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廉政建设的基本理论逻辑
在中国历史上,包拯算是正直忠勇之士。他做官清廉、耿介,为人处世有原则、有底线,道德修为高洁、笃定,应该说,从微观角度看,作为一个个体的人,包拯的人格魅力是值得赞誉、推崇的。在人治的社会环境下,这样的人执掌政权,在一定意义上,是社会各方效用最大化的追求目标,更是黎民百姓所盼望的福音。但是,包拯只能是德治文化的道德奇葩,古往今来,这种圣人似的君子、贤者,可遇不可求,不具有普遍性。所以,在社会发展、人类文明进步尤其是制度现代化的转型过程中,其推进性作用有限。如果说,在传统社会的反腐倡廉中还可以大张旗鼓地提倡这种行为和人格精神,那么,在今天现代社会的廉政建设中,对包拯就不应该仅仅是简单的推崇、提倡了,反思、剖析应该成为研究包拯更重要的视角。
“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的告诫一语中的,只有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民主政治,依靠有效制衡的力量反对和抑制权力腐败,才是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
第一,在英美经验主义思维和演进主义改进原则中,柏克提出了社会制度的基本追求:“它不管获得,但是它保障所获得的东西。”也就是说,公权力的追求目标应该是底线原则,任何改进或变革都必须以不减损人们已经获得的文明和权利为基本底线,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完全确保所有人的所有新改进、新收益。这样极高的目标,不是基本制度应有的功能,只能属于每个人自由选择权的范畴。制度的正义取决于是否提供最基本、最抽象、没有任何特定指向的权力框架,在自由的制度框架下,任何特定的人或组织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获得,但是没有任何制度可以保证任何具体的获得。这是廉政建设的制度改革逻辑原则之一。
第二,性恶论是制度设计的基本起点。在苍茫大地、浩渺宇宙、万千世界面前,人性之恶实际上就是一种不圆满、不完美、不通透,这是人的本性,政治制度不能以改变这种人性为目标,只能依存于人性之中,依人性而建。正是因为每个人都不完善,都有瑕疵,才使得通过外在制度法律规范的制约更重要,他律比自律更可靠。高风亮节、无私奉献,作为个人的私己修为,属于私权利领域,可以提倡,不能强制。中国几千年的道德社会就是陷入了公权力强行进入私权利领域的逻辑混乱中,每一个人都被剥夺了自由选择权,造成了没有制度改进只唱道德高调的全面虚伪文化。
第三,承认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基本的利益追求权,承认每个人私利的合法性是政治制度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逻辑前提。因为说到底,传统社会不是没有私利,而是通过制度的安排把追求利益作为特权赋予了特殊集团和阶层,没有把这种权利作为基本人权平等地赋予所有人,现代社会转型与改革正是要突破这一局限,使人人有追求个人利益的合法权利和平等机会。
私利并不是万恶之源,恰恰相反,只要利益的获得是在透明、公正、平等的规则下进行,那么,它就会成为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动力。腐败之所以产生,恰恰是因为很多人被削弱甚至是被剥夺了获利的机会。这样,反腐倡廉就不仅仅是一个自律的道德问题,它不是让人们断灭欲念,更是一个他律的制度、法规、规则的改革问题。
第四,依法治理腐败并不意味着法律文本越来越多,更不是简单的自上而下的规制过程。依法治国、现代社会治理创新是承认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公民,都应该有权利和机会参与社会规则的制定,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诉求与主张,只有在这种结构之中通过协商、谈判、博弈形成的规则和法律,确立的权利框架,才真正是反映民意的,人们才会真心遵守法律,自觉维护公平的、清廉的社会秩序。所以,法治是多元民主的共同治理,强调公民的主动参与作用。
奢望某种专门机构能够铁面无私地起到监督检查的作用,这种用意良善与思想幼稚并存的主张很容易使人迷惑,它的陷阱就在于从逻辑上假定了某些人或部门或机构对腐败具有天然的免疫力,似乎它们有必然的廉洁保险箱,赋予了其被监督的豁免权,这是非常混乱又危险的想法。所以,叠床架屋式的反腐机构的设计,有舍本逐末之嫌。
总之,对以包拯为代表的传统反腐文化、思路、措施必须有新的认知层面,必须进行新的反思和推演,才能焕发出应有的政治生命力。上述几个逻辑前提,可以作为反思的某种参照,来挖掘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粹,起到古为今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全明。包拯的反贪理论与实践探微。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1(1)。
[2]脱脱,等。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85。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4]埃德蒙德·柏克。法国革命论//俞可平。西方政治学名著提要。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
(作者为肇庆学院政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