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孙中山未能落实五权宪法
孙中山生前一直积极宣传五权宪法,并力图实践。在他所参与的一些重要文件中,孙中山都试图增加相关内容。1912年3月2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任官考试之权,体现了孙中山的直接民权思想。1914年,《中华革命党总章》规定,除设立总理外,另成立由立法院、司法院、监督院、考试院组成的协赞会,以“使人人得以资其经验,备为五权宪法之张本”。成立政府时,“四院各成独立之机关,与行政部平行,成为五权并立” 。1920年1月制定的《中国国民党总章》明确规定,国民党是“以创立五权宪法为目的”的。 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大会发表的《宣言》明确规定:“民权运动之方式规定于宪法,以孙先生所创立之五权分立为之原则,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是已。” 1924年1月通过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第一条明确规定:“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
然而,孙中山的上述主张,多停留在宣传上。在他生前,国民党并未成为国家的执政党,他本人也未成为统一国家的领袖,而是一直在为国家统一奋斗。他没有全国政权,也没有机会来制定他理想中的宪法,全面落实其五权宪法的思想。
不仅没有制定宪法,孙中山在用五权分立思想来规划政府结构方面也并不积极,甚至有个奇怪的现象:1917—1925年,孙中山曾先后三次在广东建立政权,分别是1917—1918年在广州建立的以孙中山为大元帅的中华民国军政府,简称“护法军政府”,1921—1922年在广州组建的以孙中山为非常大总统的中华民国政府,又称“广州正式政府”,1923—1925年在广州成立的以孙中山为大元帅的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政府,简称“大元帅政府”。这三个政府的组织构架,均没有采取“五权分立”原则,而多以军政府的方式行事,权力相当集中。这说明,可能孙中山本人也认为,落实五权宪法是需要一些前提条件的。
1924年8月,孙中山在广州以大元帅的身份颁布了《考试院组织条例》及《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考试院的组织体系和考试内容、方式等。此为孙中山生前对五权宪法最后的局部实践,为后来国民政府推行五院制提供了宝贵经验。
真正以五权思想指导政府设计与宪政的推行,是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1928年,国民党完成国家统一后,建立了五院制的国民政府,并以此作为中央政府的基本构架。同时,当局与法律界部分人士也力图完成一部基于孙中山理想的“五权宪法”。只是因为时局动荡,国民党内部也有相当阻力,故直到1933年,才由孙科主持、吴经熊执笔起草完成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虽然这个草案所受的非议颇多,但它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孙中山的权能区分理想。1936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的“五五宪草”,取材于1933年宪法草案初稿的地方比较多。之后,在抗日战争胜利之后,在“五五宪草”的基础上,又通过了1946年宪法。
南京国民政府的五院制度,就是胡汉民、王宠惠等根据五权宪法思想设置的。谢瀛洲认为五院制国民政府的建立是“宪法史上的新纪元”。它“发扬五权宪法之蕴奥,树立宪政时代之楷模。……虽立法、司法、行政各院之组织,尚可因循旧制,只须于机构上略加变通。而考试监察院之设立,在历史上均为创作。故五院组织法中,尤以考试监察两院为难于配置与构造。然斯二者同为五院宪法之精华所凝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