主义影响较深,“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
这亦成为后来发生“文化大革命”的重要原因之一。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以后,怎样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历史悲剧重演,保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一重大的历史性课题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1978年12月13日,在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作准备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发表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讲话,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严重破坏法治的惨痛历史教训,把加强民主法制、维护法律权威作为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的战略性任务,提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大法治原则。邓小平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随后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重要部署。1980年8月1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邓小平以《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为题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在深入分析中国国情特点的基础上,深刻阐述了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重大意义,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邓小平深刻总结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分析了苏联斯大林时期的错误,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又分析了原因,特别强调制度问题的重要性,指出“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1980年8月21日、23日,邓小平在会见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时,针对这位记者关于“怎样才能避免或防止再发生诸如‘文化大革命’这样可怕的事情”的提问,这样说道:“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1981年6月27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深刻总结分析了发生十年“文革”的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认为中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的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
这就为十年“文革”的发生“提供了一种条件”。因此,《决议》提出要“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决不能让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在任何范围内重演”。
“八二宪法”把上述精神上升为宪法原则,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载入了宪法,使之成为不可动摇的宪法规范,为国家法治化进程奠定了根本法的基础。这些重大的法治思想、法治原则和法治要求的提出与贯彻,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很显然,在中国的具体国情条件下,坚定不移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实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正是基于这样的深刻把握,当代中国共产党人以高度的历史主动性,充分认识法治这个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在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的基础上,立足全局和长远来统筹谋划,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顶层设计方案,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形成了更加完整的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思路、更加清晰的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框架、更加明确的全面依法治国重点任务,从而展现出一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线图,旨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之后,坚定地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力前行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只有这样,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征程上,中国共产党才能夯实执政基础,实现长期执政,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