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国民政府”一词最初见于孙中山1906年冬发表之《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军政府宣言》,曰:“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 是年12月,在《民报》一周年纪念会演讲《三民主义与中国民族之前途》时,在对民权主义的阐述中,孙中山再次宣告:“我们定要由平民革命,建国民政府;这不止是我们革命之目的,并且是我们革命的时候所万不可少的。” 但是直至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孙氏才决定将所组织的政府定名为“国民政府”,提出《组织国民政府之必要案》,主张建立正式组织,将军事时期的革命政府改组为国民政府。经决议:“一、国民党依此最小限度政纲为原则,组织国民政府;二、国民党当宣传此主义于工商实业各界及农民、工人、兵士、学生与夫一般群众,使人人知设统一国民政府之必要。” 复于4月,公布《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全文共25条。第一条曰:“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第二十五条曰:“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 确定“国民政府”为中国国民党主政下的正式政府名称,其本质为民选政府成立前之过渡政府。但是时广东情势未定,复因孙中山应段祺瑞等电邀北上商议国事,直至1925年3月孙氏逝世,国民政府仍未成立。迨东征击溃陈炯明部,及敉平杨希闵、刘震寰之滇桂军谋叛后,广州革命基地大致底定,中国国民党决定实践孙先生遗志,于1925 年6月改组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成立国民政府。
国民政府既由中国国民党所成立,主要特色是“以党治国”。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25年7月1日公布《国民政府组织法》,第一条明定“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及监督,掌理全国政务”,确立“以党治国”的党治原则。但此时为军政时期,国民政府的本质是革命政府,以打倒军阀、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和统一全国为政治号召,党治应为孙中山所称“以党建国”。 至1928年7月,北伐完成,全国统一,进入训政时期,正式施行“以党治国”的党治原则。政府虽仍名为国民政府,但是在“训政”的框架下,建立起新的组织架构及党政关系。
“训政”是孙中山对国家发展进程提出的主张,具有三个主要精神:一是训政的作用在于训导人民会做国家的主人;二是训政时期为过渡时期,其工作为建设地方,实施地方自治;三是训政时期,中国国民党居于执政地位,以党治国。 “以党治国”实为其重点,即由中国国民党一党统治之意。 1928年10月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训政纲领》,作为训政时期的规范。全文如下:
中国国民党实施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在训政时期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至宪政开始,弼成全民政治,制定左之纲领:
第一、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第二、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第三、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以立宪政之基础。
第四、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
第五、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
第六、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
依照《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的设计,训政时期是从军政时期到宪政时期的过渡阶段。1929年6月,中国国民党三届二中全会通过《训政时期之规定案》,决议:“训政时期,规定为六年,至民国二十四年完成。其训政工作分配年表,交政治会议根据中央决议,于十八年九月前制定。” 训政时期以县为自治单位,“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中国国民党三届二中全会还通过了《完成县自治案》,要求1934年年底以前完成县自治。
1931年11月,中国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九一八事变发生,“国难正急,中央亟应延揽各方人才”为由,通过召开国难会议,以期集思广益,共济时艰。 1932年4月,国难会议在“行都”洛阳举行,会中关于政治制度改革,决议:“(一)政府如期结束训政,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二)在国民大会未召集前,设立中央民意机关,定名为国民代表会……应于民国二十一年十月十日成立。” 嗣后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以国难严重,地方自治难于短期内完成为由,决议提前召开国民大会,国民参政会之召集因此而停顿。1935年11月,中国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召集国民大会及宣布宪法草案案》,决议:“宣布宪法草案及召集国民大会日期,由大会授权于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之,惟务须于民国二十五年内实施之。” 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明令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为“五五宪草”,共8章,148条;14日,国民政府公布《国民大会组织法》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于7月1日施行;15日,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总事务处于南京正式成立,开始办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事务。嗣因中日情势紧张、部分省区未能如期选出代表、西安事变发生等因素,国民大会一再延期召开。至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暂停,国民大会之召开随之延期。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立即展开制宪工作。1946年12月25日,制宪国民大会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国民政府明令公布《中华民国宪法》,同时公布《宪政实施之准备程序》,进入宪政实施准备期。是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正式施行,进入宪政时期。国民政府为使政权顺利衔接,于《中华民国宪法》正式施行当日,公布《训政结束程序法》,规定国民政府及五院等行使原有职权之停止。全文如下:
第一条 国民政府主席、国民政府委员会及其五院外之直辖机关行使原有之法定职权,应于依宪法产生之总统就职之日即行停止。
第二条 立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职权,应于依宪法产生之首届立法院集会之日即行停止。
第三条 监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职权,应于依宪法产生之首届监察院集会之日即行停止。
第四条 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职权,应于依宪法产生之各该院改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第五条 省市县现有民意机构及行政机构行使原有之法定职权,应于依宪法选举或改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第六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1948年5月20日,行宪后第一任总统蒋介石、副总统李宗仁宣誓就职,行宪政府正式成立,国民政府依《训政结束程序法》规定即行停止,中华民国正式由训政时期进入宪政时期。虽然国共战争的发生阻碍了宪政在全国有效施行,但是宪政成为中华民国最重要的资产。
国民政府自1925年7月1日成立,至1948年5月20日结束,前后长达二十二年又十个月十九天 ,其间因时局影响及政府所在地点不同,历经广州成立、迁都武汉、奠都南京、移驻陪都重庆、还都南京等五个阶段。各阶段政治制度亦略有不同:广州、武汉及奠都南京初期为军政时期,以军事为主,国民政府组织简略,除财政、外交两部为成立之初即设置外,其余各部会陆续增置。迨北伐完成,全国统一,进入训政时期,中国国民党改组国民政府,实施五权分立制度,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为五院制国民政府。国民政府之法理依据为《国民政府组织法》,前言中明确说明中国国民党“指导监督”国民政府,曰:“中国国民党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设中华民国,既用兵力扫除障碍,由军政时期入于训政时期,尤宜建立五权之规模,训练人民行使政权之能力,以期促进宪政,奉政权于国民。兹谨本历史上所授予本党指导监督政府之职责,制定国民政府组织法。” 全文共7章,48条,规范国民政府及五院职权与组织。然而在施行初期,受政治情势影响,政治体制屡经修正,主要为国民政府主席职权之调整,至1931年12月将国民政府主席改为虚位元首,不负实际政治责任,行政院院长行使行政职权,方告稳定。至1943年8月,因国民政府主席林森病逝,蒋介石继任,为因应政治现实,国民政府主席重新成为负实际政治责任之国家元首。
国民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时间达20年(1928—1948年),亦是中国国民党执政时期的重要阶段。关于国民政府的研究,从广州国民政府的成立,到战后施行宪政、国民政府正式结束,举凡内政、外交、军事、财经、教育等各类主题,国内外研究者有通史、专著、论文等不同形式的成果,数量十分可观,此处不一一列举。本书系在前辈学者研究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开放的史料,如蒋介石档案、蒋介石日记等,以“国民政府执政与对美关系”为题,对国民政府执政的过程以及中美关系的发展进行全面的探讨。
全书分为五章:第一章“五院制国民政府的建立”,由陈红民撰写,从孙中山对中央政府的设计,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尝试,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与训政制度的确立,五院制的国民政府,“训政约法”与“五五宪草”等五个方面,探讨五院制国民政府成立的背景及发展;第二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执政环境与演变”,由刘大禹撰写,就国民政府在抗战前的政治发展及所面临的内政、外交变局,从国民党内的政治军事纷争、九一八事变与国民政府的抗战准备、西安事变与国民政府政策的调整等三个方面进行讨论;第三章“重庆时期的国民政府”,由刘维开撰写,论述国民政府在抗战期间的体制变革,就全面抗战爆发与国民政府西迁、凝聚抗战意志与党政军统一指挥、《抗战建国纲领》与设置战时民意机构三方面进行探讨;第四章“战后的国民政府”,由吴淑凤撰写,依时序就抗战胜利前后的国内政局、国共重庆会谈与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国民大会的召开,讨论国民政府在战后的发展;第五章“国民政府时期的中美关系”,由吴翎君撰写,就国民政府时期的中美关系,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到国共战争时期,分为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的中美关系、中国的求援和美国的孤立主义、美国在华企业的投资活动与外交、战时同盟与国共内战时期的中美关系、战后新局势——重探《中美商约》五个主要议题,进行全面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