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配置与强行搭便车
搭便车的根源
搭便车行为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与缺乏产权界定或产权配置的无效率有关。可以设想,在大猪与小猪的博弈中,我们加入一个法律规定,谁付出劳动(去踏踏板),那么谁就受益(获得全部食物),并且有一个第三方(比如法院)来强制实施这条法律,那么小猪“不劳而获”的动机就会得到抑制,并且它也有动力去劳动。又如,要解决公司员工中的搭便车行为,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明确每个员工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并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对照考核,奖勤罚懒,使每个人都为自己的(懈怠)行为承担责任。
在智猪博弈中,人们常常同情大猪,而觉得小猪不劳而获是不道德的,但实际上也许小猪才真正是应得到同情的。为什么呢?因为小猪付出劳动去踏踏板,结果会使它的劳动成果全部被大猪掠夺——所以,小猪搭乘大猪便车的结果,恰恰是缺乏产权界定下大猪的掠夺行为造成的。(大猪自食其果?)如果小猪和大猪之间可以达成一个协议,比如大猪给小猪提出如下承诺:“你去踏踏板,我保证只吃7单位,给你留下3单位。”如果大猪确实会遵守承诺,那么小猪去踏而大猪不踏,小猪将得到3单位食物,扣除劳动耗费2单位,实际上净赢利1单位。大猪使用这样一个承诺后的博弈变为图4-4所示的情景。

图4-4 大猪承诺下的智猪博弈
图4-4的博弈将有两个均衡:大猪踏而小猪不踏;或者大猪不踏而小猪踏。一个很可能的结果是,大猪和小猪轮流去踏。总是大猪去踏,它也会觉得心理不平衡,而故意选择不踏,当大猪故意选择不踏的时候,小猪最好的做法是去踏。当然,当你在后面第6章阅读了“混合策略”之后,不难发现图4-4的博弈实际上还有一个混合策略均衡,就是大猪以0.2的概率选择踏,以0.8的概率选择不踏,小猪以0.8的概率选择踏,以0.2的概率选择不踏,也就是说,双方都不踏而互相消耗等待对方去踏的概率并不太高,为0.8×0.2=0.16,而大猪不踏小猪去踏的概率为0.8×0.8=0.64。不过,大猪的承诺还不一定可信。只要大猪以承诺骗得小猪去踏了踏板,大猪的承诺就可能马上作废了。因为大猪有动力在小猪赶回前吃光全部食物。聪明的小猪当然也很清楚这一点,所以除非大猪先送给小猪3个单位食物,否则小猪就不会相信大猪,也不会去踏踏板。
若在智猪博弈中引入产权保护法律,也是一条可行的道路。法律对产权可以实施完全的保护,谁劳动谁所得;也可以实施部分的保护(比如规定凡去踏踏板的猪,至少会得到3个单位以上的食物),这同样可以抑制搭便车的行为。产权保护法律比大猪的私下承诺更高明的地方在于法律是确切可信的,而对于大猪的承诺(尤其是廉价的口头承诺),其可信性则会受到怀疑。这个道理也肯定了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尽管所有由法律来规定的问题也可以通过私下合约的方式来解决,但是法律比私下合约更具有实施上的效力和成本优势,这就是为什么要在社会中建立起法律体制的重要原因之一。
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尽管通过法律来保护产权、界定权利可以抑制搭便车的问题,但是无效率的权利界定则会加剧搭便车的行为。因为,无效率的权利界定很可能造成一部分人被另一部分人宰割。
比如,有些学校,学生选用的教材一般是由老师来决定的。也就是说,选购教材的权利配置给了教师,学生并没有发言权。问题是,购教材的钱是学生掏的。如果教师用自己的钱买书,他就会考虑教材的质量和价钱,但是现在用学生的钱买书,教师似乎就不会太在意质量和价钱。尤其是,当教师自己也写了教材的时候,就更愿意让学生选用自己写的教材,因为这还可以给他带来版税收入。因此,教师选购教材是一种强制的搭便车行为,是一种权力滥用的搭便车行为。教师是刀俎,学生是鱼肉!
公司的高管们常常会花钱购买高级交通工具、装修豪华办公室,或者向慈善团体捐款,他们说这是为了树立企业的形象——但实际上这显然也是给他们个人带来好处的项目。如果这家公司就是高管们所有的,他们在进行这些项目时可能就会认真评估;但是,公司属于股东们,高管们是花股东的钱来帮自己获取好处,所以他们常常是过度浪费了股东的钱财。高管是刀俎,股东是鱼肉。
聚餐时的“AA制”也是一种容易造成搭便车行为的付费制度。因为博弈规则是费用由大家平均分担,如果10个人多消费10元,每个人实际上才分担1元。一个胃口很大和胃口较小的人一起用餐并实行“AA制”,那么前者就是强行搭乘后者的便车,相较于他一个人吃饭,他将会点上更多的菜。当然,对于餐厅来说,鼓励顾客们采取“AA制”付费显然对自己是有好处的。
面对强行搭便车和宰割问题,解决的办法是合理地界定权利。比如,越来越多的学校已经允许学生自行决定要不要选购教师指定的教材;投资者保护法律对高管们滥用股东财富的行为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当然,“AA制”的确流行起来了,毕竟浪费的食物均摊到每个人头上的并不多,没人愿意去计较,只有餐厅的老板笑开了嘴。
法律责任的分配
法律责任的分配,有时候也可以看作是智猪博弈的版本。举一个司机与行人的例子,每个局中人都可以采取两个策略:不谨慎和适度谨慎。各种策略及其组合下的赢利标记在图4-5中。

图4-5 无责任法律制度
图4-5的博弈表示的是司机不负责任的法律制度。如果双方都不保持谨慎,则司机赢利为0,行人赢利为-100元(预期事故成本);如果双方都保持谨慎,则司机为保持谨慎花费-10元,行人保持谨慎花费-10元,同时行人面临-10元的预期事故成本,共计赢利-20元;如果司机不谨慎而行人适度谨慎,那么司机赢利0,而行人面对-100元的事故成本并付出-10元的谨慎投入;如果司机适度谨慎而行人不谨慎,则司机付出谨慎成本-10元,行人面临预期事故成本为-100元。
这个博弈之所以被看作是智猪博弈,是因为它与智猪博弈有相同的博弈结构。司机有一个占优的策略:不谨慎(因此适度谨慎的策略——图中灰度表示——就应当从司机的策略空间中剔除)。行人并没有占优的策略,行人的最优策略反应取决于司机的行为。若司机谨慎则行人就应谨慎,若司机不谨慎则行人就不应谨慎。在一个司机不负法律责任的社会里,很难想象司机会采取适度谨慎的行为。司机就像那头搭便车的小猪一样,而行人却像大猪一样任小猪宰割。
如果法律制度做出调整,规定司机必须严格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博弈就会发生变化(见图4-6)。

图4-6 严格责任法律制度
所有的责任和对应的赢利刚好在行人和司机之间发生了转置。此时,行人拥有占优的策略不谨慎;而司机的最优策略反应是根据行人的策略来选择。均衡的结果仍是双方都不会采取谨慎的策略。
上述例子说明了搭便车问题,或许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过于放纵,恰好是因为制度安排导致他们的行为不能得到收敛。如果制度安排可以改变,行为就有可能改变,比如,我们可以实施过失自负的原则。如果一方谨慎而另一方不谨慎,那么不谨慎的一方将自行承担过失,这样博弈就变成如图4-7所示。

图4-7 受伤者过失自担
图4-7的博弈中,适度谨慎是行人的占优策略,而司机的最优策略则需要根据行人的策略而定。不过既然行人一定选择适度谨慎的占优策略,因此司机最好也采取适度谨慎策略,从而(适度谨慎,适度谨慎)就成为均衡的结果。
这样的法律责任配置和人们行为均衡的例子说明,对付滥用权利或搭便车的行为,是可以通过修订博弈规则来纠正的。事实上,大家都可以想象到,如果纯粹将责任严格规定到车,则必定造成人不让车;而无责任法律制度,结果必是车不让人。为了使双方行为回归到适度谨慎的轨道,就应当是双方各自为自己的不谨慎承担责任。
友情提示
·在智猪博弈的局势中,小猪会搭乘大猪的便车。
·现实中有很多智猪博弈和搭便车行为,比如期望别人改革而自己享受改革成果、小股东自己不监督管理层而从大股东监督中获取好处、大企业进行产品创新而小企业模仿、公司员工中“能者多劳”,等等。
·产生搭便车行为的根源是因为产权界定不清晰,因此明确的产权界定和保护有助于抑制搭便车行为。
·法律责任界定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