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五宪草”
胡汉民被软禁之后,粤桂、汪派、西山会议派等各派系以广州为大本营组成前所未有的反蒋大同盟。1931年5月25日,唐绍仪领衔反蒋派通电要求蒋介石48小时内下野,蒋自难轻易就范,于是反蒋派便在广州召开“非常会议”及另立国民党中央与国民政府,否认南京政府的合法性,宁粤对峙形成。蒋方不愿恢复胡汉民自由,粤方则坚持蒋下野,双方陷入僵持之中。但蒋力主诉诸政治手段解决,双方一时并未兵戎相向。适当粤方出师讨蒋之际,震惊中外的九一八事变爆发,国难当头,双方不得不息兵和解,在上海展开和谈,胡汉民也得以恢复自由。和谈几经波折,最终商议各方自主召开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蒋介石自行引退,尔后在南京召开四届一中全会,共商国是。蒋介石在权衡利弊、积极部署之后,于12月15日向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呈。22日,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在南京开幕,蒋在出席开幕式后便离京隐退返乡。因胡汉民重返南京中枢的希望渺茫,在宁粤对峙的后期,蒋、汪便暗中联手以制粤。汪精卫深知蒋下野只是暂时的,故托病滞留上海。胡、汪二人并未赴京参会。在这种情形下,孙科出掌行政院,林森出任国民政府主席。新任国民政府主席、各部院首长于1932年元旦宣誓就职。“新政府”改组形成,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集体负责,国民政府主席并不负实际政治责任,颇似责任内阁制。
中央执行委员蒋介石、胡汉民、汪精卫三位大佬远离中枢,导致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不能开会,“新政府”难以为继。蒋介石依然军权在握,掌控全局,暗地里处处实施伎俩,与孙科内阁为难;汪精卫极希望重返中枢,但唯有与蒋联手才可达成,对孙科亦不支持;胡汉民虽然支持孙科反蒋,但“约法之争”后重返中枢实已无可能,便转向经营两广,长期反蒋,对孙科政府打击不小。上任不久,孙科便疾声呼吁,“深盼三领袖来,决定一切” 。无奈之下,孙科破釜沉舟组设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特务委员会,负责中央一切政治上的责任。但“新政府”内部矛盾重重,孙科难以服众,政府运转困难,尤其在财政和外交上更显困难。可以想见,孙科内阁似乎难逃倒台的厄运。在蒋、汪联手运作下,孙科被迫于1月底辞职,继而由汪精卫接任行政院院长职。蒋、汪合作再度成功,由此形成“蒋主军、汪主政”的局面。孙科郁闷至极,曾一度拟在上海组织“临时政府”予以还击,但最终未能成为事实,无奈接受下台的结局。在胡汉民失势以后,孙科的地位有所提升,势力较大。蒋、汪不得不有所考虑,于是便让孙科做立法院院长。正在气头上的孙科显然不甘愿向蒋、汪俯首称臣,做一个傀儡立法院院长。有学者亦指出:“孙科对国民党的政治非常富有经验,以至于他在自己的政治影响力没有确实保证的情况下,没有贸然接受这个声望很高的任命。因此,在他自己的政治实力得到重整之前一直拒绝就职。”
转机出现在1932年4月国难会议的召开。会中,要求结束训政,即日实施宪政的呼声高涨,汪精卫不得不表示“极端赞同”,但提前结束训政案还是被否决。 尽管如此,“召开国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呼声仍不绝于耳,日益高涨。孙科看中了这一机会,“认为利用宪法问题来削弱蒋介石对政权的控制的时机已经成熟”。国难会议结束不到两周,孙便“成为宪政的拥护者”。 孙科随即着手进行一系列的准备,显然,随着九一八事变和一·二八事变接连爆发,无法不在抗战这个层面上做文章。4月24日,孙科拟就《救国纲领草案》,主要内容包括:近期内筹备开始宪政;6月召集三中全会,决定党政改革一切原则;由立法院于10月起草宪法草案,提交1933年4月召开之第一次国民代表大会。议决颁布:国民在不违反三民主义原则下,皆得自由组织政治团体,参加政治,但现役军人停止选举及被选举权;国民代表大会以各省市按人口比例,由职业团体选举代表组织之,选举法由立法院制定;外交以彻底抗日为目前主要方针。 其核心是实施宪政,起草宪法草案及抗日,具体操办交立法院,主张召开四届三中全会和国民代表大会来促成之,应该说是一份较完备的纲领草案,显然是有备而来。但这还要看其他国民党人的态度,尤其是蒋介石的态度。
此前,面对国内结束训政、实施宪政的呼声,由汪精卫主持的行政院出台在宪政实施以前在中央层面召集国民参政会的方案和切实办理地方自治加以应付,换言之,并未考虑制定宪法的预案。南京中央通讯社第一时间登载了《救国纲领草案》,国民党中央极为不满。25日,南京国民党中央宣传委员会认为该方案“辞多乱政,通讯社主任余维一殊属疏忽,除告诫外,拟另约程沧波担任之”,可见抵触态度之一斑。 国民党元老于右任率先公开反对,发表《放弃训政与中国革命之危机》一文,指称“惟宪政开始,必待于训政之完成,结束训政即结束党之领导革命”,“自治不完成,自治为虚壳,训政不经过,宪政为具文”,将结束训政提升至放弃“党之领导”的高度。 按照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宪法草案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宪政两时期之成绩,由立法院议订,随时宣传于民众,以备到时采择施行”;“全国有过半数省份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 仔细检查孙中山的遗训,会发现很多棘手的问题,尤其会被其前后一致性的问题所困扰。事实上孙中山并没有很清楚地表达他关于政府的设想。 如孙中山虽规定训政时期之年限为6年,但并未考虑这6年间,地方自治之成绩是否可以达到符合宪政开始之要求。实际上,国民党人也并未完全按照孙中山的遗训行事,只不过,孙中山遗训象征着法统,是国民党人不得不高举的旗帜,同时也是打击异己的权威武器。
面对于右任的质疑,孙科也不示弱,反驳道:“于最大错误在不能承认本党已往过失,以为本党仍系健全,陷于讳疾忌医之不客观态度;于惧打开党禁;建国大纲训政为六年,至明年四月将期满,如以为延长,则名义延长训政,实延长专政”,仍主开放党禁,速行宪政。 蒋介石的态度颇为关键,没有蒋的支持,孙科所主张的宪政便无从谈起。起初,蒋不以为意。8月,汪精卫以北方东北军节节败退,日本入侵屡屡得手,对张学良甚为不满,行政院备感压力为由,突然提出辞职,且辞意甚坚,迭遭挽留亦不回任。蒋介石不得不考虑人事的更委,孙科被列入候选,地位顿时凸显。9月中旬,蒋介石在庐山与林森、宋子文、罗文干等会面,考虑“如汪终不可留,将觅继任,以免遗缺,人选似于孙科为近” 。25日,孙科到沪对记者谈话,称“本人不赴京”,对内政隔阂无表示,否认将长行政院,随即赴庐山见蒋。 9月底,蒋、孙庐山会谈顺利,蒋介石接受孙科党政改革、制定宪法的主张,孙科也表示做好就职立法院院长的准备。此前,孙科并未贸然就职立法院院长,几天前还声称“不赴京”,是因为没摸准蒋的态度。在确定获取蒋的支持下,孙科总算可以入京就职了。
1932年12月,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在南京召开,孙科等27人提集中国力挽救危亡案,在蒋介石的“护航”下,提案顺利通过。提案第三点为宪政之准备:积极遵行《建国大纲》所规定之地方自治工作,以继续进行宪政开始之筹备;拟定1935年3月开国民大会,议决宪法,并决定宪法颁布日期;立法院应速起草宪法草案发表之,以备国民之研讨。 在与蒋介石讨价还价后,1933年1月16日,孙科正式就职立法院院长,随即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自兼委员长,负责宪法起草事。孙科此次入京可谓是有备而来,亦想有所作为,在就职前夕与立法院副院长邵元冲谈话时称,“京中人促任立法院事,然既任事则必有全权,否则宁不任事”。邵元冲颇不以为然,日记载孙科“词气悻悻,殊非常理所能测”,“实令人对之绝望”,并致函蒋介石“说明其不可理喻之处”。 的确,初期孙科立宪完全遵己意行事,就连蒋介石的意见也视而不见,甚至公然挑战蒋的权威。
上任不久,孙科就高调地宣称,根据中国国情和时代的需要,“我们所需要的宪法,已不是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的议会政治的宪法”,而“是以三民主义为依归的五权宪法”。 孙科所言的“个人主义”,显然是隐射蒋介石。孙科先后指定由张知本、吴经熊、傅秉常、焦易堂、陈肇英、马寅初、吴尚鹰等7人为主稿委员,并推吴经熊担任初步起草工作。 1934年3月1日,宪法草案初稿发表,以一个月为时限征求全国之意见,共计10章160条。其内容主要有:国民政府由总统及五院组织之,裁撤国民政府主席改设总统,总统总揽行政权,总统及五院均对国民代表大会负责;国民政府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由总统署名,并经主管院长副署等。 不消说,此宪法草案肯定不是蒋介石想要的,其他国民党人也颇有意见。戴季陶便致函孙科,委婉批评孙自行发挥的地方太多了,“一国之法律,必为历史产物,而非可任意创造者”,给出具体意见颇多。 14日,孙科偕吴经熊飞南昌谒蒋,征求蒋之意见。 亲领蒋的指示后,孙科不得不做出让步,此后立法院收拢各方意见,宪法草案屡经修改,过程极为曲折。1934年10月16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最后的草案,但结果却让众人更加失望,钱端升便是其中之一。“立法院对于初稿的草拟是费过一番苦心的,审查时的细心及虚心也是值得我们的赞佩的,但审查修正以后,二读以前,忽因一二人的意见,而将草案加以根本的改窜则是不可思议的,也是不足为训的。”
11月9日,立法院将宪法草案呈报国民政府,转呈国民党中央审核。12月,国民党四届五中全会召开,成立了由蒋介石、汪精卫、林森等四十余人组成的宪法草案审查委员会。审委会出台审议程序,决定:(1)将宪法草案发交常务会议,组织宪法草案审查委员会。此会至少每星期开会一次,并得邀集立法委员及专家列席,以备咨询。(2)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前两月将修正意见发交立法院,由立法院参考补充修正。(3)立法院修正后,再呈由常务会议审核,提交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4)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作为本党决定之宪法草案,依法提出于国民大会。从中不难看出,宪法草案的最终决定权已转移至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院只是执行审查意见并加以修正。同时,审委会对宪法草案的内容亦做了规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应审察中华民族目前所处之环境及其危险,斟酌实际政治经验,以造成运用灵敏能集中国力之制度。本草案应交常会,依此原则,郑重核议。” 言外之意是,现正值日本入侵,国难之际,宪草应以集权制为原则,以便在政治上“灵敏”操作。会中,国民党人对宪法草案更是不留情面,大加挞伐。14日,四中全会举行第五次会议,由孙科主持,讨论宪法起草案。邵元冲对中央政府等组织诸点,皆有所批驳,随后汪精卫、蒋介石、何应钦、王正廷、罗家伦等均发言驳斥,甚至连参与起草的张知本、陈肇英“亦表示行不通”。孙科“面红耳赤,无词可答”。 可见孙科处境之尴尬,欲在宪草上明哲保身殊无可能。
1935年10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草案审查完竣,提出五项基本原则:(1)为尊重革命之历史基础,应以三民主义、建国大纲及训政时期约法之精神,为宪法草案之所本;(2)政府之组织,应斟酌实际政治经验,以造成运用灵敏、能集中国力之制度,行政权行使之限制,不宜有刚性之规定;(3)中央政府及地方制度,在宪法草案内,应于职权上为大体之规定,其组织以法律定之;(4)宪法草案中有必须规定之条文,而事实上有不能即时施行,或不能同时施行于全国者,其实施程序应以法律定之;(5)宪法条款不宜繁多,文字务求简明。 立法院根据五项原则再次对宪法草案重加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围绕总统和立法院的权限展开。如审查修正案规定司法、考试两院院长均由总统任命之,部分立法委员表示“应由国民大会选任”或“须得立法院之同意”,但傅秉常、梁寒操表示“此系中央所订,不容推翻”,仍照审查修正案通过。最终,总统之权限扩大,立法院权限则相应缩小。第一,司法、考试两院院长,原草案由总统提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修正案以总统之任命司法、考试两院院长,系以国家元首资格代替人民行使一部政权;第二,总统对立法院复议案件,如仍认为政见不和时,原草案系规定仍应公布或执行修正案,为避免将来总统与立院间政见不一,发生争执计,已另加但书,即规定遇法律案、条约案,得提请下届国民大会复决。由此似乎可以看出,立法院已全面退缩,再无与总统争权的雄心,放弃立法院超然其他四院之上的地位,最后不得不以总理所创五权宪法各院“均系平衡”来慰己。 10月25日,宪草三读通过,共8章150条,送呈国民政府,转送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再次审核。
11月,国民党四届六中全会在南京召开。宪草审查委员会对新修订宪草进行审查,仍不满意,经大体讨论后,认为有另推委员先行做初步审查之必要,当即推定叶楚伧、陈布雷、甘乃光、罗家伦、梁寒操五委员及傅秉常、吴经熊两同志,另开小组审查会,集中各委员所发表意见,制成报告,再行讨论。最后,审委会给出意见,认为“立法院最近修正之宪法草案,大体均属妥善,唯为适应国家现实情势及便于实施起见,似尚应有充分时间,加以详尽之研究与讨论。但现距代表大会为日无多,且代表大会会期甚短,恐亦无暇逐条详商,为最后之决定,因此拟请六中全会将上列理由连同本宪法草案,送请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请将宣布宪法草案及召集国民大会日期,先行决定;并对于宪法草案加以大体审查指示纲领,再行授权于下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为较长时间之精密讨论后,提请国民大会议决颁布之。各中央委员关于宪法草案之意见,拟请转陈大会,指定委员,分别条理,附同草案,送五全大会以资研讨” 。宪法草案的最终敲定还遥遥无期,一切尚待五全大会再定。另据邵元冲日记载,“讨论宪法草案,发言者颇多,有主张根本无宪法需要者” 。其实,蒋介石亦对宪法草案不感兴趣。宪草正式颁布以后,为蒋而设的总统权力极大,但蒋在接受《字林西报》采访时表示,“绝不愿为总统候选人”,理由是总统之位将妨碍其“实行报国之志愿”,限制其“周历国内无论远近之各地,实地考察当地之民情与政绩”,随时解决关于“各种与民族复兴有根本关系问题”。 邵元冲还透露,“将各委员发表之意见及原草案移送五全大会讨论。盖顾虑孙科等悍持成见,故委曲绚之。人事之牵制如此,欲求振饬纪纲也,难矣!” 尽管孙科等人一再向蒋介石表示退让,宪法草案遵照蒋意一改再改,结果蒋却大不感兴趣,持可有可无之态度,最后为了应付或安抚孙科派,不得不加以讨论,与《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颁布不可同日而语。
不久,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决议接受宪草,但并没有确定宪法草案及召集国民大会日期,而是授权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之,但规定“务须于1936年内实施之”,宪草内容仍“应由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据大会通过之重要宪草各提案修正之”。 五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央执行委员,蒋介石、汪精卫、胡汉民、孙科等100人当选。秉承五全大会的旨意,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于12月2日在南京召开。大会议定“1936年5月5日宣布宪法草案,11月12日召开国民大会”,随即组设宪法草案审议委员会,由叶楚伧、李文范等19人组成,“负责审议草案及经大会认为应予采纳之提案,于两月内拟定修正案,呈由常会发交立法院再为条文之整理”。 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宪法审议委员会,迭经集会,最后议决23点审议意见,于1936年4月23日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交立法院遵照办理。立法院亦再指示傅秉常、吴经熊、马寅初等8人对草案条文重加整理后,院会即于5月1日三读通过。 5月5日,国民政府正式宣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五五宪草”)。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一共8章148条。 兹就各章主要条例分析如下。
第一章为“总纲”,规定国体为三民主义共和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以共和制为国体的国家,其主权归全体国民所有,当无疑义。唯对以“三民主义”限定国体质疑颇多,如“主义为有时间性之物,国体则不容改易;三民主义为一党之主义,实行宪政以后,势不能强国人以共信;三民主义解释分歧,如以限制国体,未免有随时发生违宪问题之可能”。孙科解释说,中华民国为革命的产物,宪法是保障革命的基础,以三民主义立国,可以昭示“革命之义”,饮水思源;另外,一个国家的建立不能没有立国的主义,立国的主义应该是可以包含一切的,而三民主义正是兼收并蓄的,对内强调各民主平等,对外主张大同,除民族主义外,还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这并非“共和国”可以体现的。 与其说“三民主义”体现了中华民国立国之特性,毋宁说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制”的前提。“宪法草案既把中华民国的国体规定为三民主义共和国,那末(么),凡积极的(地)主张别个主义,或消极的(地)反对三民主义的政党,当然都可以视为违宪的政党,而不许其存在了。”
第二章为“人民之权利义务”。对于人民之各项权利,宪法仍采取间接保障,而不是直接保障,即以“依法律”限定之,也就是说,人民必须在法律之内,才能自由平等,享受各项权利。其中第二十五条又规定:“凡限制人民自由或权利之法律,以保障国家安全,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为限。”孙科认为,法治国家的通例是人民没有绝对的自由;过去民权失去保障,不是法律不良,而是行政机关有以蹂躏之,不能将法律与政令混为一谈;宪法颁布以后,法律由民意机关决议,人民可运用创制与复决权,即便有恶法也不足为虑;直接保障为具体规定,挂一而漏万,并非宪法条文所能巨细毕举,宪法所规定者为自由保障之原则,其余则可用普通法来补充。
第三章为“国民大会”。其中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年满20岁者,有依法选举代表权,年满25岁者,有依法被选举代表权;国民大会,每三年由总统召集一次,会期一个月;有选举和罢免正副总统、立法院院长、监察院院长、立法委员和监察委员之权,以及创制、复决法律和修改宪法等职权。
第四章为“中央政府”。总统为国家元首,统率陆、海、空军,享有依法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宣布戒严和解严、行使大赦和特赦、减刑、复权、任免文武官员、授予荣典之权;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并须经关系院院长之副署;对国民大会负责。行政院为中央政府行使行政权之最高机关,正、副院长及政务委员由总统任免,并对总统负责。立法院为中央政府行使立法权之最高机关,对国民大会负责;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关于重要国际事项之权;行政、司法、监察、考试各院,关于其主管事项,得向立法院提出议案;总统对立法院之议决案,得于公布或执行前提交复议,立法院对于前项提交复议之案,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维持原案时,总统应即公布或执行之,但对于法律案、条约案,得提请国民大会复决之;立法院送请公布之议决案,总统应于该案到达后30日内公布之。司法、考试两院正、副院长由总统任免,均对国民大会负责。监察院为中央政府行使监察权之最高机关,掌理弹劾、惩戒、审计,对国民大会负责。对总统、副总统及五院院长之弹劾案,须有监察委员十人以上之提议,全体监察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审查决定,始得提出。
总统权力极大,但与西方民主国家所施行的总统制又有所差别。总统并非是统摄五院,只有行政院对总统负责,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四院均对国民大会负责,称之为总统独裁制更为合适。首先,行政院的院长、副院长及政务委员是由总统任免,且对总统负责的,即总统对于他们,有完全任免权。因之,总统发布命令,虽然须有行政院院长副署,但是总统不难罢免不肯副署的院长,而任命承认副署的人为院长,使其副署自己发布的命令。即行政权在名义上虽属于行政院,而在事实上则属于总统。
其次,宪法草案规定,在全国完成地方自治之省区未达半数以上时,立法、监察委员由各省、蒙古、西藏及侨居国外国民所选出之国民代表,依照所定名额,各预选半数,提请国民大会选举之,其余半数,由立法、监察两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也就是说,在宪政实施以前,半数立法、监察委员的产生由总统最终决定。立法院之决议案,总统应于该案到达后30日内做处理。如总统持有疑义,得于公布或执行前提交复议,但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维持原案时,总统应即公布或执行。表面上看总统对立法院之决议案并无绝对的否决权,其实不然。由于半数立法委员的任命由总统择定,所以当总统对立法院的决议案表示疑义时,绝不会出现三分之二以上的立法委员要求维持原案的现象,由此观之,立法院也在总统操控之下。而行政、司法、监察、考试各院,关于其主管事项,得向立法院提出议案,行政权受立法院节制,实际上是受总统节制。同理,对总统的弹劾,须有监察委员十人以上之提议,全体监察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审查决定,始得提出,此种情形也绝不可能出现,总统当然不会被弹劾而下台。
从宪法草案内容看,总统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国民大会负责。孙中山遗教主张权能分治,“权”即政权,为人民节制政府之权,亦可称为民权;“能”为治权,为政府治事之权。表面上看,国民大会有选举和罢免总统、五院院长,创制、复决法律,以及修改宪法的权力,国民权利有完全的保障,而实际上国民大会往往由执政党操控,民权凌驾于党权之上是不可能的。另外,国民大会并不相当于国会,国民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会期在正常情况下仅为一个月,在闭会期间,并没有相应的机制可代行国民大会的职权,换言之,国民大会对中央政府只是间接行使政权。“总统对国民大会负责”也只是“民主”政治的装饰而已。
第五章为“地方制度”。施行省、县两级制,省政府执行中央法令及监督地方自治;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县民依法行使创制、复决、选举、罢免四权,直接行使政权。中央与地方之间并非采用均权制,亦非采取集权制。
第六章、第七章分为“国民经济”和“教育”。有人质疑,国民经济和教育均为国家实施的一种政策,并非法律,可用专门法来规定,不应列入宪法之内。孙科认为,中华民国是要建立三民主义的国家,在经济建设上要实行民生主义,与资本主义、共产主义均有所别,实属原则性的问题;教育是立国的根本,关系甚大,皆不得不在国家根本大法上有所规定。 孙科所言的“民生主义”的核心是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宪法草案把人民的财产分作土地与资本两部分,两种财产均受法律保障,同时又受法律限制。关于经济生活,既维持自由主义,同时又参用统制主义;既统制人民,使其经济活动不至“妨碍国民生计之均衡发展”,在此范围内,又承认人民有经济活动的自由。
第八章为“宪法之施行与修正”,规定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非经国民大会不得修改,法律与之相抵触者无效。
“五五宪草”标榜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建国大纲》、训政时期约法为蓝本来制定,但最后呈现给国民的却是一部“一党专制”、总统独裁、民权受限、经济统制的宪法。何以至此?立法院于1933年1月着手进行宪法草案起草工作,直到1936年5月5日,草案才由政府公布于众。在这三年期间,各种各样的政治力量影响着宪法草案,但是占优势的力量,无疑是专制主义。立法院在1933年开始起草的是一个相对自由的宪法草案,到了1936年,早期草案中大部分具有民主色彩的条款都被删除了,而代之以对维持、发展蒋介石日益增长的势力有利的条文。
无论是训政时期临时约法的制定,还是“五五宪草”的颁布,其背后都是权力之争。前者体现的是围绕着蒋介石与胡汉民所展开的“军权”与“党权”之争,最终以蒋介石的全面胜利而告终,从此蒋在国民党中央党、政、军三权在握。即便是1931年底有蒋介石被迫下野的小插曲,但大局依旧为蒋所掌控。面对蒋日益增长的势力,颇具政治野心的孙科祭出颁布宪法的招数自抬身价,企图驾驭立法院与蒋搏斗一番,最终还是以失败告终。实际上,1932年蒋介石重返南京中央,只是就任军事委员长一职;“五五宪草”颁布之后,蒋坚称“绝不做总统候选人”,并非他不想做总统,而是全局在握,做与不做并没有两样。20世纪30年代初期,蒋介石正处于由军事领袖向政治领袖转型的过程之中,胡汉民、孙科相继挑战落败后,其统治愈趋稳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