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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问责机制推进党的政治建设 |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着力惩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取得了新的重大成果,为实现党和国家事业新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党的政治建设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共产主义信仰、严格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严守党的纪律规矩等内容,表征了党员的政治责任。作为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战略工程,党的政治建设需要全体党员担负起政治责任。问责机制通过保障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层层落实,在推进党的政治建设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必须强化问责机制
问责机制通过权责统一、责罚一致的硬性约束,设置了党员的政治行为底线,提供了党员的行为导向和行为研判标准。根据党内问责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特定问责形式,使失责党员承担不利后果,从而提升党内各项政治指令的贯彻水平。在问责制度执行过程中,问责理念与价值、治理直观经验和责任政治理论等文化要素逐渐生成。上述文化要素融入到党内政治文化之中,有利于党内形成重责、明责和担责的政治生态,从而保障政治建设的方向。在问责机制的保障下,全党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得到强化,对腐败秉持零容忍态度,大部分党员能够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站位。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的政治建设成绩斐然,但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据中央纪委统计,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73.7万人次,同比增长32%,做到既“惩治极少数”,又“管住大多数”。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加大查处力度,共对52.6万名党员作出党纪处分。这一数据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成效,但同时也反映出部分党员在贯彻政治方针、遵守政治纪律和践行群众路线等方面存在失责现象。
强化问责机制需解决好现实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在贯彻落实问责机制过程中,一些现实问题亟待解决,否则将严重影响问责机制取得实效。笔者梳理发现,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问责线索难以有效获取,问责主客体间存在信息壁垒。在针对直属领导或掌握一定公权力的人员的举报批评中,举报者或批评者存在被打击报复的潜在风险。当前无论党内法规还是国家法律,关于党员的隐私保护、权利救济等规定相对滞后,难以适应问责实践,也无法消除举报者或批评者的心理顾虑。根据《中国青年报》调研显示,在阻碍举报的因素中,选择担心举报后遭到打击报复的占34.9%,担心打击报复构成了阻碍举报的重要因素。
另外,关于党的政治建设方面的考核多采取结果导向模式,即对党组织的宣传材料发放、民主生活会、专题讲座和党日活动等进行数量上的统计,并以此为核心,形成作为考核依据的总结材料。以书面文本为代表的总结材料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党的政治建设所取得的成果,但总结材料主要表现出的是时间、物质和人力等资源的投入水平,并不能精准、动态地反映党员政治素养水平,很难通过总结材料直接获取关于党的政治建设的问责线索。
二是不良文化向党内政治文化渗透,潜规则侵蚀正常的法治秩序。西方资本主义的享乐思想、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文化依托影视作品、自媒体评论等形式流入国内,滋生出新的文化糟粕,使个别党员政治理想信念动摇。在功利思想和机会主义动机驱使下,问责制度的约束作用逐渐弱化,部分党员为获得与自身收入水平不相符的享乐体验,走上了腐败犯罪的道路。
由于缺乏对传统文化的有效甄别,传统文化中的糟粕亦有沉渣泛起之势。圈子文化、码头文化等不良政治文化融入所谓“厚黑学”“处世之道”“成功学”等变体之中,部分党员受其影响,形成了一些“小圈子”“小团伙”。有调研数据显示,认为党内存在“热衷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结成利益集团”现象的占受访者的57.5%。由于“小圈子”等利益团体的形成,部分党员在面临问责时,存在借助“走关系”而免于问责或降低问责严厉程度的现象,从而削弱了问责制度的应有作用。
三是问责结果成效不彰,问责机制引导作用弱化。带病提拔与带病复出现象时有发生,导致问责结果的警示作用弱化。问责机制使失责者承担在职业发展方面的不利后果,彰显出对党员失责惩处的严厉性,以此推动党员积极履责。但在问责官员复出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复出时间过快和考察缺失等问题,未能使问责结果起到积极的教育警示作用,反而对党员和民众产生错误引导,降低了问责实效的认同。
同时,负向激励形式比例过高,正向激励形式匮乏。党的政治建设工作任重道远,是一项长期性、持续性的工作,需要负向激励与正向激励相结合。当前在绩效考核的形式方面,偏重于对失责情形的问责,对积极履行责任者的正向激励措施十分不足,导致部分党员缺乏关于积极作为的履责意愿。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党内监督问责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从以下几方面发力,强化党内监督问责。
一是完善权益保障与线索获取机制,强化问责线索供给。在完善问责线索供给的权益保障机制方面为保障线索供给者的合法权益,各级人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应梳理举报主体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各类情形,并有针对性地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中强化问责与救济规定,如在实体规定方面对侵犯人身财产权、过度差遣和故意排挤等报复形式统筹考虑,在程序方面则需对问责启动、问责决议和权利救济等进行明确规定。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问责线索获取机制,采取党委与智库联合调研或购买智库服务等方式,根据党的政治建设的各类事项构建重要性指数、影响力指数和难易度指数等指数体系,并赋予不同权重,形成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层次有序的量化评分标准体系,以期通过绩效考核有效获取问责线索。
二是将清理糟粕文化与培育责任文化相结合,涵养党员履责文化。要消除糟粕文化的生存空间。各级宣传部门应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运用,建立信息数据监测点,对糟粕文化可能寄居的各类载体形式进行定期清理。同时,以弘扬风清气正的主旋律文化产品占领文化主阵地,以塑造代表时代精神的典型人物来鼓舞和提升党员的自我责任意识。
要涵养党员明责、敬责和履责的责任文化。在价值观念方面,应将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和清正廉洁等党员价值观置于党员价值体系最高位阶,并以其为核心,整合其他价值理念,确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和价值序列,防范利益冲突中的损公肥私的利己倾向。
三是建立健全正负向激励机制,强化问责机制引导功能。要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复出的监督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网络论坛和党媒微信号等平台,公示复出党员干部的履职因由、考评过程与评判结果,方便公众对复出党员干部的言论和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复出后再出现违背党规党纪问题的,则需对违纪党员进行从重问责处理。
要完善履行积极责任的激励机制。可以设立党的政治建设积分机制,依据量化评分标准,对在政治建设工作的领导或参与方面成绩突出的党员,给予不同等级的积分奖励,存入“积分账户”,并根据党员的实际表现情况对积分进行动态调整。在党内职务或工作职务调整时,积分账户中的积分可以被提取,以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参考标准。
《检察日报》(2019年02月19日 08版)
王立峰系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潘博系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