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剑英与邓小平提出统一
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的谈话,进一步阐明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简称“叶九条”。
叶剑英提出的“九条方针政策”如下:
1、为了尽早结束中华民族陷于分裂的不幸局面,我们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双方可先派人接触,充分交换意见。
2、海峡两岸各族人民迫切希望互通音讯、亲人团聚、开展贸易、增进了解。我们建议双方共同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提供方便,达成有关协议。
3、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
4、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
5、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
6、台湾地方财政遇有困难时,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补助。
7、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愿回祖国大陆定居者,保证妥善安排,不受歧视,来去自由。
8、欢迎台湾工商界人士回祖国大陆投资,兴办各种经济事业,保证其合法权益和利润。
9、统一祖国,人人有责。我们热诚欢迎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民众团体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提供建议,共商国是。
“叶九条”包含了“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
1984年12月,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明确指出:
1981年国庆前夕叶剑英委员长就台湾问题发表的“九条声明”,虽然没有概括为“一国两制”,但实际上就是这个意思。
1982年1月10日,在接见来华访问的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基时,邓小平说:
在实现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性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在这次谈话中,邓小平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
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时,又进一步阐述了实现台湾和祖国大陆和平统一的“六条具体构想”,简称“邓六条”。
邓小平提出的具体构想是:
1、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
2、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3、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自治不能没有限度,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
4、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需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
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5、和平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当然也不能是台湾把大陆吃掉,所谓“三民主义统一中国”不现实。
6、要实现统一,就要有个适当方式。建议举行两党平等会谈,实行国共第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可以正式宣布,但万万不可让外国插手,那样只能意味着中国还未独立,后患无穷。
从叶剑英提出的“叶九条”,到邓小平提出的“邓六条”,“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内容,更加完备、明确和系统化,“一国两制”方针的大体框架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