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国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概况
世界各国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都非常重视,联合国所属机构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的国际管理也提供了有效的建议和准则。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政策
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组织都对化学品的管理制定了有关的法规和监管体系。以美国为例,与化学品有关的法规就有16部之多,对化学品从原料产出、使用到废弃物处置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管理,特别是在环境无害化管理方面作了许多规定。
1.UN RTDG
UN RTDG是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设的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颁布的建议书,它是一个国际性的危险品运输分类和标记体系,为危险货物在世界各地的运输提供了一套统一的管理框架。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简称《规章范本》)是UN RTDG的附件,其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分类原则和各类别的定义、主要危险货物的列表、一般包装要求、试验程序、标记、标签或揭示牌、运输单据。此外,与之配套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又称小桔皮书)介绍了联合国关于某些类型危险品的分类方法,并阐述了对部分危险品进行分类的试验方法和程序。2015年发布了小桔皮书第6版,2015年发布了《规章范本》第19修订版。目前,我国有关危险品及包装的部分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是依据《规章范本》和小桔皮书制定的。
2.GHS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设的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专家委员会制定的,是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与环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针对国际贸易中各国法规的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要求不同而提出的。GHS制度提供了化学品危害性的统一分类和危害信息统一公示制度两大部分内容,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对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GHS制度涵盖了所有的化学品,针对的目标对象包括消费者、工人、运输工人以及应急人员。GHS第4修订版于2011年发布。
3.REACH
REACH是欧盟法规《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GULATION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简称,是欧盟建立的化学品监管体系,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以及研发无毒无害化合物的创新能力,防止市场分裂,增加化学品使用透明度,促进非动物实验,追求社会可持续发展等。REACH指令要求凡进口和在欧洲境内生产的化学品必须通过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等一组综合程序,以更好更简单地识别化学品的成分来达到确保环境和人体安全的目的。该指令主要有注册、评估、授权、限制等几大项内容。任何商品都必须有一个列明化学成分的登记档案,并说明制造商如何使用这些化学成分以及毒性评估报告。所有信息将会输入一个正在建设的数据库中,数据库由位于芬兰赫尔辛基的一个欧盟新机构———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来管理。该机构将评估每一个档案,如果发现化学品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有影响,他们就可能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根据对几个因素的评估结果,化学品可能会被禁止使用或者需要经过批准后才能使用。2006年12月18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即REACH法规),对进入欧盟28个成员国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该法规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次年6月1日开始实施。主管机关是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
4.CLP法规
欧盟CLP法规的全称是:《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欧盟CLP法规是与联合国的GHS制度一脉相承,同时又与欧盟REACH法规相辅相成的一部法规。它是针对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的最终文本,也是欧盟执行联合国GHS有关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规定的行动的组成部分。它对REACH法规起到了巩固作用,为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维护的注册物质的分类和标签数据库的建立提供了相应规则。CLP法规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所有在市场上投放化学配制品的供应商应按CLP法规进行分类标记,CLP法规取代了欧盟以前对危险物质和配制品的分类和标签指令。
5.国际危规
针对危险品及包装的安全管理,有关国际组织分别制定了不同运输方式下的技术规则,如适用于海运的《国际危规》等,这些技术规则是由 UN RTDG衍生的,制定的依据便是UN RTDG,并结合了不同运输方式的具体特点。其技术内容中对危险品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规定和UN RTDG基本一致,但是由于运输方式和运载工具的不同,对于运输作业程序的要求不同。包括《规章范本》在内的规则都是从运输的角度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二、各国的典型做法
1.美国
美国早在1908年就颁布了第一部危险品安全运输法,100多年来,不断修正,逐渐形成一套相对严密与完善的管理机制。
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货车承运危险货物发生事故的比例高达23.4%。从1971年至1980年的10年间,共发生了11万多起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运输部经国会授权,草拟并经国会立法通过49CFR,使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从立法到执法都更加完善,有毒有害物品导致的事故显著降低。
49CFR规定,当外国的承运人在美国境内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除向承运人所在国家的主管当局报告外,还必须向美国管道和危险材料安全管理局(简称PHMSA)报告。凡运往美国的危险货物中包括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气瓶、氧气发生器、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打火机、锂电池、电池等物品,必须事先征得PHMSA的批准。进出美国或过境美国的危险货物,在托运人的“危险货物申报单”上,还必须显示应急联系电话。诸如此类的特殊规定,承运进出美国的危险货物的相关人员,都必须详细了解,并严格遵守。
除运输部外,危险物质法规的实施,还牵涉到环保及卫生、农业、国土安全部等机构、地方各州的政府及其相关执行机构。
此外,美国还设有化学安全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专门负责调查化工事故。委员会成员全部是化学和机械专业人员、化工安全专家,由总统任命,并经过联邦参议院批准。该委员会没有执法权和监督权,不受其他政府部门管辖,其职责是检讨相关法规及监管执法的缺失,寻找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包括管理及预防方面存在的问题、设备故障、人为失误、不可预见的化学反应或其他危险等等。该委员会也对一些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开展调查,寻找消除隐患的办法。
2.新加坡
新加坡对化工项目布局有整体规划,炼化设施大多集中在距主岛不足两千米的裕廊岛以及附近一些岛屿。裕廊岛是新加坡政府将本岛南部的7个小群岛,用填海方式连接而形成的人工岛屿,是新加坡的炼油中心。
根据新加坡政府的相关规定,新的工业设施必须位于合适的工业区内,并且符合污染控制标准。如果相关的工业设施要处理一定量的可能造成污染的化学品,则必须远离人们的居住区域。
化工行业的企业,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列明化学品的使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所有可能存在的危险;对工厂的设计和运营也要提出安全方面的建议和措施,以使风险处于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在新加坡,危险化学品由不同部门监管。国家环境局负责对可能引起环境和健康问题的危险化学品的进口、存储、使用和处置进行授权,民防部队对石油和大宗易燃品的运输和储存进行管控,新加坡警察部队对爆炸物及易爆危险品进行管控。
在具体的危险品存放上,新加坡规定,企业必须为所有有害的化学用品或者易燃易爆品建立合适的存放系统,要综合考虑到化学物质的属性,比如是否相容、需要远离高温以及能否被太阳直射等等。
为预防事故发生,裕廊岛消防局将裕廊岛分为6个区域,每个区域由一家较大的公司牵头组织制定应急互助预案;要求各企业将生产危险性、灾害特点和处置措施等,用文字、图表和计划书的形式提供给消防局和有关单位。
消防局每两个月与企业进行一次演练;每年两次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演练;两年一次大型联合演练;在岛内力量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有其他民防部队力量和社会力量支援的预案。
同时,裕廊岛在2014年设立了安全和风险管理中心,参与者包括负责消防等事务的民防部队、人力部、国家环境局、经济发展局和裕廊集团,安全和风险管理中心可以加强各部门之间在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上的协调。
3.德国
危险化学品生产厂家或存储仓库有义务将危险品的种类、数量、存放位置等重要信息告知消防、环保等部门。危险品存储情况发生任何变化,也必须立即报告最新信息。当出现火灾时,消防员必须充分了解危险品信息才能采取有效的救灾措施,否则很可能做出错误决定。
德国危险化学品的消防主要由企业雇用的厂区消防员负责,只有在灾情特别严重时才会请求公共消防力量支援。厂区消防员虽不在公共消防序列,但与公共消防员接受相同标准的训练,“编外”身份并不影响其专业素质。相反,由于这类消防员对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和存放情况十分了解,且配备专用消防工具,在应对危险品火灾时,他们能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做出适当应对,安全控制火情。目前德国共有大约1 000个厂区消防队,大部分是企业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自愿设立的。除在化工厂外,这类消防力量在钢铁厂、汽车及机械制造厂、医院、机场等地方都较常见。
德国联邦技术救援署署长布罗默说,在危险化学品存放方面,德国用上百条法规加以管理。化学品如何存放,最大储存量多少等均需按规定行事,每家企业还须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并准备可能需要的灭火设备。相关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受到政府和保险公司监管。
对于灾后处理,布罗默表示,首先,要划定危险区,疏散居民。其次,要确定哪些区域因什么化学品造成污染。接下来是清理工作,清除土壤、废墟、水中存在的有害物质。清理土壤和废墟时,需要挖出并运走被污染的土壤和废墟,送至不会污染地下水、地表水以及海洋的地方暂时存放。销毁时可使用温度超过1 000摄氏度的焚烧炉在海上销毁。
据介绍,20世纪80年代瑞士制药企业山德士公司起火,大量受污染的消防用水直接流入莱茵河,将河流染红,生态遭到破坏,大量河鱼死亡。这一事件也促使德国颁布法令,规定存放危险化学品超过100吨的地方,企业有义务建立受污染水收集装置,防止水直接通过沟渠流入河流。
三、国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特点
1.高度自觉的企业管理
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在韩国,企业的安全自觉性和自我要求较高。项目开工后,企业自身要严格保证项目的安全生产。韩国PX(对二甲苯的英文简写)生产商三星道达尔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标准就高于政府规定,部分企业还会主动在官方网站上公开主要的安全生产信息和数据并实时更新。在日本,PX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更加细致。如位于日本千叶石化区中心位置的年产26万吨PX的炼油厂专门设计了针对地震灾害的“震感遮断系统”紧急处理装置,避免地震时更大灾害的发生;自备各类消防车、泡沫喷洒装置和消火栓,以应对各种火灾事故;为防止石油向海上泄漏,设置了4 500多米长的海上拦油栅,并配备3艘作业船。得益于如此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措施,该工厂自1963年建成至今从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2.公开透明的监管过程
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危险化学品项目全流程处于公众监督之下,有利于项目的安全运行。在韩国,化工项目的立项、建设到生产过程都在公开、透明、民主的制度环境中进行,对石油化学产业的管理由五个部门联合进行,有近十部法律对该产业进行规范。大型PX项目上马之前,韩国政府会以街道为单位向市民详细解释项目的具体情况,并要求企业向政府和公众证明项目的建设符合环保安全标准。在新加坡,政府对化工设施实行全流程监管和公开机制:从项目用地前期评估开始就由多部门共同参与,并引入公众咨询机制;项目上马必须通过一套严格的流程,该流程尤其重视项目的安全评估;一旦发生生产事故,政府在积极妥善应对的同时尽可能多地向公众披露足够多的信息,及时给公众交代,既缓解公众对于安全的担忧,也为其他化工企业敲响警钟。
3.健全严格的法律体系
国外环保、安全、风险控制法律体系健全而且严格。韩国是亚洲最大的PX生产国,政府要求PX工厂所有设备都要经过安全认证,同时需要企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如高压燃气安全管理法、能源利用合理化法、电气事业法、产业安全保健法、消防法等8部法律都涉及石油化学企业,明确规定了各种设备的检查周期和责任单位。日本为确保安全生产,严格规范工厂建设和生产流程环节,其细致程度令企业很难从哪个环节中钻空子。日本和新加坡还强制大型化工企业提交量化风险分析报告,报告必须包括化学品的使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所有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风险,不仅针对化工厂本身进行风险分析,还要涵盖周边地区的安全风险,同时要求对工厂的安全运营提出建议和风险规避措施,降低风险水平,使风险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