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廉洁从政、遵纪守法
廉洁从政,遵纪守法,爱国爱民,这是包公廉政思想的闪光点之一,最为百姓所喜闻乐道。
包公踏入仕途后,不仅自己带头廉洁奉公,而且要求同僚及属下也要廉洁奉公,一尘不染。如他知端州三年,不持一砚归,成为北宋廉政的典范。端州,即今广东省肇庆市,出产一种名贵砚台,称为端砚,每年由地方向朝廷进贡一定数额。从前的端州长官,总是加码几倍,甚至几十倍征收端砚,将多余部分中饱私囊,馈赠朝中权贵,以图升官发财。而包公知端州,第一项法令就是只按贡砚数额征收,各级官吏不准加码多收一方端砚,违者严惩不贷。并声明,自己也绝不要一方端砚。这样,大大减轻了砚工身上的沉重负担,百姓们呼之为“包青天”。“包青天”的美名就是从这里传扬开的。
宋仁宗嘉祐元年(1056),包公权知开封府。他上任后的第一把火,仍然是实行廉政措施,即改革开封府的司法诉讼制度。
从前百姓到开封府告状,不准进大门,要先将状纸交给府吏,是否审理,何时审理,听候通知,称为“牌司”。在此期间,府吏往往营私舞弊,甚至敲诈勒索钱财。百姓无钱打理,就冤沉大海,难以昭雪。当时有个顺口溜:“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包公当上开封府尹,首先废除了“牌司”。他在座堂日,大开府衙正门,允许百姓直接走到大堂,将状纸呈给最高长官——府尹,并可“自言曲直”,中间“无复隔阂”。包公这种亲自接状、公开断案的诉讼制度改革,避免了府吏暗做手脚、贪污受贿,也保障了断案的透明度和客观公正。史称包公尹京“号为明察”,即明察秋毫,断案公正,就是得益于这项改革。包公的司法诉讼制度改革,在中国司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