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章立制
第一节 我国古代首次公布成文法
春秋战国是我国历史的上古时期。此时期的诸侯争霸、百家争鸣和各国变法图强,促成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动荡与变革局面。
在这个破旧立新的变革时期,法家思想家管仲、李悝、商鞅等人提出了“依法治国”主张,在实践中积极变法,建立法制,制定法令条例,树立规范,规定法则。
通过立法和执法,依法治国,实现了由“刑”到“法”再到“律”的演进,其中包含有法律概念的逐渐清晰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发展,对后世封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意义深远。
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主要体现在公布成文法的方面。在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就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还有晋国的赵鞅把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郑大夫邓析自行修订的“竹刑”,在当时影响很大,奠定了后世刑法的基础。
公布成文法活动是我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伟大变革,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春秋时期,是我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这是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公布成文法的斗争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在当时,新兴地主们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把成文法律公布出来,以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代表新兴地主利益的子产、赵鞅和邓析等人,旗帜鲜明地发出了要求法律透明的强烈呼喊,并积极进行公布成文法的实践活动。
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
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律出现在春秋时期的郑国,是由当时在郑国执政的子产制定的。郑国虽然有过郑庄公小霸天下的辉煌历史,但它毕竟是一个后起的小国,而且,由于长期内乱,郑国的国力当时已非常衰弱,经常受到晋国和楚国的欺负。因此,子产在郑国为相执政后,除了和邻国搞好关系外,就开始了改革兴国,大力制定相关法律,剔除弊政,依法治国。
在当时,郑国国内的宗族势力非常强大,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国家的发展。对此,子产采取恩威并用的策略,打击与安抚并举。
公元前536年,子产意志坚定地开展了法制建设,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令国民周知这是国家常用的法律。史称“铸刑鼎”。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铸刑鼎是子产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也是子产对他从公元前543年开始执政以来所进行的诸项改革的总结。
子产在改革时曾经从法律意义上规定:君臣上下必须尽职尽责;生产方面的田地的封界、灌溉系统必须做好;赋税确定法定数额;对于卿大夫,忠谨俭约者奖励提拔,玩忽职守、奢侈腐化者予以撤职查办等。
子产公布成文法的做法,冲击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因而遭到守旧势力的强烈反对。晋国大臣、奴隶主贵族叔向专门为此给子产写了一封措词严厉的信。
信中说,本来民众怀着恐惧之心,不敢随便乱来。你把法律公布了,民众就会钻法律的空子,争相琢磨怎么做坏事而不至于被制裁,这样就不怕长官了,反而会导致犯法的事情越来越多,腐败贿赂到处泛滥,郑国也会因此而完蛋!
在子产公布成文法潮流的推动之下,公元前513年,也就是子产铸刑鼎二十多年之后的冬天,晋国赵鞅也展开了积极行动。他向晋国百姓发出征收铁的号召,把最后征收的“一鼓铁”480斤熔铸成鼎,将当年范宣子时代所制定的法度铸于鼎上,向百姓公布。
进入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社会组织结构和政治经济制度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旧的社会秩序遭到很大的破坏,各诸侯国开始逐渐出现了成文法。
在这场变革中,晋国的改革最有成效,公族从政治舞台消失了,维系统治集团的血缘纽带被割断了,土地制度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作爱田”、“作州兵”,人民与土地从领主手中转到国家政权手中,促使郡县制在晋国迅猛发展。为了在这种形势下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要求必须有法典来统治人们。
公元前550年,范宣子在以往晋国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了一部刑书,即“范宣子刑书”,它是晋国法制史上第一部从国家总法中分离出来的刑事法规。其具体内容已难以考知。这部刑书问世后,最初被藏于秘府,为贵族所垄断。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卿赵鞅才把范宣子刑书铸在鼎上,公布于众。
铸刑鼎一事在晋国影响极其深远,标志着晋国执政官权威的严重下滑,国家离心力的加剧。当晋侯不再是一国之重心,正卿尚且可取而代之。如今正卿的权威也必须受到赵鞅法律的监视与钳制,晋国的向心力受到更为严重的削弱。
晋国“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晋国铸鼎公布成文法事件,在当时引起社会各界的轰动,造成世人喋喋不休的议论,同时,也遭到了士大夫的强烈声讨。
从晋国的叔向和士大夫的反对,可以看出,在当时公布法律,实在要面对巨大压力。
其实,公布成文法与反对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新旧势力之间的一场论战,也是“法治”与“礼治”的较量。尽管“铸刑书”和“铸刑鼎”分别遭到守旧势力的反对和非难,但是,公布成文法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
事实上,成文法的公布也确实收到了积极的效果。在郑国,随着人们逐渐对法律的认识,社会治理的透明度大大增强了,大众欢迎,犯罪案件也大大减少了。
与此同时,子产的改革措施给人们带来了超过以前的实惠,田地产量增加了,生活变好了,人们由怨恨变成了拥护。
在晋国,铸刑鼎之后,晋侯已经不再是一国之重心,而正卿虽然可以取而代之,但其权威也必须受到赵鞅法律的监视与钳制,同时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公众舆论的监督。
而从更深远的意义上看,赵鞅向旧的宗法制度发起猛烈冲击,严重动摇和瓦解了奴隶制的基础,加速了晋国封建化的进程,其影响甚至波及我国历史发展的整个过程中。
春秋时期确实是一个大变革的时代。在晋国赵鞅铸鼎公布成文法之后,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也把他起草的刑法,刻在竹简上公布了出来。史称“竹刑”。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作为公布成文法的方式之一,“竹刑”符合“法律透明”这一时代要求。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于携带、查阅、依照和流传。
“竹刑”最初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邓析虽然因为“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被郑国执政驷歂处死。但是他的“竹刑”在郑国流传并为国家认可,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因为邓析撰写的《竹刑》,作为刑书原本没有什么法律效力,但被驷歂采用后,真正具有了实际的法律效力。
与子产等铸刑鼎一样,邓析作“竹刑”也是法家先驱者制定法律和将法令条文公诸于世的一种重大举措,是对奴隶制的礼治的否定。
在当时,邓析比子产还要激进,他对子产所推行的一些政策不满,甚至对于子产的铸刑书也多有批评,于是自编了一套更能适应社会变革要求的成文法,将其刻在竹简上公布出来。
“竹刑”的目的是要改变郑国的旧制,既不效法先王,不肯定礼义,也不接受当时国君的命令,这体现了新兴地主们的意志。
邓析还聚众讲学,向人们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他家门口挤满了要求普法的百姓。他还帮助别人诉讼,被称为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律师。
在诉讼的过程中,他敢于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在他的倡导下,郑国出现了一股新的思潮,对当时的统治者造成严重威胁。
继子产、子大叔而任郑国执政的姬驷歂对付不了这种局面,于是杀其人而用其法,可见其“竹刑”的合理性。
“竹刑”、“刑鼎”均已不传世。但从立法者所推行的政策来看,春秋各国颁行的新法,无疑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而且公布成文法的本身,就突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是对贵族垄断法律特权的沉重打击。
春秋时期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我国古代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是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的深刻反映,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它打破了贵族阶级对司法的垄断,结束了法律高深神秘的状态,使法律走向了公开化;限制了贵族阶级的特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重大进步。
同时,公布成文法为此后的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并标志着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我国法律的历史舞台,在我国漫长的法制史中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第二节 第一部系统封建法典《法经》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第一部成文法,在此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太完善。《法经》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的著名改革家李悝。
当时各国变法很多,李悝在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其重要的成果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法经》影响深远,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
李悝在魏国推行的变法运动,是中国变法之始,在我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当时便对其他各国震动很大,从而引发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轰轰烈烈的全国性变法,为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铺平了道路。
继春秋时期之后,我国历史进入了战国时代。这是一个奴隶制彻底瓦解、封建制度初步形成的历史大变革时代。
新兴地主们为了建立和发展封建社会制度,先后进行一系列的变法改革运动,封建生产关系及上层建筑在各国陆续确立进来,封建法律制度也取代奴隶制度而逐渐形成。
战国时期的各国变法运动,首先是从魏国开始的。魏文侯在位统治时期,为了富国强兵,起用李悝为相,着手变法改革。李悝在被魏文侯任命为相之前,曾做过魏国的上地郡守。在任职期间,他就依法治理管辖的区域。
上地郡为魏文侯设置,辖地为洛河以东、黄梁河以北,东北到子长、延安一带。上地郡西与秦为邻,是魏国的边防要地,常与秦国发生军事冲突。
为使上地郡军民提高射箭技术,李悝下令以射箭来决断诉讼案的曲直。令下后,人们都争相练习射技,日夜不停。后与秦国人作战,由于魏军射技精良,因而大败秦军。
射技高低与是非的曲直是不能等同的,李悝用以决曲直的诉案,可能是一些久拖不决或无关紧要的一般讼案。在战国时与秦接境的地区,军事是压倒一切的任务,李悝用此法来鼓励人们习军事技术,并取得很好的效果,不能不是一个创造。因为他在上地郡的政绩不错,魏文侯才任用他为相,支持他的改革。
在李悝的直接主持下,魏国的变法改革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无论在经济上、政治上,还是法律上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在法律方面,主要是编撰《法经》,推行法治。
在当时,李悝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废井田开阡陌,尽地力之教,劝农力田,推行“平籴法”。这些措施使魏国一跃成为战国初期的强国之一。
为了进一步实行变法,巩固变法的成果,李悝曾汇集各国刑典,编成《法经》一书,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使之成为固定的封建法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典著作。
李悝是法家的早期代表人物,而他的老师却是儒家创始人孔子的嫡传弟子子夏。子夏的思想核心是“重礼”和“博学”,李悝继承了子夏的“重礼”思想,体现在《法经》里面,就是在废除“世卿世禄”的同时,又正式确认了封建等级制度的森严。这反映了李悝立法思想受到儒学影响。
《法经》产生于战国初期,正是我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时期,它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兴的封建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其内容是受封建的自然经济关系所制约的。
按史料记载,《法经》共有6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惩治盗贼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
《法经》首先是一部私有制法,“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是该法的立法之本,认为盗贼是法律打击的最主要对象,排在最开头的《盗法》、《贼法》就是专讲侵犯私有财产的犯罪行为及惩治办法。
对于盗窃他人财产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直至籍没其妻家、母家等最严厉的惩罚,甚至连路上拾遗的行为都要遭到断足的处罚。
虽然刑罚过于残酷,但这种保护私有制以确立崭新生产关系的决心是跃然可见的。除此之外,《法经》还是最早的限制价格法、反贪污法、户籍法和婚姻法。
在价格方面,《法经》中的限制价格是跟变法中的“平籴法”一致的,目的是防止价格大幅波动,以稳定市场。
在反贪污方面,《法经》中规定,禁止官员贪污受贿,违者,将军级别以下的处死,宰相则处死他的属下。
在户籍方面,《法经》中规定,所有本国居民都必须登记在册,登记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
在婚姻方面,《法经》规定,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夫有二妻的要被处死,有一妻二妾的要被处以敲掉罗丝骨。关于一夫一妻制,在一夫多妻制的时代,李悝确立这一原则其进步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有了法,就可以“以法治国”。《法经》所确定的“法治”原则是不分亲疏,不别贵贱,一概由法律来裁断,其目的是要取代奴隶制时代的“礼治”。
但《法经》在定罪量刑方面,强调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加刑或者减刑,并主张以减刑为主。这也就是说,《法经》在打破旧的等级秩序的同时,也在建立新的等级秩序。
同时,《法经》改刑为法,将法与刑分开,并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为封建法典系统化奠定基础,在我国立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法经》对后世的封建立法及其法制内容产生着深远影响。继此之后,商鞅就是带着《法经》到秦国去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秦律》;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把汉代法律增加到九篇;以后的唐律,乃至明清刑律,无不秉承着自李悝以来所确立的立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