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批示特赦国内战犯
1957年1月29日,一封处理在押病残战犯的报告摆在了毛泽东的案头,这是公安部向中央和毛泽东提交的报告。
毛泽东拿起报告,仔细看了看,提笔在这份报告上批示到:
不但这些人应当处理,其他战犯凡犯罪较轻表现较好的,都应考虑判决释放。
公安部在报告中提到的战犯,指的是解放战争中被俘的国内战犯,共有997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以溥仪为首的伪满洲国战争罪犯61名,均为苏联红军1945年所俘获,于1950年移交给我国。
第二类是以德木楚克栋鲁普为首的伪蒙政府和伪蒙军战争罪犯10名。其中4名为1950年从蒙古人民共和国引渡回国,6名是在国内俘获或逮捕的。
第三类是国民党战争罪犯,是在解放战争中俘获或在新中国成立后逮捕的犯有严重战争罪行的国民党军、政、党、特人员,共926名。
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对如何处理战争罪犯非常慎重。解放后六七年间,人民政府对这批人一直没有正式审判。
当时,中央认为处理战犯的两个条件没有成熟。
第一,蒋介石集团被赶出了大陆,中国人民准备用武力解放台湾,这说明内战尚未结束。
对这一条,周恩来曾做出解释:“哪里有一个国家战争还未结束时就处理战犯的?”
第二,国内正处在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新中国的政权还没有完全巩固,人民群众对战争罪犯的愤恨情绪也没有消除,如果提出对战犯正式审判,一定会有人被判处死刑。
基于上述考虑,中央决定对这批人暂时不判不杀,各地的管理所本着“惩罚管制和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组织他们从事劳动生产和开展政治学习。同时,在生活和疾病治疗上给他们以人道主义待遇。
1956年初,伴随中央关于“争取用和平方式解放台湾”的战略方针的提出,处理国内战犯问题被提到重要的日程上来。中央认为,“这些战犯与台湾有关”,处理得当有益于祖国的和平统一。
中央在此时提出这个问题是及时的、适当的。
从国内形势来看,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取得决定性胜利,第一个五年计划也已经提前完成,人民民主专政空前巩固。
从战犯本身的情况看,经过几年的关押与改造,他们之中多数已经有了程度不同的悔改表现,许多人表示愿意重新做人。
同时,人民群众对于战犯的愤恨已经逐渐淡薄,可以更冷静地从大局来看待这个问题。
正如中央所指出的:“新的形势到来,我们对反革命的处理也要有新的估计,要把杀的减少而使改造的增加。”因为我们的社会力量更加扩大了,有了力量就什么都不怕了。
当罗瑞卿以公安部党组名义向中央提出处理在押病残战犯的意见书时,毛泽东在意见的最后写道:
请公安部将战犯全体审查一下,定出一个处理方案送中央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