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公的廉政事迹
包公所处的宋仁宗时代,是一个发展改革与危机起伏的时代。宋仁宗统治距离北宋建国已有60多年,国家在经历了长期和平发展的同时,也滋长了许多腐败因素。包公批评当时“政失于宽而弊于姑息,士驰于务而幸于因循”。政治局面姑息因循,官员伺机贪赃腐败,人民负担沉重,成为社会动荡不安的重要原因。统治阶级当中一部分有见识的人物不满意这种姑息因循、贪赃腐败的局面,要通过自强或改革奋起。包公就属于这种有见识的人物。他的廉政事迹主要体现在用人、监察、法纪、自律诸方面。
(一)选任贤才、严惩赃吏
包公从政于庆历新政时期,他首要关心的是吏治问题,这也是庆历新政中的热点问题。他结合自己长期生活在民间及任州县地方官的经验,先后奏上《论取士》《论县令轻授》《请选广南知州》等疏,指出当时取士用人多不实,挟权势之人耻为县官,“不由知县,便作通判、知州,洎为长吏,昧于民情”。在当时边防未宁、民力困竭的情势之下,“全藉廉干官吏多方绥抚”。
包公认为管理国家最重要的是选拔官吏。在《论委任大臣》中,他说:“帝王之德莫大于知人。”他希望仁宗对文武臣僚的才与不才,要仔细考察。发现好的,“敢任天下之责者,即当委而付之;设或拱默取容,以徇一身之利者,亦当罢而去之”。指出“大抵今之居位者,挟奸佞则蔽善而背公,溺爱憎则卖直而嫁祸”,政风极为不正,必须加以整顿。“振举纪律,杜绝萌渐,正是可为之时”。只要选拔一批“廉直退让有才之士,择焉而用,置诸左右”,就可使政风大大改变,“向日之失立可矫正,而邪谄苟且忌刻奸险之徒当不令而去矣”。
庆历新政时期,由范仲淹、富弼等人所选用的江东转运使杨纮、判官杨绰、提点刑狱王鼎等,纠举所部官吏,“至微隐罪无所贷”,时号“江东三虎”。随着新政失败,三人皆“坐苛刻下迁”。包公是反对苛虐之人充监司的,不过对其中“行事或有过当”及“非辜被谴”的才名之士,仍主张甄别录用,对犯一般错误的官吏给予悔过自新的机会。包公在新政失败后几次上书仁宗《请录用杨纮等》,朝廷最终采纳了这个意见。
包公主张不轻易使用重典,反对用刻薄之吏,对于死罪重刑一定要由所在提刑司亲自审问决断,“所冀刑狱或无冤滥”,但对贪官污吏则主张从严惩处,“法外重断”。包公在《乞不用赃吏疏》中讲道:“臣闻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今天下郡县至广,官吏至众,而赃污擿发,无日无之。洎具案来上,或横贷以全其生,或推恩以除其衅。虽有重律,仅同空文,贪猥之徒,殊无畏惮。”其下又列举两汉及宋太宗朝严惩赃吏的故事,请求仁宗“今后应臣僚犯赃抵罪,不从轻贷,并依条施行,纵遇大赦,更不录用,或所犯若轻者,只得授副使上佐。如此,则廉吏知所劝,贪夫知所惧矣”。
包公在执法过程中,坚决贯彻这一主张。如在《请重断张可久疏》中指出,前淮南转运按察使张可久,在任时与部下兴贩私盐一万余斤,本为“一方之表率,而巧图财利,冒犯禁宪”,因此建议对张可久“特于法外重行远地编管,以励将来”。朝廷采纳其议,将张可久“责授保信节度副使”。在《请法外断魏兼疏》中,鉴于“前淮南转运使工部郎中魏兼,以先在任日,于部内置买物业,并剩量过职田斛斗等”问题,指责其“在表率之地,故当正身莅下,竭节奉公,而乃不顾朝章,自为非法。窃虑疏决在近,乞不从原减之例”。又援引先朝对同类案件的从严处理,建议仁宗对其“法外重断,以警贪猥”。
包公大力主张从重论处贪官权臣,同时对身边的不法胥吏也严加管教。彭乘《墨客挥犀》卷十记载,包公初知开封府,胥吏曾问其祖先之讳,包公厉声说道:“吾无所讳,惟讳吏之有赃污者。”胥吏“惧而引去”。徐度《却扫编》卷中记载,包公初知府事,胥吏持大量文书以试其能力,包公“悉峻治之,无所贷。自是吏没敢弄以事,文书益简矣”。徐度感叹道:“天府虽称浩壤,然事之所以繁者,亦多吏所为。本朝称治天府,以孝肃为最者,得省事之要故也。”
(二)重视监察、刚正不阿
包公39岁步入仕途,从政25年,任职多次变化,而任职时间最长(约占三分之一)的是监察官。其先后任监察御使里行、监察御使、知谏院、权御使中丞,还先后任京东、陕西、河北的转运使,河北都转运使,均属具有监察性质的监司官;主要职责是纠察百官违法与谏言朝政缺失。
包公多次上书言事,指斥非法,不避权贵,主张改革,兴利除弊。这在传世的《包拯集》中有不少反映。如此集所收170余篇奏议,有一半以上为具体的改革主张或除弊措施,涉及弹劾或指责的各类人员30余人。宋廷评论他“识清气劲,直而不挠,凛乎有岁寒之操”。欧阳修评论他“谠言正论,闻于朝廷”。仁宗嘉祐中,士大夫相传,“富公(弼)真宰相,欧阳永叔(修)真翰林学士,包老(拯)真中丞(指御使中丞),胡公(瑗)真先生(指侍讲)”。富弼、欧阳修、包拯、胡瑗这四位官员被称为“极天下之望”的“四真”。王楙《野客丛书》卷二十《杜撰》载:“包拯为台官,严毅不恕。朝列有过,必须弹击。故言事无瑕疵者,曰没包弹。”《宋史》称:“拯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可见他正直敢言、嫉恶如仇,其威慑力与影响力极大。
包公弹劾违法或不称职的重要官吏(知州府以上)一览表
(续上表)
说明:包公在《请重坐举边吏者》《请选用提转长吏官》《请选利州路转运使》等奏议中指责违法或不称职的高官还有蒋堂、李熙辅、张经、刘纬、潘师旦、令狐挺、张士安、席平、曹琰、韩松诸人。包公弹劾或指责违法或不称职的下级官吏、违法或奸诈之徒有韦贵、周景、李绶、任弁、王涣、冷清、高继安、邵宗等人。总计弹劾或指责的各类人员30余人。
包公在监察中还亲自处理一些百姓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庆历三年(1043)冬,陈州(今河南淮阳)一带遇到罕见的大雨雪,至翌年春,大小麦的减产已成定局。知陈州的官员任中师请求朝廷减免本州的赋税,而当地主管财赋的转运司非但不体谅灾民的疾苦,反而决定将每斗五十文的小麦折成一百四十文(当时缴纳赋税可按时价钱物相折,称为“折变”,而官府征收往往不按时价,成为百姓沉重的负担),即比时价增加了两倍,强迫灾民在征收夏税时缴纳。包公得知此事,立即上了一道《请免陈州添折见钱》的奏疏,请朝廷同意按小麦实价缴纳见钱或本色,免添折见钱,减轻百姓负担。此事后来演变成《陈州粜米》的动人故事。
包公看重官员道德操守,痛恨以权谋私。嘉祐三年(1058)六月,他出任御史中丞兼理检使。墓志铭称包公“总风宪”,“有不可凌之势,其所排击,曲中理实”。嘉祐四年(1059)春,三司使张方平利用职权之便,廉价购买富商刘保衡的住宅。包公认为,三司使张方平作为朝廷最高财政官员,巧取豪夺,“无廉耻,不可处大位”,因此上书劾罢他三司使职位。
仁宗朝台谏官地位不算高,但他们钳制舆情,制约权力运行,实际作用很大。当时有臣僚劝仁宗大权独揽,仁宗说:“措置天下事,正不欲专从朕出。若自朕出,皆是则可,有一不然,难以遽改。不若付之公议,令宰相行之。行之而天下不以为便,则台谏公言其失,改之为易。”仁宗朝注重发挥监察作用,以利于集思广益、纠正失误。
(三)严肃法纪、以上率下
宋代的法定诏令主要有制、诏、敕、批答、国书、口宣等,另外临时下达的特殊诏令有内降、御笔、御笔手诏等。包公认为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必须慎重,以保持其稳定性,而实现稳定的关键在皇帝。他在《论诏令数改易疏》中批评“朝廷凡降诏令,行之未久,即有改张”,“累年以来,此弊尤甚:制敕才下,未逾月而辄更;请奏方行,又随时而追改。民知命令之不足信,则赏罚何以沮劝乎”。包公认为,“诏令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焉”。他在《论江西和买绢疏》中指出:“凡朝廷降一命令,所以示信于天下。若有司承受,委而不顾,乃是命令之不足遵守,俾四方何以取信?则朝廷纲纪,亦缘此寝隳矣。”
包公强调法律要稳定运行,关键在于立法要经久可行,而在执法方面朝廷特别是仁宗应做出表率。围绕法纪问题,包公还具体指出当时存在的三种弊端:一是内降,二是覃恩,三是疏决。
按照宋朝的惯例,凡诏令都必须经中书省、枢密院等部门的审议而后由学士院起草颁发。所谓内降,是皇帝不经过相关部门审议而直接从内宫颁发,其内容多为任命官职、减免处罚等。包公在皇祐二年(1050)八月《请绝内降疏》中指出,刘太后临朝称制时,朝中便有一种请托风,“盖倾邪之辈,因左右之容,假援中闱,久渎圣化”。仁宗亲政后一度革除此弊,而“顷年以来,此路寝启,妨公害政,无甚于此”。所以包公请仁宗“特降指挥止绝。如更妄有陈乞,并令中书、枢密院、三司、开封府等处详先降指挥,依公执奏,毋得阿徇”。此意见被仁宗采纳。皇祐二年九月,诏:“内降指挥百司执奏毋辄行,敢因缘干请者,谏官、御史察举之。”
宋廷于明堂举行祭祀天地大礼时,照例大赦覃恩。但对百姓赦恩常不及下,而对百官恩赏却极冗滥,正所谓“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包公在《论明堂覃恩疏》中指出:“爵禄者,天下之公器,而邦国之大柄也。惟士之有功与德,所宜处之,非此二者,不可滥与。”认为对官吏“不辨能否,普加官爵”是一种“蠹政”。请求仁宗对所有百官迁转恩泽,“特行裁处”。这个意见和庆历新政时“抑侥幸”的措施是一致的,可惜并未被采纳。
宋廷于常年四五月内,由皇帝亲自疏决罪人,一概减刑降罪,以示“皇恩”。形成定例以后,一些部门如三司、开封府等,每当四月疏决临近,便将应了结处理的诸项案件“用情拖延,等候疏决”。由此产生诸种舞弊、不公等问题。包公奏请“今后才入三月,应有合行结绝公事,严紧催促了当,仍令当职官员躬亲检举,庶绝奸弊”。
包公在从政过程中,还多次上书批评仁宗昧于私情、袒护外戚等问题,希望仁宗“奋乾刚之至德,畏天地之大异,发号施令,审思乎利害,赏德罚罪,无间于疏昵”,以此体现公平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实现长治久安。
(四)清心直道、身体力行
包公自己曾回忆说:“臣生于草茅,早从宦学,尽信前书之载,窃慕古人之为,知事君行己之方,有竭忠死义之分,确然素守,期以勉循。”说明他从小就读书刻苦,抱负高远。包公在刚步入仕途时写了一首五言诗:“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修干终成栋,精钢不作钩。仓充燕雀喜,草尽狐兔愁。往牒有遗训,无贻来者羞。”表达了他光明磊落的胸怀和耿直不屈的性格。清心直道即是清廉公正,这在包公的执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以下列举几事:
1.读书交往
包公读书时就慎于交往,拒绝富人宴请。朱熹盛赞他“立己接人之严”,“可谓法也”。
包公享年64岁,年轻时主要在家乡读书尽孝。宋代经济文化发达,社会交往扩大,是“举世重交游”的时代。人们之间的交际产生了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与正负影响。朱熹说:“朋友之于人伦,所关至重!”(《朱子语类》卷一三《力行》)他对包公在学生时代的“交际之道”极为赞赏。
朱熹与其弟子漫谈“交际之道”时,曾有这样一段叙述:包公和一个姓李的同学同在一个僧舍寺庙读书,在通往寺庙的巷子里,住着一位富翁。包公和同学们上下学都必经他家的门口。有一次,包公和李姓同学走到巷子里,那位富翁已在门口等候,请他们到屋里坐坐。他俩说有急事,婉言谢绝。过些时候,富翁又备了酒菜,非常诚恳地邀请他俩到家做客。李姓同学感到盛情难却,准备答应。包公严肃地说:“彼富人也,吾徒异日或守乡郡,今妄与之交,岂不为他日累乎?”结果没有答应。十余年后,两人果然相继为乡郡官,皆秉公执法,不受私人关系影响。
朱熹盛赞包公“立己接人之严”,对人际交往很慎重,处理事情从长计议。他感慨地说:有些地方官因交际乡人,熟人过密,没有限度,出现“遇事入手,处之颇有掣肘处”的状况,所以他很看重包公拒宴这件“小事”,反对官员通过吃吃喝喝拉关系,以私碍公,影响公正执法,提倡以包公为榜样,即“可谓法也”。
2.一砚清风
包公任端州知州期间,对作为贡品的端砚不多收一块,离任时“不持一砚归”,被称为“一砚清风”。
端州出产的端砚和湖笔、徽墨、宣纸一道,并称文房四宝中的绝品。端砚是朝廷钦定的贡品,以往在端州任职的知州,总要在上贡朝廷的端砚数目之外,再多加几倍,作为贿赂京官的本钱。包公康定元年(1040)任知端州,上任之后,一改陋习,决不多收一砚。离任时,包公“不持一砚归”,当时成为美谈,后来演化出许多动人的故事。
3.招待俭约
包公任监察御史期间,作为送伴使陪送辽国使者出入境,亲身感受到这里面吃请送礼的不正之风,上疏仁宗严加约束。
仁宗庆历五年(1045)四月,辽国派使者祝贺宋仁宗的生日,监察御史包公首次作为送伴使陪送契丹使者从开封经河北出境,在往返途中,发现宋三番使臣习惯于接伴使副进发前四五日离京,凡经过驿站大肆取索鸡鸭鱼肉,广设酒肴,而且对当地政府多有要求。使臣到了河北与契丹交界的雄州,一住就是十几天,每天要供应使臣等酒食70余份,过于铺张浪费。包公往返河北途中,亲身感受到这里面的吃请送礼的不正之风,上疏仁宗《请止绝三番取索》,要求缩减招待使节等费用,严禁“妄有取索”。
包公建议:三番使臣只得于接伴使副前发一日出行,对送伴使副提前两日安排,时间不能过早,也不准妄自取索实物、相互请客及馈送。还要求接送使臣在客人过界前一天返京,以避免骚扰地方。包公与同僚吴奎后来又反复论三番使臣在河北“诛求骚扰,公私不胜其害”。至皇祐二年五月,仁宗采纳包公、吴奎等意见,“诏国信司罢三番使臣”。其接送使臣由沿路地方官负责。但几个月后朝廷又恢复设置。包公得知后,又奏上《请免接送北使三番疏》,希望仁宗“特行前诏,此为至当”。包公的建议虽未被完全采纳,但接待时间有所减少,铺张浪费现象有所收敛。
4.开封纠风
包公在开封府任职近一年半。开封府因为是皇帝和朝廷百官的居住地,人际关系十分复杂,请托关系、打通关节的现象十分严重。包公为纠正不正之风,率先垂范。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云:包公“知开封府,为人刚严,不可干以私。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吏民畏服,远近称之”。
北宋开封府旧制:凡到府衙告状之人,不能直接到大堂申诉,府吏坐在门口,先收状牒,叫做“牌司”,府吏常借此敲诈勒索。如果诉讼者不给府吏送钱,即使有再大的冤情,也很难进府门,正如老百姓所云: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包公权知开封府后,改革诉讼制度,废除“牌司”,“开正门”,允许诉讼人直接到公堂当面陈述冤情,百姓对此改革交口称赞。
5.庐州杖亲
包公对亲属要求很严,在家乡庐州当官时,亲友犯法也秉公处理。
庐州是包公的故里,皇祐四年(1052)八月,包公知庐州时,有些亲友仗势扰乱官府,其中一位是他的舅舅,包公秉公处理,给他舅舅以笞刑。自此其他亲友的犯法行为多有收敛。传说从此之后,“外甥有理打得舅”这句话,在当地演变为一句俗语流传。
6.布衣执政
包公历官多年,位尊执政(枢密副使),生活应该很丰裕,但他很节俭,“虽贵,衣服、器用、饮食如布衣时”。
包公“初宦时”生活俭朴,而在地位提高以后,仍一如既往、两袖清风。包公的妻子董氏同样节俭。墓志铭记载包公妻子董氏,“内克尽妇道,外不失族人欢心者,盖十三年。孝肃渐贵,夫人与公终日相对,亡声伎珍怪之玩,素风泊然”。
7.廉洁家训
包公反贪倡廉身体力行,给后世子孙立了一条严格的家训,形成一种“孝肃之风”,对包公家族产生了重要影响。
包公家训云:“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就是说,包家后世子孙当官,如有贪赃枉法者,开除族籍,不准再回包家;死后也不准葬入包家祖坟。不遵从此训,包公就不承认他们是自己的子孙。包公还请工匠把这则家训刻在石碑上,竖立在堂屋东壁,垂照后世。
包公的廉政事迹对包公家族产生了重要影响,由此形成了包氏家族特有的“孝肃家风”,在潜移默化中润泽后世。
包公能如此廉政,主要出自他以民为本的思想。廉政是为安民。他认为:“民者,国之本也,财用所出,安危所系,当务安之为急。”“国家富有天下,当以恤民为本。”“善为国者,必务去民之蠹,则俗阜而财丰;若蠹原不除,治道从何而兴哉!”可见包公的廉政事迹是建立在安存百姓的基础上。当然,包公的安民总目标是固本,即巩固国家统治,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与长远利益,所谓“大本不固,则国家从何而安哉”。但安民对缓和阶级矛盾、改善人民生活状况、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还是有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