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社会的概念演进、内涵构建与制度框架创新
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快速发展且引发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加速变革的时代背景下,智慧社会作为十九大报告的关键概念之一,甫一提出便引发诸多关注。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智慧社会是指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的发展与应用为基础形成的高度自动化、智能化的社会形态。这种理解固然有其合理性,但仍然过于偏重技术视角而忽略了更大层面的制度创新。福柯曾指出,“技术不仅仅是工具,或者不仅仅是达到目的的手段;相反,技术是政治行动者,手段与目的密不可分”。类似的,哈贝马斯也认为,“发展的知识基础不仅包括认知与科技意识的结构,还包括道德与实践意识的结构”。因此,智慧社会建设便不仅包括技术层面的社会改造,而同样应纳入规范层面的思想解放与制度创新。事实上,按照福柯和哈贝马斯的理解,这两个层面不只是推动智慧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技术进步和新业态发展的必然结果。因而,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便不再是探讨数字科技如何改变人类生活(如同20年前尼葛洛庞帝提出的“数字化生存”),而是如何推进制度创新并重构社会形态,以最终形成适应当前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生产关系。
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本文试图探讨智慧社会建设这一宏观命题。通过对相关概念历史演进的分析,本文将形成对于智慧社会新的概念内涵的构建,并在此定义指导下提出智慧社会建设的制度创新框架。需要强调的是,智慧社会作为一个正在发展中的开放性命题,本文并不力求形成具有普遍共识的一般性定义,而旨在突破当前文献更多侧重技术层面而相对忽略技术背后更广层面的生产关系变迁的局限,以为我国当前的智慧社会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一、智慧社会概念的历史演进
智慧社会是信息技术发展并应用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智慧社会概念历史演进的分析,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社会形态演进的继承性和创新性,也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定位智慧社会的内涵与特征。具体而言,智慧社会概念的历史演进事实上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技术社会形态视角出发,强调不同的技术将造就不同的社会形态,而农业革命、工业革命、信息革命分别推动了三种社会形态的继承与演变;另一方面,即使在信息革命的催化下,社会形态也处于不断变迁的进程中,信息社会、数字社会、网络社会分别从不同层面对此做出了定义与解释。本文将指出,只有信息技术发展到当前阶段,并普遍应用于各个行业以在客观上要求生产关系的系统性变革时,智慧社会才真正来到。
(一)从农业社会到信息社会
从技术社会形态视角出发,可以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大致分为狩猎社会、游牧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其中,后三种形态是人类文明逐步发展并面向高级阶段的过程,它们是由三次技术革命引发的。其中,农业革命是人类掌握了栽种、畜养技术,在人力的基础上开始依靠畜力;工业革命是人类发明了机器,使用机器代替人类的自然力量;信息革命是人类发明了以计算机和网络为代表的信息科技,基于对数据、信息和知识的处理和应用,开始大幅度提升社会生产力水平。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到信息社会,不仅意味着生产力水平的提升,也显示着生产关系的日趋复杂、更加多元(参见表1)。
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在人力要素方面,农业社会主要是以人的体力为主,技能的获取主要依靠经验传授;工业社会不仅依靠人的体力,还要依靠人的智力,同时出现了规范化的技术和经验培训;在信息社会中,人的智力要素变得越来越重要,同时具备了现代教育体系和专业化培训体系。在物力要素方面,农业社会是土地、牲畜;工业社会除了土地,还非常依赖机器和资本;信息社会则将数据、信息和知识作为“原材料”,用于提升生产力水平。在科学技术方面,农业社会主要是拥有种植、养殖技术;工业社会是掌握了蒸汽和电力技术;信息社会则是由于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出现和高速发展。在生产过程的联系方式和管理方式方面,农业社会主要是个体工场手工生产,管理比较简单;工业社会是大规模、批量化生产,开始采用科学管理;信息社会则出现柔性化、定制化生产,并且依托各种信息系统实施全面的系统化管理。
从生产关系变化的角度看,在劳动价值关系上,农业社会中个体的劳动价值主要服务于家庭、家族和皇权;工业社会中个体的劳动价值主要是用来交换商品;信息社会中个体的劳动价值不仅体现在商品市场,也体现在金融市场中。在经济权力上,农业社会的所有权、交易权和分配权都相对简单;工业社会的复杂程度增加,但不是很复杂;信息社会的所有权、交易权和分配权变得非常复杂。在经济利益上,农业社会主体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关系是偏少的;工业社会主体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关系开始增加,同时出现了较多的资本垄断;而信息社会主体之间的竞争和合作非常多,而且关系错综复杂,较多的技术垄断出现。在民间礼俗关系方面,农业社会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社会交换模式;工业社会是基于城市空间形成社会交换模式;信息社会则是由于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相互融合而促进社会交换模式转变。
表1 三种社会形态的比较

(二)从信息社会到智慧社会
不同于“从农业社会到信息社会”的递进式分析,本部分“从信息社会到智慧社会”的分析无意于将信息社会再细分为递进发展的多个阶段,而更侧重于从某一特定角度阐释信息技术对整个社会形态所带来的改变。事实上,信息技术对于社会形态的影响研究肇始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并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演化、成熟。美国经济学家F.马克卢普在1962年出版的《美国知识的生产和分配》一书中率先提出了“信息社会”的概念。随后在包括尼葛洛庞帝、里夫金在内的未来学家的推动下,这一概念逐渐为人熟知进而演化为“数字社会”“零边际成本社会”“大数据时代”等多种形态。上述研究虽然对建立在数字科技基础上的社会形态做出了详尽描述,但其共同缺陷却在于未能对这种社会形态的生产组织模式做出深刻分析。卡斯特尔自1996年开始大量使用的“网络社会”概念在此方面做出了突破,但其仍然停留于静态结构层面的描述,而未能对智慧社会的生产要素、治理结构、动态演变等关键问题做出回答。相比之下,围绕“知识社会”“学习型社会”“后资本主义社会”“后工业社会”等主题的研究在这些方面则做出了积极探索。
彼得·德鲁克于1993年出版的《后资本主义社会》中明确提出了“知识社会”的概念,并认为其本质是“后资本主义社会”,因为正是“知识的运用与创造”而非“资本”才是经济增长的原动力。事实上,德鲁克的洞见早在1957年就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麻省理工学院的索洛教授所发现,后者因此提出了建立在知识和技术进步基础上的内生经济增长理论。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德鲁克还是索洛,其理论提出的时代背景都根植于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之下;而也正是在基于计算机、互联网等一系列信息技术的发明与普及之后,“知识”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才得以凸显。另一方面,在承认“知识”作为根本生产要素的前提下,如何组织、协调知识生产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此而言,强调“干中学”的“学习型社会”,建立在灵活分工、团队合作、动态生产基础上的“后福特主义”,以及突破产权约束的“开源组织”和超越企业边界的“开放创新”,都在各有侧重的同时共同阐释了当前社会形态的生产特征与组织模式。
从上述文献的梳理与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信息社会”“网络社会”“数字社会”等概念虽然有助于描述智慧社会的面貌,但围绕生产要素和生产模式的讨论才真正构成了智慧社会的核心内涵。正因为此,德鲁克笔下“知识社会”及其他相关研究才真正对智慧社会的内在逻辑做出了系统阐述,并由此成为本文所构建的智慧社会核心概念的理论基础。
二、智慧社会概念的内涵构建
近年来,在市场、政府、社会等多个领域,我国进入了一个快速数字化的变革时期。在经济领域,数字经济异军突起,不仅成为国内经济“新常态”下新的增长点,也成为国际舞台上最受关注与聚焦的中国企业代表;在政府领域,自“互联网+”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各级政府积极拥抱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革命,从信息公开到开放数据、从电子政务到网上服务,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字化导向式政府变革正全面开启;在社会领域,以移动互联网为基础和平台的个人生活方式正在全面形成,无现金社会、手机社会正在成为常态,而与此相伴随的个人隐私、数据权利等议题也引发越来越多的关注与讨论。对于我国社会当前所发生的这种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进行了集中的概括:“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对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领域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相互促进,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以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为集中体现,我国正在进入以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实施“新发展理念”、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一主要矛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基于此,结合我国正处于信息技术推动的社会转型期的时代背景,准确定义智慧社会的概念内涵,以使之既能符合我国当前发展需求又能指导未来发展趋势,便成为摆在决策者面前的迫切挑战。基于第二部分对于智慧社会概念历史演进的分析,提出从知识生产角度理解的智慧社会概念,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契机。
基于“知识社会”“学习型社会”“后资本主义社会”“后工业社会”等相关研究的总结,在当前背景下,我国智慧社会建设应聚焦知识生产这一时代主题,构建适应并满足知识生产规律和要求的制度框架。在此思路指引下,提出智慧社会的概念内涵可被解释为:智慧社会是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变革激发全社会创造力、汇聚发展合力,以知识生产为核心带动其他生产领域,从而最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并在此基础上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社会主要矛盾的社会形态。
上述解释在对智慧社会内涵做出界定的同时,也指出了其基本特征,而这又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在技术层面,从知识生产角度所做出的定义在当前具体体现为智慧社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特征。本文对于智慧社会的解读立基于20世纪后半叶的相关理论,彼时技术发展和应用普及的不成熟极大地限制了知识生产的广度和深度。伴随着数字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累进式的迭代发展,我们才最终迎来了真正意义上的知识生产,而这又直接体现为社会环境的全面数字化、社会结构的全面网络化、社会活动的全面智能化这三方面核心特征。
正如本文反复强调的,智慧社会并不局限于技术层面,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则是其在社会形态层面所带来的本质性变革。正因为此,从社会层面展开分析以概括智慧社会的基本特征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考虑制度框架的调整与变革之时更是如此。本文提出,在社会层面,从知识生产角度定义的智慧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创新性、包容性和开放性这三个方面。
“创新性”是对智慧社会形态下生产规律的描述与界定。与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不同,智慧社会不是建立在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之上,而是基于“人的创造力”的发挥,其又具体外化为知识、信息、数据等多种载体形态。与土地、资本等相比,后者的最大特征在于其将延缓甚至扭转“边际报酬递减”这一“亘古不变”的经济学基本规律。这一方面是因为“知识”的边际成本为零——正如里夫金在其著名的畅销书中所描绘的那样;但更重要的,则在于智慧社会里的“创新”作为一种现象的形成规律发生了本质变化。农业和工业社会形态中的创新规律是“间断性”的,即技术创新(多为产品创新或工具创新)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提高生产力,这种优势会伴随产出的增加而逐渐消失,因而我们不得不寻找其他技术创新以维持高水平的生产力。但在智慧社会里,创新是“连续性”的,即此时的创新更多体现为建立在已有基础上的累进创新,而无须“另起炉灶”。究其原因,则在于智慧社会的创新载体发生了变化,其不再局限于产品、工具或其他实物载体,而具体体现为“知识”本身。具体而言,累积的知识越多,我们就越容易学习或发现更多的“新知识”,从而能够持续保持乃至提高生产力水平。由此,“连续性创新”以及建基之上的“边际报酬递增”便成为智慧社会的首要特征。
“包容性”和“开放性”是对智慧社会形态下生产关系的调整与要求,前者侧重一国之内不同主体间的相互关系,而后者则主要面向全球体系。具体而言,“包容性”是指知识生产与知识需求的普遍平衡,其既包括社会层面的平等获取、收益共享等理念,同时也包括经济层面的技术扩散、合作生产等内涵。换言之,“包容性”要实现的,不仅仅只是通过再分配或福利政策以确保不同社会主体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其同时要求通过教育、金融、产业等领域的政策改革以赋予不同个体参与经济活动的平等能力与平等机会。正因为此,与增强人民“获得感”的各项福利政策类似,当前正如火如荼的“政府开放数据”改革同样应被视为“包容性”智慧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在制度上打开政府数据的壁垒,使得所有社会主体都可以依据自己能力、根据自己需求而加以利用,才能充分挖掘政府数据的潜力,释放“知识经济”时代被束缚的生产力。
另一方面,“开放性”是指智慧社会建设要求具有全球视野,需要形成全球性的开放空间。智慧社会与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密切相关。1996年,John Perry Barlow发表了极具标志意义的《网络空间独立宣言》,明确指出分散性的网络结构使得互联网“天然”地排斥基于地理位置的国家主权的限制。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智慧社会,自然继承了此种特性而在客观上要求跨越国家疆界以适应社会形态的时代转变。需要指出的是,智慧社会对于“开放性”的要求,不仅仅是因为互联网发展进程中所体现的“(直接或间接)网络效应”(即网络规模越大,网络的价值就越大),其同样源自多方合作共赢的“公地喜剧”效应。对于后者而言,无论是技术发展还是全球性共同挑战的解决,都越来越依赖国际间的多方合作。任何阻碍开放合作的不利因素都将影响“公地喜剧”的形成,并因而影响每一个国家的收益。
由此,创新性、包容性、开放性构成了智慧社会的核心特征;反过来,也只有实现了创新性、包容性、开放性的社会形态,才能被称之为智慧社会。在对智慧社会内涵做出上述定义的基础上,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如何通过制度框架的变革,以实现智慧社会的美好愿景。本文第四部分将对此做进一步的阐述。需要指出的是,智慧社会的制度框架并非一成不变。事实上,为适应智慧社会的创新性、包容性、开放性特征,智慧社会建设的制度框架本身也应具有能够适时变革、动态发展的属性。正因为此,本文并不致力于就具体领域的具体制度变革提出政策建议,后者一方面需要在具体实践中具体探索,另一方面在智慧社会框架下,适应当前的制度框架往往不具有适应未来的一般性;相反,本文更多侧重从一般性原则出发,阐述智慧社会建设制度框架创新所应涵盖的结构层次和议题方向,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制度创新的外在表现与绩效结果。
三、智慧社会建设的制度创新框架
信息技术推动下的社会形态演进在客观上要求生产关系的变革,“创新性、包容性、开放性”这三方面核心特征也要求智慧社会的制度框架做出调整。作为技术革新推动下的系统性变革,智慧社会建设已经不仅仅是某一领域或某一局部的修正式改革,而是覆盖各个领域、影响全局的制度性创新。本文将从结构层次和议题方向这两个方面概述智慧社会建设的制度框架创新。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信息技术革命不仅体现为在工具层面将信息化视为改造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的途径与手段,更体现为在信息化背景下,从个体行为到产业组织再到制度建设等各个层面的整体性创新与变革。技术、个体、组织、制度由此共同构成了智慧社会建设的四个层次;相应的,智慧社会建设的制度框架创新理应同时聚焦四个层次的同步发展。具体而言,技术层聚焦于信息化的技术发展,尤其是自主核心技术的突破和网络基础设施的完善;行为层重点关注个体行为及其引发的社会影响,尤其是民众在网络空间的行为规范及引导;组织层则更多关注集体行为及其伴随的组织现象,这既表现为生产领域的经济发展模式调整,也表现为政治领域的组织模式变革,还表现为社会领域的治理模式创新等;制度层则落实到规范性规则及体系的建立,既包括一国之内制度框架的调整乃至重构,还包括全球范围的治理体制变革。
作为系统性的制度变革,智慧社会建设还需涵盖不同领域的多个议题。需要特别指出,智慧社会建设并不局限于“社会”领域,而应从整体性的社会形态角度加以理解,涵盖经济、社会、政府、文化、生态等多领域的全域制度构建。考虑到不同领域的发展需求、内在规律都有所不同,本文将从智慧社会形态下各议题领域的共性出发,提出智慧社会建设所需注意的三对基本关系,以作为具体领域制度创新的指导思想。
首先,智慧社会建设顶层设计要注意“数字”与“物理”(或称为“线上”与“线下”)的关系。智慧社会源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对社会形态带来的变革,而此种变革既包含数字世界(网络空间)作为人类社会独立空间的形成,也包括线上线下融合后新空间的形成。两者既相互区别、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两者关系的处理与平衡不仅关系到智慧社会的稳定发展,也在事实上构成了当前制度框架的治理挑战。
其次,要注意“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智慧社会建立在信息技术(更具体的,互联网)基础上,而信息技术天生的去中心化、网络化属性在极大地释放人类社会分散创新力的同时,也对社会稳定秩序造成了冲击。自由与秩序的平衡是智慧社会建设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我们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
最后,要注意“治理”与“管理”的关系。伴随着互联网的兴起,治理理论得到了更多的重视与应用。扁平化的网络结构、开放且自由流动的数据信息,在大大降低治理主体参与公共事务门槛的同时,也提供了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可能性与绩效。此外,从制度主义的角度看,技术并非决定制度变迁的唯一因素,建立在科层体系上的传统管理结构与模式也仍然将在智慧社会建设进程中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因此,平衡“治理”与“管理”的二元关系将同样成为智慧社会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在智慧社会的建设进程中,如何平衡权力与权利、目的与手段、服务与治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握适度原则,努力寻求自由与秩序之间的黄金分割点与动态平衡,以更好地推动智慧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理应成为相关制度建设的重要考量。
智慧社会建设的制度框架本身应具有能够适时变革、动态发展的属性。在构建上述结构层次和议题方向的基础上,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指出制度框架创新的外在表现和绩效结果,以衡量并引导在具体层次、具体领域的实践探索。
首先,制度框架创新应注重社会环境的信息化改造,重视科技政策并以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实现社会环境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智慧社会的主要生产模式是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知识生产,为最大可能地推动知识生产并促进知识流动,首先需要具有内生动力和原创动力的技术创新系统,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改造当前社会环境,以使之具备支撑智慧社会生产关系变革的物质条件。就具体的制度或政策设计而言,这又包括重视原创性技术创新、在重点领域加强示范引领、加大政府对于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推动跨领域跨部门的数据聚集与融合等方面。
其次,制度框架创新应注重生产关系的重构与变革,加快研究并推进基础性制度的建设,创设更加包容的制度环境,以规范不同主体行为并促进多元组织形式的形成。在智慧社会形态下,将出现不同于传统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下的新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因而自然需要在基础性制度方面加快研究与突破。以数据为例,智慧社会下的数据权属关系将变得至关重要,数据的产生、转移、应用涉及多主体、多环节,如何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形成覆盖数据生命全周期的制度体系,将深刻影响智慧社会制度框架创新的绩效。另一方面,智慧社会更加依赖动态化的知识生产,而由此也相应呼唤具有扁平化、网络化等属性的多元组织形式的繁荣,这便同样构成了智慧社会制度框架创新的重要内容。
最后,制度框架创新应注重治理全球化,跨越主权国家的地理边界限制而在全球范围形成命运共同体。在万物互联、数据互通的大背景下,生产资源和消费市场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将是难以逆转的趋势。智慧社会制度框架创新将不仅面向国内的治理需要,同时也应向全球范围扩展。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制度环境、不同语言文字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相互激励、共同受益的价值体系和规则体系,将不同国家、不同行业的从业人员和公共部门工作人员联合起来共同打造新的命运共同体。
结语
自20世纪中叶开始,信息技术经历了大发展阶段,其发展特点不仅体现为在技术性能、应用规模等方面的指数级增长属性,更体现为作为一般性技术而对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普遍性深远影响。在此背景下,“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的智慧社会概念,既可以视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于中国发展现状的总结,也可被视为对于我国未来发展方向的一种探索与愿景。然而,也正是因为缘起于技术发展的社会形态变革的宽泛性与复杂性,当前学界对于智慧社会概念的理解并未形成共识,而由此导致的模糊性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智慧社会建设的进度与绩效。本文基于理论梳理而从知识生产角度对智慧社会概念所做出的界定与分析,旨在脱离技术层面的简单讨论而上升为生产关系层面的整体性分析,既有助于理解我们当前所处的社会形态变迁进程,也有助于指导未来制度框架的创新。
《电子政务》(2019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