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国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
纵观建国60多年以来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可分成5个历史阶段:
(1)初创与“一五”发展期(1949~1952年和1953~1957年)。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初创期,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2)“大跃进”挫折与之后的调整期(1958~1965年)。“大跃进”期间我国安全生产遭到非常严重的破坏,“大跃进”之后的调整期则出现了相对稳定的局面。
(3)“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给我国安全工作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4)拨乱反正、恢复发展和改革开放时期(1977~1992年)。“六五”“七五”期间我国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体制得到恢复和加强,“八五”和“九五”前期我国安全生产不断取得进步。
(5)高速发展和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1993年至今)。近20年来,尤其是2001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如: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建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规;针对安全生产上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五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加大关闭整顿小煤矿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小厂(作坊)力度,使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开始趋于好转。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现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重视
安全生产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大政策,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每年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的人数是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世界前50个发达国家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的人数合计的1.5倍。
2012年11月8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部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十年的基本总结》中指出“安全生产……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中指出:“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下半年,联合公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这一补充规定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增加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新罪名。
围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先后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主要有: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国际《170公约》。为了有效地贯彻实施《170公约》,劳动部和化工部联合颁布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并于2001年11月进行了修订。
2001年国家经贸委第30号公告发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10月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36号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7号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2000年国家经贸委令第17号颁布了《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颁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4号颁布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5号颁布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7号颁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二、国际上越来越关注我国的安全生产
从国际关系上来看,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WTO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其前身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上正式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日内瓦莱蒙湖畔的关贸总部大楼内。该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是通过实施非歧视、关税减让以及透明公平的贸易政策,来达到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世界贸易组织由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部长会议下设的专门委员和秘书处等机构组成。它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新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在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方面起着巨大作用。WTO协议中第十五条“反倾销”、第十六条“反补贴”和附则第二百四十二款“社会责任”,对安全生产方面都有规定。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简称ISO,是一个全球性的非政府组织,是国际标准化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织。该组织成立于1946年,负责目前绝大部分领域(包括军工、石油、船舶等垄断行业)的标准化活动,主要任务是制定国际标准,协调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与其他国际性组织合作研究有关标准化问题,以利于国际物资交流和互助,并扩大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合作。ISO现有117个成员,包括中国在内的117个国家和地区。ISO有9000(质量管理)、14000(环境管理)、18000(安全及职业卫生管理系统)三大认证,安全生产也成了影响进出口贸易的重要因素。
三、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把安全生产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曾于2013年亲赴青岛“11·22”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还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李克强总理多次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要求,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有力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了事故总量、重特大事故、主要相对指标大幅度下降,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升。2014年1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的《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2013年与2008年相比,在国内生产总值增加25.5万亿元、增长82.1%的情况下,事故起数从41.4万起降到30.9万起、下降25.4%,死亡人数从9.1万人降到6.9万人、下降24.2%;重特大事故起数由96起降到49起,死亡人数由1 973人降到865人,分别下降49%和56.2%;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分别下降60.3%、46.1%、75.6%、46.5%。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良好态势,至11月底,实现了‘三个继续下降、一个进一步好转’:一是事故总量继续下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4.7%和6.1%。二是重特大事故继续下降,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4.5%和18.3%。三是重点行业领域事故继续下降,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2%和10.6%(连续20个月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非煤矿山分别下降18.9%和16.8%(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道路交通分别下降3.2%和4.7%,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渔业船舶和消防等行业领域事故进一步下降。四是各地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32个省(区、市)事故在控制指标进度以内,其中21个实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11个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较大,2013年全国发生安全事故30.9万起、死亡6.9万人,2014年全国发生安全事故29万起、死亡6.6万人。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2013年全国发生重特大事故49起、死亡865人,2014年全国发生重特大事故41起、死亡708人。安全生产主要相对指标与发达国家仍相差5~8倍。职业危害因素增加,特别是中小企业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威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依然突出,主要问题和原因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安全基础依然薄弱。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均衡,采掘业、重化工等高危行业在经济结构中比重过大,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全国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小矿山、小化工、烟花爆竹作坊数量均占到80%以上,煤矿四类灾害严重矿井(高瓦斯、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超深矿井)2 996座,公路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有7.5万处、6.5万千米,全国危化品年道路运输量2.5亿吨,陆上油气输送管道中非法占压、安全距离不够、交叉穿越等重大隐患尚有6 992项,“多合一”等火灾隐患360余万处。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酿成重大祸患。
(2)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落后,规章制度形同虚设,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彻底。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水平低。一些企业无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相关演练,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弱。企业安全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素质低,目前全国900万矿工、4 000万建筑工人、37万烟花爆竹从业人员中80%以上为农民工,很多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70%以上未接受正规安全培训,在工作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突出,由此导致的事故频频发生。
(3)非法违法行为仍然突出。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法治观念淡漠,甚至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在经济利益面前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甚至暴力抗法,有的企业运用假证照、假图纸等逃避安全监管,长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2014年查处矿山案件中,无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达3 840起。一些地方在调结构、转方式过程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关闭态度不坚决,打非治违措施不得力。由非法违法导致的较大以上事故仍占43.9%,依然是影响安全生产的顽症痼疾。
(4)安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一些地方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有偏差,在招商引资中放松安全准入门槛,城乡规划、设计、建设忽视安全,工业园区安全把关不严、隐患治理不力,成为事故多发区。一些地方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基层执法监管力量不足,目前全国尚有5个地市和98个县没有安全监管部门,17个地市和306个县没有建立执法机构,全国3 312个经济开发区仅有54%设立安全监管机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不完善,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滞后,大部分安全标准标龄过长、针对性和约束性不强。一些地方执法监督不严,对一些食品和机械加工等非高危企业检查不细致、不深入,疏于防范,乡、村办的企业安全监管还有盲区,致使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