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体现了中国的国情条件,反映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指明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进方向,必须旗帜鲜明、坚定不移,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诚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推进任何一项工作,只要我们党旗帜鲜明了,全党都行动起来了,全社会就会跟着走。一个政党执政,最怕的是在重大问题上态度不坚定,结果社会上对有关问题沸沸扬扬、莫衷一是,别有用心的人趁机煽风点火、蛊惑搅和,最终没有不出事的!所以道路问题不能含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
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近代以来,中国社会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华民族历经磨难,国家与民族面临深刻的危机,一个接一个的政治变革与发展方案都遭受了挫折。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人民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从此以后,中国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律学说同中国社会的政治与法制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特点的、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前途命运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建立了人民共和国,创设了社会主义国家与法律制度,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伟大事业。2013年11月29日,习近平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的讲话中,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执政理念和治国目标,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经过鸦片战争以来一百七十多年的持续奋斗,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展现出光明的前景。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
2013年3月1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鲜明地把中国道路、中国精神、中国力量这构成中国梦的三大要素内在地统一起来,强调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必须弘扬中国精神,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这就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入了新的时代与历史内涵。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保证。“这条道路来之不易,它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170多年的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是在对中华民族5000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走出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内涵丰富,其中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实现中国梦的政治前提。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深刻指出:“以什么样的思路来谋划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管根本、管全面、管长远的作用。古今中外,由于政治发展道路选择错误而导致的政治动荡、国家分裂、人亡政息的例子比比皆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坚持正确的发展道路更是关系根本、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
因此,必须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使之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之中,而不能照抄照搬别国的政治制度模式。“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及其政治发展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
因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鲜明提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
这就突出地强调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极端重要性。因此,我们要深刻理解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重大论断的基本内涵和价值指向,切实增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 我国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
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经历了一个艰辛探索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伴随着两次历史性巨变,产生了两次法治革命。
1949年中国人民大革命的胜利,催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中的第一次法治革命。这场法治革命是在新民主主义法制发展的基础上展开的,旨在于推动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秩序向新民主主义及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历史更替,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应当看到,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全国人民开展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伟大斗争中,就始终把建立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进行。新民主主义法制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始终成为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任务的重要手段。无论在工农武装割据时期,还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对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是十分重视的,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件,确立了我们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体系框架。在这一波澜壮阔的革命风暴中,逐渐形成了新民主主义法制系统。尽管它在形态上比较简单,并且具有地方性和局部性,但是它所确立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制度,诸如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人权、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管制、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审判公开、死刑复核、辩护、人民调解制度等,无疑体现了新型法治发展道路的基本性质,进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初步打下了一定的基础。1949年开始的当代中国第一次法治革命,乃是在新民主主义法制发展的基础上,适应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历史性的革命变革的客观要求,坚实地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创设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所要求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逻辑。
任何一场全方位的法治革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创设新的国家制度与政府形式,从而建立新的国家与社会共同体。人民大革命在全国范围内的胜利,历史地提出了实现国家制度的根本创新与变革的重大任务。从1949年新中国诞生到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决定性的胜利,这是中国几千年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时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奠基时期。在这里,经历了一个从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国家制度向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制度的转变过程。1949年《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建国之初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制度及其政权组织系统作了明确的规定。由此,一个全新的国家制度得以确立,实现了对于近代中国以来各种国家制度方案的历史性超越。随着我国社会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1954年9月召开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亦称“五四宪法”)。因此,作为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这两大原则集中体现的“五四宪法”,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家制度,这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与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所以,毛泽东说道:“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新时代,推动从人治向法治的深刻转变,形成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构成了当代中国的又一次法治革命。持续到当下的这场法治革命的本质性意义,在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策型的法治秩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法理型法治秩序的历史变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
经过30多年的广泛而深刻的社会与法治变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显示出旺盛的活力与强大的生命力,有力地推动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进程。
第一,把依法治国确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与民主政治密切联系的,它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大法治方针。
1979年的中共中央“九月指示”第一次鲜明提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正是经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持续不断的探索实践,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这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重大战略决策。以党的十五大为标志,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与贯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确立与实施,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注入了崭新的内涵,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
第二,把依法执政确定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揭开了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新篇章。中国共产党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且长期执政的党。随着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面临着新的重大的课题。“九月指示”按照“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方针,第一次全面地科学地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基本原则和工作体制。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深刻揭示了共产党的执政规律,鲜明地提出依法执政的重大命题,把坚持依法执政作为改革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这是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首先坚持的原则,明确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强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的“三统一”、“四善于”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等等。
这对于推进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方向和道路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第三,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伴随着当代中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历史性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亦在逐步形成过程之中。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在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要议程以来,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便成为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一件大事。建立法律体系,必须立足中国的国情条件,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形成之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大规模地展开国家立法的进程。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性任务。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战略下,提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明确的历史时段的目标要求,这深刻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理性自觉,从而极大地推动了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立法进程。经过各方面的不懈努力,2011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这样,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经历了从20世纪80年代初步形成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到九届全国人大初步形成、十届全国人大基本形成,再到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如期形成的若干发展阶段,走过一条不平凡的国家立法之路。如期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刻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条件,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和依法执政规律的科学把握,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从而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愈益成熟,有力推动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这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正如习近平所说的,“这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成就”。
第四,谋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四个全面”的重大战略思想出发,精心谋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蓝图。一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当代中国,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庞大的社会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发展有其确定的内在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称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这就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进程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法学概念,主要是指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所组成的、反映国家法治运行状况的法治共同体系统,它们之间有机联结,形成一个法律制度与法治价值内在统一的和谐整体。因此,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落实全会部署,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二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的事业,涉及到党的建设、国家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统筹协调,整体谋划,合力推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这充分表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整体观。三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进程,乃是一个从传统的人治型治理模式向法治型治理模式的转型与变革过程,因而是一场深刻的法治革命。这一法治革命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坚持从中国的国情条件出发,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进而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在这一法治革命的进程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三者之间相互联系,构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四是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十六字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党的十八大科学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的基本实践经验,把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作出了新的概括,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这一新的十六字的重点任务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中。这充分表明,我们党关于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的提出,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的精心谋划和扎实推进,必将对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产生深远的影响。
由上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和发展过程,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和宝贵经验。这个过程,就是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过程,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日益得到充分发挥的过程。
三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实践中,走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条件的法治发展道路。因此,习近平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法治国家确实是在一些发达的西方国家首先相继建立的;而法治国家的演进与发展,也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个别现象,而是具有世界化的趋向,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这种法律发展现象容易造成一种错觉,似乎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只在西方社会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才会产生,西方范型的法治国家具有唯一性的历史品格;不仅如此,非西方社会内部似乎无法生成现代法治国家的因素和条件,仿佛只有依靠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与传播,才能使自身社会的法制逐渐走上现代化的道路,法治国家的建立也才能成为可能。
实际上,这种法律的幻觉是“西方中心主义”的典型表现。现代法治国家的建立与发展,是一个复杂的法治变革过程。在不同的民族、国度和地区,这一进程的动因、表征及后果是各不相同的。现代法治国家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之多样性,是一个客观性的存在。在这种多样性的背后,凝结着各个国家法治发展的固有逻辑。因此,现代法治国家并不是西方文明的独占品。在一定条件的作用下,中国的法律发展是能够走上具有自身特色的现代化道路的,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深厚的内在必然性。
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艰苦卓绝的伟大斗争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努力走出一条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邓小平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东方大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始终考虑中国的国情特点,探索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发展模式。他精辟地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
只有立足于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对外来的法治发展经验和模式进行具体的分析,我们才能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向和途径,顺利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时代进程。应当看到,社会主义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而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将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订规划”。
因此,在中国实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而且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社会主义本质的价值内涵以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漫长发展历程,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时代使命和运动方向。由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决定,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与发展的基本功能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状况所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是一个艰巨的、复杂的和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企望现代化的法治体系在一个早上醒来就已经建成,而必须做好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由此,与中国特殊国情条件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给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带来了一系列重要而深刻的影响,决定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走向。
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根本的要求,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个至关重要的根本性问题就是要加强和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相适应,十五大进一步提出,面向新世纪的中国共产党肩负着重大的历史责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在这里,党的十五大鲜明地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相统一的重大法治思想。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正式表述并且阐发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重大法治原则,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内在联系、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辩证关系,从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指导方针。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这三者的有机统一体中,党的领导是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目标,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保障。实际上,从根本上讲,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内在一致的。这就是说,在当代中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核心力量,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和机制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并且确保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是内在统一的。国家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产物,因而是党的主张、人民利益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亦是内在统一的。这充分表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始终遵循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本方针。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的选择,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其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性任务,就是要牢固树立法治的权威。法治是人治的对立物。法治的基本特点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统治形式和统治手段是法律;国家机关不仅仅适用法律,而且其本身也受到法律的支配;法律是衡量国家、组织及个人行为的标准;法律还是维护社会主体的自由与权利的重要工具,社会主体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自己自由地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并且通过法律对国家与社会生活关系的有效调节,形成和发展一个巩固、稳定的法治秩序,从而实现国家与社会生活的规则之治。这就是现代法治的价值意义之所在。因之,应当把人治的式微、法治的兴起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评价尺度。牢固树立法治权威,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体从事法治变革的价值理想,而且反映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基本取向。邓小平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时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
在中国的特殊条件下,由于封建主义影响没有彻底肃清,少数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干部,不把自己看做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成人民的主人,把个人权力凌驾于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之上,从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破坏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维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太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
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转变,牢固树立法治的权威,在法治的轨道上治国理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一项历史使命。诚如习近平所强调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引导各级干部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再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就在于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牢固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与民主政治密切联系的,它要求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求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坚决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要求通过法律机制保障和促进公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得以实现。在当代中国,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反映了世界法治变革的一般趋势。邓小平反复强调:“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
要保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从制度上解决问题,确立法治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基础性、权威性和保障性地位。所以,在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一个重大任务,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的法治原则,坚持不懈地推进治国理政活动的法治化进程,把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之中,运用法律形式,依据法律规定,明确设定国家权力的内容、行使范围、运作方式等,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规定必要的原则和程序,确定不同国家权力系统之间的合理分工及其相互关系,从而使治国理政的各项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因此,习近平指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