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每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要明确党员应履行的义务和应该享受的权利,自觉地按照党章的要求去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一、党员应履行的义务
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应履行的义务,这是新时期检验每一个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标准,也是对每一名党员提出的要求。每个共产党员和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都要模范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使自己成为合格的共产党员,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一)党员义务的内容
共产党员的称号是十分光荣的。其所以光荣是由共产党员承担的义务决定的。通俗地说,党员的义务就是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党章对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了详尽的规定。
共产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是:
第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每位党员都要坚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抵制各种否定和怀疑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错误思潮,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都应该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共产党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是党根据党的纲领和章程,根据一定时期的历史任务制定的、党员必须认真执行的行为准则。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规定了党在现阶段的奋斗目标和基本任务以及实现这种目标和任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共产党员要为实现党的最终目标而奋斗,就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弄懂弄通其基本要求,并转变为自觉的行动。
共产党员要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基本知识是共产党员必备的知识。党的基本知识包括党的纲领和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党纪、党的历史知识、党内各项制度以及一系列有关党的建设的知识等。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才能提高党性修养,自觉按照共产党员的要求指导自己的言行;才能提高对党的认识,懂得我们的党是什么样的党和怎样建设党,增强党员意识;才能懂得我们的党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以及现在所处的历史方位和所担负的历史重任;才能清楚作为一个党员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不能怎么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必须不做等。
共产党员要认真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历史条件下,人们日益深刻地认识到:在当今社会,学习不只是工作前的准备,而且还是与工作同时进行的任务;学习不再是一件阶段性的事,而是伴随人的终身。任何个人、组织、国家或民族,如果不学习,不掌握大量的、先进的科学、文化和法律知识,就必然会因为无知而被时代所淘汰。因此,认真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是提高为人民服务本领的直接途径。
第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这一项义务,强调了共产党员必须在实践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及其主要内容。这是党章根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对党员提出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员的这种特定的政治身份,不是空洞的、不可捉摸的,而是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体体现出来的。
共产党员必须自觉地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总方针、总政策,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是党的基本路线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党的基本路线的重要保证。因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能否在实践中贯彻落实,直接关系到党所开创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成败,共产党员要带头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共产党员要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是一项伟大的创造性事业,是需要众多的先进分子带动亿万群众顽强拼搏才能完成的事业。共产党员是用特殊材料制成的,党员的特殊从根本上说就特殊在要做群众的表率,要在群众中发挥带头作用、模范作用。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因此,共产党员必须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这一项义务,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强调了共产党员应当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中国共产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因此,党的利益也就是人民的利益、群众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与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我们党在理论上是这样讲的,党章中是这样规定的,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在9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党培养了许多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或者说是根本的一条,就是党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
共产党员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最基本的要求和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我们党是立党为公的,在任何时候都要求共产党员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在任何时候都教育共产党员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绝不能把自己凌驾于党和人民之上,绝不能为了个人利益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
共产党员要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就必须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
第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这一项义务,强调了共产党员必须具有高度的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
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共同遵守的政治生活准则和言论、行动的规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这些准则和规范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确立的。因此,党员只有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才能保持全党的行动一致,并通过全党的行动一致带动全国人民的行动一致。保证发展、稳定的大局,以不断取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
国家的法律和各项行政法规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行为规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共产党作为国家中的一个政治组织,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因此,共产党的党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仅是应有之义,而且必须发挥模范作用。
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指关系到党和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晓的事项。党和国家的秘密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经济、政治、国防、外交以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稳定和安全。如不严格保守,就有可能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损害国家的经济利益;损害国家对外关系;妨碍国家方针政策和计划的实施;妨碍国家机关的职能活动;妨碍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危害国家秘密通信手段和秘密情报来源的安全,影响党的事业的发展。因此,每一个共产党员必须从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局出发,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党的决定是党和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坚决执行党的决定,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执行党的决定,是共产党员的基本义务,是党的纪律的基本要求,是完成党的任务的具体表现。每个共产党员都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决定。
在我们党内,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小组、支部或其他特定组织,在党的组织中工作和生活。党的这种高度的组织性,决定了共产党员在党内应当做什么事、应当怎么做事、什么时候开始做事、什么时候做完事等,这些都是由组织来分配的。这样可以保证我们的党在完成某一任务的过程中,合理配置人、财、物等各种资源,以最少的劳动耗费,取得最大的工作成效;可以实现党的工作的计划性,减少工作的盲目性;可以充分发挥党员在完成党的任务过程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创党的工作的新局面。因此,共产党员必须树立高度的组织意识,培养组织观念,服从组织分配。特别是在组织为自己分配的工作困难多、任务重、时间紧、风险大的时候,切不可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切不可以种种借口跟组织谈条件、讲待遇;切不可软弱怯懦,被困难所吓倒,而应以党员的觉悟,做到以组织为重,个人服从组织,愉快地接受并完成组织分配的任务,用实际行动为推动党的事业的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这一项义务,强调了共产党员必须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的模范及其基本要求。
党的团结和统一,是指全党在马克思主义原则基础上形成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和行动上的一致。团结统一是党的生命,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是党的力量的重要源泉,是党的事业发展和胜利的保证。只有全党团结一致,统一目标,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才能形成党的坚强领导,使党肩负起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只有全党的团结统一,才能实现以党为核心的全国人民的团结一致,把全国人民汇成一支强大的建设力量,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胜利前进。因此,共产党员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要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共产党员的本质特征,是共产党员应当具备的基本道德,是共产党员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基本要求,是共产党员成长进步的重要基础。党的思想路线的根本点就是实事求是。党的思想统一,就是统一到对客观事物本来面貌的认识上。言行一致,是忠诚老实的具体体现,是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实际反映。因此,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使党员能够做到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共产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私利,所以共产党勇于公开申明自己,是光明磊落的党,公正无私的党。因此,党要求自己的党员必须襟怀坦白、心胸开阔、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共产党又是有自己的纲领和章程的党,为了实现党的纲领,也要求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只有共产党员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才能使党了解党员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适合每个党员特点的方式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保证党员质量,促使党员健康地成长进步。
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这是实现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必要措施。全党同志只有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高度团结统一、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才能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每个党员都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第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这一项义务,强调了共产党员正确处理和解决党内矛盾、克服缺点、纠正错误的基本方法。
批评和自我批评,就是在共产党内部,对于党员身上存在的种种缺点和错误,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党员之间互相开展批评,党员个人进行自我批评,克服缺点,纠正错误,以达到团结的目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共产党员正确处理和解决党内矛盾的武器。党内存在着矛盾,党员之间存在着矛盾,这是任何政党都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然而,对党内矛盾采取什么态度,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解决,不同的政党有不同的表现。中国共产党从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原则出发,从党的团结统一出发,从有利于党员个人的成长和进步、有利于党的事业的发展出发,对党内矛盾所采取的基本态度是:实事求是,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实事求是,就是对有没有矛盾要客观分析,对矛盾的程度和性质要做客观分析,不能把个人的主观想象强加于客观实际,不能把有看成无,把无看成有;也不能把小看成大,把大看成小;不能把经常性的问题看成偶然的,把偶然性的问题看成经常的。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就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反对“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决不允许搞人身攻击,更不能搞打击报复。因此,只有批评和自我批评,才是唯一能体现这种基本态度的有效武器。
第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密切联系群众,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和党内外群众结合在一起,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一切为了群众,一刻也不脱离群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否始终保持和发展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仍然是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的核心问题。
共产党员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一方面要向群众宣传解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另一方面要通过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行动为群众作出表率,使群众亲身感受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所带来的成果,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完成党的任务。
共产党员遇事必须同群众商量。共产党员必须坚信“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做什么事、怎么做事,都要倾听群众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党员的所作所为符合群众的心愿,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发掘和动员起蕴藏在群众之中的无限智慧和无穷力量,把中国建设成富强、民主、自由、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共产党员要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党员与群众的接触和联系是最密切、最直接的,群众的所思所想,所求所盼,党员心里最清楚、最明白。因此,要使我们的党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和群众真正形成一种血肉联系,共产党员就必须做到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使党在制定决策、部署任务时把群众的意见作为最基本的依据,增强党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党的决策和党的领导的有效性。
共产党员要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中国共产党始终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从整体上代表群众的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与群众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是一致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在某种情况下与群众中部分人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存在着矛盾。在部分人的利益和个人利益中,有的可能是正当的利益,有的可能是不正当的利益。这时,党员就要站在党的立场上,站在群众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立场上,对其正当的利益必须维护,而且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和发展群众的正当利益;对其不正当的、过分的要求,必须作出合乎事实的说明,使群众提高觉悟,给予理解。
第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是党员的共产主义觉悟的集中表现。社会主义新风尚、共产主义道德包括广泛的内容,如勤劳勇敢、团结互助、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爱好和平、自强不息、先人后己、助人为乐、舍己为人、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等。因此,共产党员必须认真学习、勇于实践、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共产党员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祖国、建设祖国、保卫祖国,必须忠于人民、热爱人民、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党员对祖国和人民的忠诚和热爱,最突出的和最严峻的考验是在困难和危险时刻,党员能否临危不惧、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因此,共产党员要在坏人坏事面前,伸张正义,敢于斗争;在自然灾害面前,舍己救人、保护人民。在国家领土和主权安全受到威胁特别是受到外来侵略的时候,捍卫祖国尊严、保卫祖国。总之,要在一切困难和危险时刻,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只有这样,才能显示出共产党员的本色。
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上述八项义务,是共产党员的具体条件。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必须严格按照这八项义务,规范自己在思想、政治、组织上与群众的关系,在道德风尚以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的具体行为,只有达到这八个方面的标准,才能将入党愿望变为现实,成为合格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员。
(二)规定党员义务的重要意义
党员的义务是每个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是促进党组织健康发展,保证全党团结一致,使党成为集中统一有战斗力的组织。在党的章程中明确规定党员应尽的义务是无产阶级政党区别于其他一切政党的重要标志,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证党成为坚强领导核心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每个共产党员都应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每一个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也应当懂得党章中规定党员义务的重要意义,了解其基本内容以及进行实践的一般途径和基本要求。
规定党员义务是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的一项重要原则。早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世界上第一个工人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在《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中初步规定了每个成员应当共同遵守的义务。二十世纪初,列宁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学说,在创建俄国工人阶级政党的过程中十分重视要求党员履行一定的义务,在1934年俄共(布)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上,把“党员的义务”专门列为一节写进了党章。斯大林曾经说:“谁要想成为我们党的党员,谁就不能只以承认我们党的纲领策略和组织观点为满足,而应该实行这些观点,实现这些观点。”在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党的七大、八大通过的党章,都明确规定了党员的义务。之后,党又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在党员义务方面充实了新的内容,对党员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第一,规定党员义务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需要。党执政以后,由于地位、任务和环境的变化,面临许多新情况、新考验,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就必须更加重视党员队伍的质量。在加快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党肩负着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历史重任,广大共产党员也面临着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严峻考验,党迫切需要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提高党员质量。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党的先进性是党员先进性的集中表现。保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建立一支高质量的党员队伍,只有这样,党才能团结和领导人民群众正确、顺利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
第二,规定党员义务是提高党员工作积极性和事业责任心、提高党员质量、保持党员先进性、增强党员战斗力的需要。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既是怎样做一名共产党员的具体标准,也是衡量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尺度。有了这样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党组织就可以用它去检查党员的言行,衡量党员是否合格,经常教育和督促党员保持工人阶级先锋战士的本色,不断提高党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事业责任心,从而提高党员的质量;就可以用它去培养和考察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衡量他们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从而保证新党员的质量,纯洁党的组织。党员自身也可以把它作为一面镜子,经常对照检查自己,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以便向更高的标准努力,努力做到永葆先进性,增强战斗力;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也可以此作为自己努力的方向和衡量自己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标准,发奋努力,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三,规定党员义务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上的团结和统一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在新的形势下,要顺利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关键在于加强党的团结和统一,否则,党就没有凝聚力、战斗力,就会失去活力,就会降低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不能克服内部的各种错误倾向和腐败现象,也就无法承担领导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任,甚至连自身的生存都难以保证。
总之,党章规定党员的义务,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员的党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于健全和发展党内民主生活,揭露和克服党内不正之风,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实现党的正确领导,从而最终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履行党员义务的主要途径
党员义务,是党员基本条件的具体体现,是党员行为的一种规范,对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具有约束力。
党员要履行好义务,概括地说,就要做到六个字,即“全面”“严格”“自觉”。
“全面”,就是对八项义务内容的理解要全面。党章规定的八项义务,从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等方面,对党员都作出了明确要求,每一名党员一定要全面理解和履行这八项义务,不能片面,不可偏废。
“严格”,就是指党员履行义务时要求要严,标准要高,不可迁就或随意降低标准。有的同志认为,“党员义务要求太高,没有几个人能做到”。还有的同志认为“现在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员标准、党员义务应该降低一点”。这些认识都是不对的。事实上,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是要强调党员发挥其先进性,越是要求党员要更加自觉、严格地履行党员的义务。不可否认,在我们党内也确有那么一些徒有其名的党员,也确实存在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但这正从反面告诫我们,必须从严治党,严格坚持党员标准和党员义务。
“自觉”,就是指党员履行义务时必须增强自觉意识,提高自觉能力。针对当前一些党员干部缺乏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以及还不同程度存在的以权谋私、贪图享受、不思进取、脱离群众等现象,我们要坚持“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牢记两个“务必”,从政治觉悟、组织纪律、思想作风、道德修养、业务学习等方面全面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一,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是党员全面履行党员义务的基础。党员只有认真学习,提高素质,才能增强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首先,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是我们的行动指南。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每一个共产党员只有认真学习,并努力掌握这些先进思想武器,运用其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解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各种复杂的问题,才能不断增强履行党员义务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其次,要认真学习科学文化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履行党员义务的实践中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要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每个共产党员一切言论和行动的出发点和最高标准,也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毛泽东同志曾说过:“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绝无私利可图”。“共产党员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既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党的唯物主义世界观在党的性质上的具体体现,更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客观要求。共产党员只有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忠实地、无条件地、始终如一地履行党员义务。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首先要忠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求真务实,抓住机遇。其次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要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看得高于一切。当个人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要无条件地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毫不犹豫地牺牲个人利益。再次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要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善于把党的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做到遇事同群众商量,虚心向群众请教,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勇于同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坚决反对和克服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取信于民。
第三,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和监督。增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党纪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既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党员全面忠实地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保证。共产党员只有自觉加强党性锻炼,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和监督,才能不断找出差距,及时发现和纠正缺点、错误,从而保证自己切实履行党员义务,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共产党员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和监督,保证自己全面、忠实地履行党员义务,必须做到: 一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各种会议,认真阅读党的文件和党报党刊,及时掌握党的方针、政策,提高自己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自觉性和水平,及时纠正自己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行,并自觉把自己置于党组织的监督之下。二要经常忠实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以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和指导,不向党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活动,绝不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和小集团活动。要经常对照党员标准,检查自己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积极开展自我批评,勇于承认和纠正自己的错误,诚心诚意地争取和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同志对自己的批评、教育和帮助。
二、共产党员应享有的权利
(一)党员权利的内容
1864年,马克思在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中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精辟论述告诉我们,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没有义务。
党章在规定共产党员必须履行八项义务的同时,也具体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中共中央2004年9月22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享有的权利也曾作了明确规定。结合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员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第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这一权利是共产党员最起码的权利,也是党员提高自身政治觉悟、思想水平、业务能力的有效途径。
党员参加党的有关会议的权利。党的有关会议主要包括党小组会、支部党员大会以及按照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有关会议。党员参加党的有关会议,是党员接受党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参加党的正常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员行使管理党内事务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内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
党员有阅读党的有关文件的权利。只有让党员阅读党的文件,才能使党员及时准确地了解和领会党的精神,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增强工作的有效性,保证党的主张和意图在实践中的贯彻落实。因此,党组织应给党员提供阅读党的文件的必要条件。
党员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对于共产党员来说,要想不断发展进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加强主观努力,积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认真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党组织对党员的经常性的教育和培训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途径。因此,党组织要为党员的教育和培训创造条件,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则要服从党组织的安排,参加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共产党员享有的这项权利的规定,是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保证,也是防止党内发生“一言堂”错误的重要措施。
党员享受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的权利。党的会议是制定党的政策的基本形式。党的政策也是党的主张,党员的意志。党的政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党的领导的成功与失败。所以毛泽东早就告诫全党,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党要制定正确的政策,实现有效的领导,就必须保证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必须使党员享有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的权利,使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提出自己的看法,为党制定政策、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党员享有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的权利。党报党刊是党的喉舌,是宣传党的政策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发表自己对党的政策问题的看法的有效载体,也是党员参加对党的政策问题讨论的重要形式之一。在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的稿件,不需经过其所在党组织审阅或批准。这样做,一是可以集思广益,使党的领导机关更好地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和要求,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二是可以使党员在讨论中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坚定性。
第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共产党员享有的这项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发挥党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措施。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作为党员的基本权利之一,是由党的性质和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所决定的。党的性质要求党的工作必须符合全党利益和人民利益,民主集中制要求党在作出工作决策的时候,必须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多数党员的意见,因此,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就成了党的性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共产党员在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时候,可以从口头或书面形式,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反映给党的组织。一般来说应当首先向自己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反映,必要时再经过基层党组织向党的上级组织反映,但在特殊情况下,党员也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组织提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对党员提出的建议和倡议应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改进党的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党组织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从向党负责的态度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乱纪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共产党员享有的这一项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党正确地解决党内矛盾、开展党内斗争,保证党的肌体健康的重要保证。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优良作风之一,是解决党内矛盾、开展党内斗争的有力武器。党员认为党组织和党员在某一问题上有缺点、错误,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否则,就是对党不负责任的表现,就不是共产党员应有的品格。党员如果发现了党组织和党员有缺点、错误,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不论其是哪一级党组织,也不论是哪一位党员,都应当勇敢地对其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以促使其克服缺点、纠正错误,避免给党和人民造成更大的危害。这里主要是强调了党员作为批评主体,其批评客体或者说被批评的对象是没有限制的,是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而不是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可以被批评,有的党组织和党员不能被批评。党员批评党组织和党员的缺点、错误,不能采取私下议论的方法,更不能采取不合法的手段,而应当按照我们党的组织程序和组织生活制度,在党的会议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切不可会上不说,会下乱说,这是自由主义的表现,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
党员有权从向党负责的态度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对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党员要进行揭发和检举,这是党员以实际行动帮助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的重要措施。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认真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在揭发和检举的形式上是多样的,可以利用党的会议的形式,可以利用写信(包括署名或不署名)的形式,也可以利用当面向党组织反应的形式等。在揭发和检举的目的上,应当是对党负责,而不能泄私愤、图报复。在所揭发和检举的内容上,要属实,不能毫无根据。当然,因为所有的违法乱纪行为,手段都比较隐蔽,党员在细节问题上不可能十分清楚。因此,在揭发和检举违法乱纪的事实时,只要确有其事,确属违法乱纪,就可以揭发和检举。
党员有权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党员有权要求对违法乱纪的党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和法律惩处,这是帮助、教育和挽救违法乱纪党员的重要方法,是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威严的重要措施,是震慑和教育其他党员的重要形式。党的纪律是党员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是国家意志,是人民意志,是社会公民必须遵守的。纪律和法律的强制性决定了对一切违法乱纪行为都不能迁就,对一切违法乱纪的人都要一视同仁,都要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党员要求对违法乱纪的党员进行处分,不仅应该,而且十分必要。党员有权对不称职的干部要求罢免或撤换,这是因为干部是人民公仆,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只有称职的干部,才能自觉做到为人民服务,才能带领人民群众推进党的事业。如果不称职干部在其位、掌其权,必然会给党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因此,共产党员要用党的干部标准来衡量干部是否合格,用干部的实绩来判断干部是否称职。对不称职的干部有权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这样,不仅对不称职的干部是一种解脱,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党的干部原则和干部路线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激发干部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有利于党的事业的发展和人民利益的实现。
各级党组织都要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及时受理,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及揭发检举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对共产党员享有的这一项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在党的生活中体现党员意志、发挥党员管理党内事务的作用的重要基础,是党内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
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表决作出决定的问题和人选表示自己态度的权利。所有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这是党员参与党的领导和党内事务管理的具体形式,是发扬党内民主、进行正确集中的重要形式。每个共产党员都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并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选举权,是指党员在参加党内选举时,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即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批评候选人和建议更换候选人,有权选举或不选举某个党员为某个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出席某一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被选举权,是指党员有被选为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值得强调的是,党员在行使选举权的时候,一定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都要由选举产生,都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的基本要求是: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选举人有了解被选举人情况、要求改选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个别需要由组织上推荐入选的,也必须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为了保证在选举中真正体现选举人意志,党章还对选举的办法进行了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方式。如果在选举中发生了违反党章的情况,上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对共产党员享有的这一项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党纪处分和党员鉴定工作正确进行的重要基础。这是为了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党纪处分适度合理,避免和防止在党纪处分工作党员鉴定工作中出现冤、假、错问题的重要保证,也是使被鉴定或受党纪处分党员受到教育的重要方法。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这是强调了在党组织讨论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或作出鉴定时,受处分或被鉴定党员本人应当怎么做,即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按照情节轻重和党章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党员的鉴定是党组织对党员个人所作出的书面评价,是党组织对党员全面了解和考察的依据材料。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或作鉴定时本人有权申辩。这是因为,一方面,共产党是大公无私、实事求是的党,共产党的一切行为都是公开的、民主的行为;另一方面,对党员作出纪律处分或鉴定是组织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必须通过支部党员大会首先作出决议,经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才能生效。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这是强调了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或作出鉴定的时候,其他党员应当怎么做,即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对于受处分党员或被鉴定的党员在会上为自己所做的申辩,如果其他党员认为是事实,而且了解这方面的事实,就有权为他作证;如果其他党员认为受处分党员或被鉴定的党员在会上为自己所做的申辩有道理,和其意见一致,就可以为其辩护。党的组织就要允许其他党员进行作证和辩护。
党组织不仅要通知受处分党员或被鉴定的党员按时参加讨论决定的会议,而且要允许党员本人为自己申辩,允许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进行辩护。需要注意的是,党组织对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要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对那些不予采纳的意见,要向本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让受处分的党员心悦诚服。对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不得进行追究。
第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对共产党员享有的这一项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党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挥党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声明保留,这是党员可以采取的一种行动。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这是党员的共性,但由于党员个人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又有一定的个性,所以往往会对某些问题甚至对党的决议和政策产生不同的看法。也由于党的决议和政策是按照党员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制定的,党员中的少数对决议和政策有不同看法,也就不难理解了。但是,党组织一旦对某一问题和事件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了决议和政策,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党员个人就必须坚决服从、坚决执行。这是保证党员有令就行、有禁即止的基本前提。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这又是党员可以采取的一种行动。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的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党的组织程序和正常途径,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这样可使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对党员个人的不同意见、对组织作出的决议和政策,站在更高的层次上进行全面的审视,对谁是谁非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裁决,谁错了谁纠正。
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应强迫党员放弃保留意见,同时党组织要善于倾听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他们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他们进行纪律追究。对保留意见的党员或作出决议和政策的党组织来说,当实践证明自己确实错了,就应该实事求是地、勇敢地纠正。
第八,向党的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党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对共产党员享有的这一项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弘扬正气、伸张正义、增强党员坚持真理、同党内不正之风作斗争的决心和信心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
党员的请求权,是指党员向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就自己遇到的有关情况或问题请求给予支持、帮助或调查的权利;党员的申诉权,是指党员被人揭发或犯了错误,受到组织的审查或处分,本人认为组织的决定或处理意见与事实不符、定性不准、处理不妥等,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事实和理由,提出重新审查或处理的权利;党员的控告权,主要是指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伸张正义的权利。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因为党员的请求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的行使是有前提的。请求权一般是在党员得不到本级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的时候行使的一种权利;申诉权一般是在党员认为组织作的决定和处理有问题的时候行使的一种权利;控告权一般是在党员认为自己受到冤枉的时候行使的一种权利。在这样的前提下,为使党员的请求、申诉、控告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党员可以寻求党的上级组织的支持。
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党组织对党员的请求,凡属合理而且能够解决的,应认真及时地予以解决;对于要求合理但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进行说服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同时,党组织还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应由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结果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党组织对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必须及时作出答复,严格按有关政策办事,以党纪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及时恰当地处理问题。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这样做,可以使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及时了解下情,改进工作,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冤假错案和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因此,党员有权利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党员的上述民主权利,是党章赋予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进一步明确的。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是党员应当享有的政治权益,也是党员履行义务的重要保障。因此,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必须逐条认真学习领会,把握其精神实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作为权利行使的真正主体,共产党员要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就必须做到:
首先,要明确行使权利的目的。共产党员行使党员权利,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必须以服从党的当前任务和最终目标作为行使党员权利的前提。党员的权利,绝不是个人的特权,而是为了保证共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维护党的利益,完成党的任务所必须享有的政治权利。
其次,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共产党员,不论职位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都不得享有超越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赋予和进一步明确的党员八项权利以外的任何特权。每个共产党员都要把自己置于党组织监督之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在党的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平等地、充分地行使权利。
再次,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党内不允许存在“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党员。党员行使权利的过程,也是履行义务的过程。每个党员都必须按照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努力为党工作,严守党的纪律,不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要克服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只讲自由不讲纪律的不良倾向。通过党员义务的认真履行,为党员权利的充分行使奠定良好的基础。
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是全党的共同责任,是各级党组织和每个领导干部应尽的义务。为保障党员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党的各级组织就必须做到:
首先,要高度重视维护党员权利,保护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政治热情,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全面发展。
其次,要积极推广和探索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展党内民主方面的做法和经验,使党员权利的行使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为党员权利的实现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
再次,要完善党员权利行使的程序,明确正确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帮助共产党员在严格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正确行使权利,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负责本级党组织的保障党员权利工作;党委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各级纪委也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
只有切实按照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我们党才能不断巩固和发展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为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胜利提供保障。
三、党员义务与权利的辩证关系
如前所述,共产党员义务是共产党员应承担或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党员应该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党员义务属于义务性的行为规范,共产党员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不履行党员义务或违反党员义务的共产党员,将受到党纪处分。党员义务的对象是全体共产党员。每个党员不论职位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都必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党从来不存在超出党员义务之外的特殊党员。党员的义务在内容上具有相对稳定性,同时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随着党的事业的发展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完善。但必须注意,党的任何组织及其领导干部都不得扩大或缩小党员义务的范围,更改党员义务的内容。
而共产党员权利是共产党员应该享有的权力和利益,表现为规定和赋予共产党员参与或者从事党内某种事项或者活动的一系列规则。党员权利属于授权性的行为规范,党员必须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行使或不能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同样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行使权利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错误地行使或滥用党员权利,同样会受到党纪的处分。党员权利的对象仍是全体党员,任何组织都不得擅自剥夺党员权利,所有党员在权利行使上也是完全平等的。党员的权利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它的正常行使和充分发展对整个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起着重要的推动和导向作用。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越是能充分而正确,党内民主就越充分,对党的事业的发展就越有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越是能够更顺利地推向前进。
共产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共产党员必须享有的权利,虽然各有其特定的内容和特征,但却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一方面,要履行义务,就必须享有权利。比如,要求党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就必须使党员拥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的权利;赋予党员对党的政策可以讨论、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等权利,就可以使党员更加自觉地、更为有效地履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义务;要求党员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党员就必须拥有检举揭发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不能给党员提供民主权利,党员义务的执行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另一方面,要行使权利,就必须尽到义务。比如,党员要想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的讨论,就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员拥有选举权,但如果不能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他的选举权就不会真正得到实现。
总之,党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义务。任何把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割裂开来,企图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或者只要党员尽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十分有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