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法之争
1930年10月,中原大战行将结束,蒋介石取得了军事上的胜利。为此,蒋踌躇满志地宣称,“此次讨逆之战,实为国内永久和平之张本,亦为全国真正统一之基础”,“则此战之后,决不至再有军阀而敢破坏统一,叛乱党国矣”。
但中原大战给国人带来的重大损失并未随战事的结束而就此消弭,时任北平政务委员长黄郛毫不讳言地谈道:“本年国内战起,战线之长,在近代世界史上,除欧战外无可与匹。战争之烈,在国内战史上,亦少其例。双方死伤总数达三十万人之巨,而战地人民之伤亡流离者,当十百倍于斯。”
蒋介石亦深明这一点。10月3日,蒋介石在前方刚刚击败阎锡山、冯玉祥的部队,即从郑州致电国民政府呈请赦免政治犯,“今讨逆军事即可结束,兵气既有全消之望,刑赏当存忠厚之心,诚宜咸与维新,概从宽免”,并对自我有所反省,“矧中正自维谅德,诚信未孚,对人处事,每多过误,内省方自增渐”。
蒋介石急欲洗刷自己的形象,重新树立在民众心目中的威望,从而扩大和巩固国民政府的统治基础。此外,蒋介石还祭出收拢民心的更大法宝,即召开国民会议和制定约法。
中原大战和此前的“清党”给国人带来巨大的损害,民众对国民政府极为不满,怨声载道,制定约法保障民权、限制政府权力的呼声高涨。胡适指出,“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时期的约法”,呼吁“快快制定约法以确立法治基础!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
中原大战甫起,汪精卫、阎锡山、冯玉祥等反蒋派组成同盟,成立北平“国民政府”,并召开“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扩大会议”,也高举约法的旗帜来打击南京中央政权。1930年9月2日,扩大会议决定即时起草约法,并于10月27日在太原公布《中华民国约法草案》(又称“太原约法”),交国民公议三个月。
太原约法因反蒋派在军事上的失利,已失政治地位和法案效力,因其条文包含了较多的民主思想和还政于民的内容,在国民党内部及民间掀起了关于约法的大讨论。“虽然训政时期是否需要约法,实为国民党执政后党内党外一大悬案,首都党国要人近亦有表示及之者,社会方面则谈者尤多,可知此事不是党的问题而是国的问题。”
事实上,制定约法已经成为当时相当普遍的政治呼声。
蒋介石岂能自甘落后,早在10月3日便致电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称:“中正以为目前唯一要务,为提前召集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召集国民会议之议案,颁布宪法之时期,及制定在宪法颁布以前训政时期适用之约法……本党于此乃可征询全国国民之公意,准备以国家政权奉还以全国国民,使国民共同负责。”
其意图十分明显,即希望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前召开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商讨召开国民会议及制定训政时期约法案。所谓约法,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约定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伸民权而抑军权。蒋介石此举虽是顺应民意,但其根本目的并非是还政于民,而是为其实行统治奠定一个法统的基础。蒋电经各大报转载报道,一时赢得了部分舆论的称许,同时蒋欲通过约法当选总统的传言也甚嚣尘上。李宗仁亦回忆道:“当时盛传,蒋先生将利用约法,出任总统。”
蒋介石不得不出来澄清,称:“现在革命环境,对内对外有国府掌握政权,代表国家,训政时期实不需总统。个人意见,只要国府能负起责任心,安定社会秩序,依照建国大纲做去,不必另选总统,故国民会议中,只应制约法,不必亦不应提总统问题。”
尽管蒋介石亲自出面辟谣无意图总统之位,但也绝非是清心寡欲,一场政治秀而已。中原大战胜利后,“军权”牢牢在握的蒋介石,这时不再需要借助胡汉民所标榜的高高在上的“党权”制约异己,便开始对妨碍他集权的胡汉民发起挑战。倡导“民权”、颁布约法来对抗胡汉民所标榜的“党权”,是再好不过的借口。
胡汉民也心知肚明,对蒋介石制定约法百般阻挠。蒋、胡之间上演了一场“约法之争”。
早在1928年8月,国民党在南京召开二届五中全会,通过“训政时期,应遵照总理遗教,颁布约法”
。当时,胡汉民还在海外,并未参加该次会议。9月,胡汉民返抵中枢,随即走马上任,开始坐镇筹划和指挥一系列政治体制的设计和建构,通过《训政纲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等,并在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此前通过的颁布约法决议案再无下文。胡汉民在三大开幕式致辞中强调:“总理给我们的遗教,关于党的,关于政的,已非常完全,而且事实上都已条理毕具。我们只要去奉行,只要摸着纲领,遵循着做,不要在总理所给的遗教之外,自己再有什么创作,这一点各位同志应该都要注意”;随后确定“总理所著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及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之根本法。举凡国家建设之规模,人权、民权之根本原则与分际,政府权力与其组织之纲要,及行使政权之方法,皆须以总理遗教为依归”。
在胡汉民的授意下,确认总理遗教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之根本法,言外之意是无须再另订约法。为继承法统,蒋、胡都宣称遵照总理遗教行事。然而,孙中山遗著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训政时期是否需要约法的问题。
孙中山关于约法最早的阐释可见其与汪精卫的谈话。其大要为:“革命之志在获民权,而革命之际必重兵权,二者常相抵触者也”;“天下大定,欲军政府解兵权以让民权,不可能之事也”;“察君权、民权之转捩,其枢机所在,为革命之际先定兵权与民权之关系……定此关系厥为约法。革命之始,必立军政府,此军政府既有兵事专权,复秉政权。譬如既定一县,则军政府与人民相约,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其荦荦大者悉规定之”。
孙中山认为,约法是顺利解决兵权过渡到民权的关键所在,规定军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906年,孙中山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将革命次序分为三期——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但孙中山并未指明依靠何种力量来制定约法、推行约法之治,只是规定了约法之治的期限。全国行约法六年后,制定宪法,军政府解兵权、行政权,国民公举大总统及公举议员以组织国会。
1914年,孙中山创立中华革命党,在总党章中对革命三期论略有修正,即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训政时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而未提及制定约法。此外,还规定“自革命军起义之日至宪法颁布之时,名曰革命时期;在此时期之内,一切军国庶政,悉归本党负完全责任”。
这便是训政时期“以党治国”之由来。
1919年,孙中山作《孙文学说》,在第六章“能知必能行”中申说“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第一、军政时期,第二、训政时期,第三、宪政时期。第二为过渡时期,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非现行者),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
。孙中山明确指出,在训政时期应施行约法,目的是建设地方自治,伸民权,有所推进。1923年,孙中山在《孙文学说》基础之上进一步说明,过渡时期施行约法,“以一县为自治单位,每县于敌兵驱除战事停止之日,立颁布约法,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
。1924年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仍将革命分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但在各具体细则中并未提及约法,只是规定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
。1925年,孙中山辞世,在遗嘱中强调,“现在革命尚未成功,凡我同志,务须依照余所著《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继续努力,以求贯彻。最近主张开国民会议及废除不平等条约,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
。孙中山前后各说颇不一致,虽曾提到过制定约法,但以何种形式、依靠何种力量制定约法并未言明,因而训政时期是否需要约法成为悬案,这为国民党内部各派系之争留下了口实。
在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中,胡汉民否决了训政时期制定约法的决议案,其理由是“民国元年,总理未暇及于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制定,临时遂同意于约法之颁布,然而其内容多非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主张,实不惬总理之本意。迨本党在广州开创政府之时,总理先后著成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国大纲诸要典,乃不复以约法为言”
。颁布约法,是孙中山革命理论中“解兵权”、“让民权”的过渡机制,不可谓不重要,1923 年孙中山亦持“过渡时期施行约法”说,可见胡汉民所言颇为牵强。盖因当时国民党内部尚能达成一致意见,蒋介石也需要胡汉民的“以党治国”来约束异己,故毫无异议。然而,当内外环境皆有所变化时,蒋介石提出召开国民会议和制定约法,情形也随之变化。1930年11月,国民党召开三届四中全会,蒋介石关于国民会议和约法的提案自在议题之中,蒋、胡之间展开正面交锋。
胡汉民任大会主席并致词。胡语重心长称:“每个同志应该尽其所能,把所有的聪明才力贡献给党,这原是总理的遗训。但断断不可以某人为万能,希望一切事情都由他一人去负担,以为如此,便是把所有的聪明才力都贡献给党了。可是目前却深犯这个毛病,因此兼职之风一时大盛,兄弟认为实有严重纠正的必要。”
实际上,胡汉民是不点名批评蒋介石,胡以反对兼职为手段来限制蒋的权力的意图亦十分明显。会中胡汉民更是提出《常务委员任务繁重以后各部部长可不必由常务委员兼任案》,大会原则上通过,交常务委员会。尽管如此,会议仍通过推选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兼任行政院院长一案。
蒋、胡两派的明争暗斗也渐趋激烈,“大会对国民会议问题空气不佳,缩小省区、制定约法亦有少数人反对”。蒋发表《告同志书》,直言“国家内外环境之复杂,人心趋向之尚未归于共同,政治上与社会上尚无坚定力量”。
关于约法问题,更是展开激烈的辩论。“反对者谓约法虽政府根本大法,但现在政府已组成,人民权利义务,总理遗教已明白纪(记)载,毋庸约法;赞成者谓政府与人民之间权利义务必须明文规定,结果决留付国民会议讨论。”
事实上,蒋所提制定约法案未被通过,只通过了召开国民会议一案。对此,于右任不得不出来圆场:“国民会议原非本党建设程序中所有,系中山北上后为政治关系有此主张,其后列入遗嘱,势非实现不足以重遗训,从前时机未到,延未办理。今大局已定,故由大会主席团提案通过。至约法乃党对国民之公约性质,本可由党径行宣布,今将由党起草,交国民会议议决。此事因蒋有江电,已向中央建议,故无人提案,但日内仍当提议。”
最终,蒋介石以国民政府主席兼任行政院院长,大会遵照总理遗嘱通过并决定于1931年5月5日召开国民会议,制定约法遭到否决。
但蒋、胡关于约法的争论并未就此结束,反而进一步公开化。1931年1月5日,蒋介石在国民政府纪念周上发表讲话,表示当年内将召集国民会议和制定约法。胡汉民却在同一天立法院纪念周上公然唱反调,与蒋针锋相对,表示“现在各项法律案还未完备。已有的,又因为军权高于一切,无从发挥其效用。徒然定出大法来,有而不行,或政与法违,不但益发减低了人民对党的信用,法的本身也连带丧失了价值。所以我不主张马上有约法或宪法,不但是为党计,为法的本身计,甚至也为了目无法纪者的军阀自身计”
。胡汉民在约法问题上寸步不让,颇令蒋介石头痛,一时也无计可施。2月中旬,蒋介石失去耐心,在日记中大骂胡汉民。18日和21日,蒋介石两次赴汤山,考虑对付胡汉民的办法,在向李石曾、吴稚晖等国民党元老征询意见并获支持后,蒋一狠心,于28日将胡汉民拘押起来。
最终,“约法之争”以蒋介石拘押胡汉民而告终,蒋制定约法也扫清了最大的障碍。蒋介石在国民党中央更是党政军三权在握,无人可匹敌。在蒋的授意下,国民会议的召开和约法的制定也是水到渠成,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