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反腐政策
——丹麦外交部
一、腐败现象零容忍
丹麦外交部是一个在全球范围运营的组织,在与周围世界交流中服务于丹麦的价值与利益。职员与全球范围内众多其他公共组织、非政府组织、平民、商业公司及其他对应机构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外交部和丹麦积极支持国际反腐并为合作伙伴提供反腐建议。
在外交部,我们决心在员工之间以及活动的各个领域保持最高标准的廉洁和职业道德。因此我们对各种形式的腐败现象实行零容忍政策。此反腐政策及行为准则适用于在哥本哈根外交部以及丹麦大使馆工作的所有员工。它的目的是在对内或者对外与众多其他合作伙伴互动时保证并支持个人及组织行为和职业道德中最高标准的廉洁。
此反腐政策为员工在执行公务面对腐败、腐败行为、腐败想法及致力于防腐时提供了指导。
二、什么是贪污腐败?
贪污腐败被定义为为一己私利滥用委托权力的行为。它影响着我们每一个生活、生计和幸福与权力当局的廉洁直接挂钩的人,它威胁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破坏民主机构和民主价值观念。
此定义与《丹麦刑法典》和《国际反腐败公约》中的腐败定义相吻合,它囊括了行贿、受贿以及其他类型的主动或被动的腐败行为。
贪污腐败最主要的形式有贿赂、诈骗、挪用公款以及敲诈索贿。然而,贪污不仅仅是把钱从一人手中换到另一人手中,它还包括通过提供服务来获取优待、特别保护、附加服务及更加快速的事件处理。
三、反腐行为准则
哥本哈根外交部及丹麦大使馆的所有员工都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的各项准则。
1.利益冲突
我们要避免各种现存或潜在的个人与外交部之间的利益冲突。
当员工的一己私利可能会影响到他工作职责的公平性及客观性的时候,利益冲突便会产生。个人私利包括对自己,对其家庭、亲戚、朋友或与其有商业往来或政治关系的伙伴或组织的任何好处。当面对潜在或真实的利益冲突时,员工必须立刻上报上级。
2.贿赂
我们拒绝任何形式的行贿受贿。
贿赂是以影响官员在执行其公共或法定职责时行为为目的,提供、给予(行贿)、接收、索取或接受(受贿)有价值的物品的行为。贿赂在丹麦属于刑事犯罪。
3.敲诈索贿
我们不会为一己私利,滥用自身职权或动用武力或威胁以影响他人或其他机构。
当官员通过恐吓的方式,非法要求或收取钱财时,即视为敲诈索贿。敲诈索贿包括伤害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威胁,控告其犯罪或非法行为的威胁,或揭露令人难堪信息的威胁,某些形式的威胁偶尔被单独归类于勒索的法条条款中。敲诈在丹麦属于刑事犯罪。
4.欺诈
我们不会通过欺骗、诡计或泄密以谋取不公或不实的优势。
欺诈是以谋取钱财或其他好处,规避职责义务或造成他人损失为目的的欺骗行为。它涉及故意不诚实,误导或有意施行欺骗行为,实施诡计或以虚假借口行事。欺诈在丹麦属于刑事犯罪。
5.挪用公款
我们不会挪用或转移委托给我们的财产或资金。
挪用公款是指挪用或其他转移因某人职位而合法委托其管理的财产或资金的行为。挪用公款在丹麦属于刑事犯罪。
6.礼物
我们不会直接或间接地给予、索取或接受礼物,这些行为可能会影响我们实施和履行职能或作出正确的判断。这不包括传统的好客之道或小礼物。
在腐败语境中,礼物被视为取得好处作回报而提供、得到、索取或收到的钱财或其他好处。礼物和招待也许本身就是贪污腐败行为的一种表现。它们可能会滋生腐败或者给人以腐败的印象。礼物包括赠送的现金或资产以及政治性质或慈善性质的捐款。
招待包括宴请、住宿、航班以及娱乐或运动项目。
一般原则下员工不能接受礼物或其他好处。但是,为了尊重个别当地好客的传统,可接受小礼物。
7.裙带关系和徇私
我们不会在招募新人、采购、给予援助、领事服务或其他情况下偏向朋友、家人或其他亲近的人。
裙带关系是不考虑事情是非而偏向亲朋好友。对亲朋好友的特殊照顾仅仅是基于个人关系的亲近而不是建立在对他们的技能、资格的专业及客观的评估之上。
8.检举腐败情况
我们会上报一切违反行为准则的证据或嫌疑。
所有员工必须熟知行为准则并且遵守规定。他们有义务向上级举报任何违反行为准则的证据或可疑行为。
四、公开、透明是规则
反腐时最大限度的公开和透明极为关键,关于公共领域的信息一般情况下需根据《丹麦公共管理法》和《丹麦公共管理文件访问权限法》规定对大众开放。
政府通过其官网向公众及其合作伙伴保证其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网站的重点及链接如下:
政府的“经济与成果”;
丹麦贸易委员会反腐咨询服务;
丹麦“欺诈与腐败”网站(仅丹麦语);
丹麦援助管理方针;
丹麦大使馆网站链接;
商业反腐门户网站。
对内,政府要确保每位员工通过以下途径熟知反腐条例:
反腐主题内网网页;
内部培训——例如:关于政府收送礼物的政策;
相关的培训与指导。
五、如何及去哪里检举腐败?
对腐败零容忍包括所有员工一旦怀疑或知晓其他员工、商业伙伴、项目伙伴或者其他有合作的伙伴有具体腐败情况,必须立即上报领导或直接上报主管。如若上报给领导,那么随后必须上报主管。
一旦怀疑或明确知晓他人的腐败行为,如收受贿赂,关于是否通知丹麦或外国当局,可能还包括向警察举报,应由哥本哈根丹麦外交部基于已经掌握的事实作出决定。不论政府通过何种渠道掌握这些信息,这一规定对于发生在丹麦和国外的案件同样适用。
六、行为准则的实施
外交部员工会定期参加相关反腐培训。
现有的、相关的,以及某个特定政策领域的新方针或说明会对行为准则进行补充。因此,丹麦国际开发署和贸易委员会已分别在发展合作和出口促进领域持续多年推出新的指导方针并积极打击腐败。
七、反腐行为准则
1.我们要避免各种现存或潜在的个人与外交部之间的利益冲突。
2.我们拒绝任何形式的行贿受贿。
3.我们不会为一己私利,滥用自身职权或动用武力及威胁以影响他人与其他机构。
4.我们不会通过欺骗、诡计或泄密以谋取不公或不实的优势。
5.我们不会挪用或转移委托给我们的财产或资金。
6.我们不会直接或间接地给予、索取或接受礼物,这些行为可能会影响我们实施和履行职能或作出正确的判断。这不包括传统的好客之道或小礼物。
7.我们不会在招募新人、采购、给予援助、领事服务或其他情况下偏向朋友、家人或其他亲近的人。
8.我们会上报一切违反行为准则的证据或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