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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的反腐行为准则

2004年9月10日

准则指南

1 简介

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反腐行为准则旨在确保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诚信高标准,其目标群体是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的所有员工,包括当地雇员和顾问。

行为准则并不是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唯一旨在确保个人和组织诚信高标准的文件。其他规范性、战略性文件包括:

指导公务员行为一般文件:

●关于雇佣关系的一般法律、法规、惯例和规定;

●指导丹麦政府官员行为的一般法律、法规和惯例。

(“公务员法”“公法”“公共管理”“监察员准则”等)

指导丹麦外交部(丹麦外交部内部)员工行为一般文件:

●“丹麦外交部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

●丹麦外交部的指示(外交部说明);

●2004丹麦外交部提高效率的策略(有效策略);

●“公共管理主管取消资格的通知规则”。

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援助管理的技术准则:

●规定计划、采购、财务管理等专业行为和程序的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AMG文件。

多数文件为政府官员行为设定具体和正式规则。但是,在现代公共管理中,尤其在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的复杂环境下,这些规则并不足以指导行为。需要明确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对正式制度进行补充,从而指导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员工的工作。与丹麦外交部整体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相一致,该行为准则致力于为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员工制定以道德和价值观为基础的工作准则。

为了扩大对准则的了解及其实际影响范围,该指南将运用实用性定义并辅以案例对所有原则进行详细解释说明。

行为准则和指南既不可能也不旨在包含和解决每一个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员工面临的道德问题。它也不能替代准确判断。它只作为期望和实际操作之间的一个桥梁。违背准则可能会影响如下方面:

●在丹麦外交部的职业发展或雇佣情况;

●在未来不允许参加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的活动,或者在一段时间内或永久不能获得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的雇佣合同;

●扣留或者取消援助。

尽管行为准则存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道德灰色地带,从而对准则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但愿该准则及其指南可以减少灰色地带,但是一旦存在质疑,应及时与上级进行讨论。

应强调,该准则尤其是指南及实施机制皆为动态文件,随时间变化而不断更新。新的困境、冲突和灰色地带将会出现,甚至价值观和道德观也会跟随时间而变化。以自身生活经验为蓝本,我们鼓励您积极参与这种更新。

2 原则

在这部分中,指南将对十例原则分别进行详细解释说明。

2.1 利益冲突

我们将避免个人和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的一切冲突——事实的或者潜在的。冲突一旦发生,我们将及时报告。

利益冲突发生的一种情况是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雇员的个人利益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务公正、客观的运行。

个人利益包括给予自身或者家庭、亲属、朋友,或者与自身拥有业务或政治关系的个人或组织的任何好处。

以下事例需要特别注意,从而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政治活动:办公范围外的政治活动或者其他活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行政政策,在公正性执行中不得做出损害公信力的行为。

●外部就业或活动:不应从事外部就业或活动,包括与前任雇主或者未来雇主打交道,以及参与与工作职责或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职责相冲突的就业活动。

●个人或财务联系:如与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伙伴或者雇员有任何个人的或家庭的财务或其他自然联系,并且该联系影响决策目标或者工作内部事宜,应该告知上级部门一,对进步行动作出联合决策。例如,当代表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与亲友或者与亲友所在公司签订合同或订单时,工作目标随即受到威胁。另一个例子是与自身关系密切或者相关的个人的就业事宜。与其相联系的人员包括:未婚夫/妻、配偶、同居者、亲友以及与姻亲关系相关联的人,亲戚、亲戚的子女、亲戚的配偶、同居者、配偶或同居者的亲戚、父母的亲戚、养父母和养子。

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各代表主管负责监测潜在的利益冲突,包括与在职员工和当地员工关系密切的经济利益,参见丹麦外交部指示第一卷第C章第二部分。此外,还提及了丹麦外交部秘书长1998年4月1日就有关丹麦公共管理法案规定的通知照会。

避免利益冲突是每个人的责任,无论是真实的、潜在的或是明显的冲突。由于通常当事人是唯一知道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个人,因此建议:

●警惕任何实际的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

●采取措施避免此类冲突的发生;

●当冲突可能影响职责行使的公正性或者令你警觉时,向上级报告这类冲突;

●遵守任何最终决定,取消或者放弃导致冲突发生的情况。

2.2政治地位和政治资源的滥用

不得出于私人目的利用政治地位或者提供好处试图影响任何个体。同样,不得出于私人目的利用公共财产、设施、服务以及财政资源,除非法律许可。原则表明不得利用个人职务谋取个人、家庭或者经济利益。因此,不得从事与职责或已免除的职责不相符的任何交易、任何职务或职能或者任何经济、商业或其他类似利益。

2.3 遵守法律

遵守工作国家的法律。

一些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合作国家的当地法律可能与丹麦法律截然不同,可能经常与个人信念和丹麦政策相抵触。在职员工治外法权原则中包含维也纳公约的外交特权以及豁免权。但是,公约要求遵守当地法律以使用特权和豁免权。因此,应当避免可能被视为滥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行为的发生。这意味须支付停车和超速行驶的罚单,并履行个人法律义务。此外,应当避免违背地方法律的个人行动或行为的发生。但是,这并非指不能参与当地官员的重要对话,对话是丹麦官方政策与发展原则和惯例的组成部分。

虽然丹麦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当地员工仍应完全遵守当地法律,履行所有义务,并向上级报告任何法律冲突。

2.4 正确的个人行为

我们将确保个人行为不会对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员工的本职工作产生危害。

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尊重员工隐私,不会试图规范个人行为,除非这种行为损害员工工作的圆满完成或与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员工的角色不相符。即使个人行为完全符合所在国家的法律,并且没有影响工作表现,但是,当个人行为和丹麦官方发展政策相冲突时,个人行为和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雇员的角色可能出现相互抵触。这可能涉及腐败行为,即收取好处费或者雇用童工,虽然这些行为在工作所在国是合法行为。

上述情况适用于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所有雇员,包括本地工作人员。但是,对于驻海外丹麦员工来说,基于他们被看作丹麦或者丹麦政府“代表”的事实,他们具有额外的个人行为限制。当被派驻海外尤其对于当地环境来说,职业生活和个人生活区别不太明显,所以很容易在个人生活中把驻外丹麦员工看作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的丹麦代表。

2.5 主动和被动贿赂

不能直接或间接给予、索取或者接受可能会影响行使职能、工作表现或判断的任何礼物或其他好处。这不包括传统的礼仪或者轻微的礼物。

如上原则所述,不应当给予、要求或者接受与个人具有商业或政治关系的相关人士或组织的可能影响或将要影响职责公正性的礼品、好处、招待或者其他利益。这不包括传统的礼仪或者轻微的礼物。相关准则将在下文进一步具体化。

2.5.1 接受礼品或其他好处

一般情况下,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员工不许接受礼品或其他好处,例如免费或减价旅行、车辆使用、门票和大幅度减免。从某种程度上说,在合同协议、差旅费补偿和晚宴邀请等的基础上,这些规定不涉及全体员工。

当利益被给予“第三方”(配偶/伴侣,子女等),同样构成收取好处的行为。

轻微礼物和晚宴邀请的例外不应用于礼物或邀请造成明确或具体的利益冲突的情况。这适用于在招标中与投标人关系的情况。

如果被给予不正当好处,应采取如下措施保护自己:

●拒绝不正当好处;证明没有接受好处的必要性;

●试图确认好处提供者的身份;

●避免长时间接触,但是知晓提供好处的原因可被当作证据使用;

●如果无法拒绝或退还礼物,则应保留;但是,不能使用/利用或者捐助给慈善机构或者用于其他公共用途;

●如有可能,确保证人在场,例如附近工作的同事;

●尽快准备该事宜的文件;

●尽快向上级报告该事宜;

●继续正常工作,尤其是与提供利益相关的工作。

2.5.2 捐赠礼品与给予其他好处

只有在诚信、正确或独立的前提下,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员工方可赠送礼品和好处。

例如,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员工不允许提供支付便利。支付便利也被称作“超出”或者“贿赂”,指用来保证或超出常规、法律或者必要行动的支付行为。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零容忍”原则包含支付便利在内的任何贿赂的支付行为,因此应当避免这类行为的发生。

2.6 反腐败

按照“零容忍”原则,所有人有义务举报同事或者其他人可疑的或者可被证明的腐败行为。

该原则规定所有人有义务遵守并尊重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行为准则以及对腐败的“零容忍”原则。有关该原则应用的进一步指导,请参见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打击腐败行动计划以及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反腐败电子学习课程。

有腐败实证或疑似腐败行为应首先向直属上级报告。

2.7 公开度和透明度规则——必要时须保密

对外部支持者努力实现公开度和透明度最大化。但是,必要时将采取保密措施,以保证合作伙伴、员工以及其他人的权利。

该原则与规定公众在公共管理中获取信息的一般规则相一致。必须注意此法也完全适用于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海外代表。

该法的一般原则是公开丹麦公共管理中的所有信息,应向任何需要此信息的个人公开。但是,一些信息如有必要保护权益而事关重大,应当禁止公开。这尤其适用如下情况:(敏感)私人、个人或者经济事实(如商业机密)的信息,以及一旦公开则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信息,包括国家安全,与外国势力或者国际组织相关以及涉及丹麦政府商业和采购交易的国家经济利益的信息。因此,公布或者拒绝信息公开的任何事宜应由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代表最终决定。

2.8 无歧视

工作中,不应出于性别、肤色、宗教、文化、教育、社会地位、种族或者国籍而有任何歧视色彩。

任何人在性别、肤色、种族、文化、教育、社会地位和国际中都享有平等待遇,因此,必须避免相关歧视的发生,丹麦法律规定或正当法律原因除外。例如,出于拥有丹麦国籍的目的而成为公务员。

此外,应指出有时职业方面的考虑会造成其他情况,例如排除具有特定国籍或缺乏一定教育的个人。这可能对求职者的学位提出要求或对其国籍进行检查。有必要使职业考虑清晰明确,从而避免出现歧视。

2.9 准则的传播

我们将告知专业合作伙伴行为准则。

作为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的员工,应当努力向同事、合作伙伴或者对开发署感兴趣的其他人或机构传播该行为准则。作为一个组织,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通过积极公开行为准则,提升遵守守则的意识。

该准则适用于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员工,同时力图在相关方面规范开发署员工和专业合作伙伴之间的行为。因此,准则影响与专业合作伙伴的互惠行为。因此在传播准则过程中,应当努力寻求专业合作伙伴对准则的认可。

2.10 准则的遵守

有义务遵守准则的原则,举报任何证据确凿或者疑似违背准则的行为。负责人的上司应当在调查前、调查中和调查后确保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给予适当保护。

了解准则,遵守原则。违背准则将影响员工在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的工作及最终雇佣关系。

有义务举报任何证据确凿或疑似违背准则的行为。这类举报应第一时间通过正常渠道报告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中存在的不法行为。因此,首先向直属上司抑或直属上司的上司报告。任何有关阐释工作或个人行为中的准则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应向上级征求意见并讨论何为正当行为。

领导者有义务严肃且充满信心地对待所有举报。在检举系统的运作中,举报人是否被视作见证者而非投诉者/告密者(即系统的叛徒)至关重要。因此,承担责任的领导者应确保举报人没有任何偏见。此外,应全方位保障嫌疑人在调查前、调查中和调查后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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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廉政建设》

张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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