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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问责”成为执纪“利剑” |
■用严的态度、实的作风、硬的惩戒,让问责发力生威,真正成为执纪的“利剑”。
某县委副书记因班子成员严重违纪且未如实报告有关情况被问责,某局原党委书记因对下属单位负责人违法问题未按规定落实党纪政纪处分被问责,某集团原党委书记因对巡视发现问题整改不力被问责……在参观某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基地时,笔者从上述真实鲜活的案例中受到深刻警醒。同时,这些反面教材也提示我们:只有高举问责“利剑”,才能唤醒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担当。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是追究干预,是动态的手段;“责”是责任义务,是静态的目标。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增加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为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制度依据。这进一步表明,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失责必追究,否则压力就传导不下去,责任就会被虚化,担责就会落空。
党内问责问的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决不能停留于责问。直指问题实质的责问,能帮助同志认识错误、纠正偏差,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当问题还处于萌芽状态时,先以责问的方式敲打敲打,给予指导和纠正,可以防患未然。可见,问责前的责问,实际上是“扯袖子”、打“预防针”,是对同志负责任的表现。不过,更为重要和必要的是,责问之后,按照规定应该问责的,相应的问责机制要跟上。如果避重就轻、点到为止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既起不到警示震慑作用,还可能让一些人产生从严治党“雷声大雨点小”的错误认识,有损问责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只有编织好问责的“笼子”、用准问责的“尺子”、高举问责的“板子”,坚持有错必纠、失责必问,才能实现“问责一个、教育一片”,倒逼党员干部尽职尽责。
问责要敢于“唱黑脸”、动真碰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现实中,有的单位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落实不力,存在高举轻放、选择性问责等不良现象。若不动真格,党的规矩和纪律就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发挥不了应有作用。对失责者放任不管,就是对守责者的伤害。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党性原则、敢抓敢管,决不能任意开口子、留死角、空余地,用严的态度、实的作风、硬的惩戒,让问责发力生威,真正成为执纪的“利剑”。
问责要问到具体人,决不能搞“法不责众”那一套。有的单位在处理个别领导干部工作失职问题时,把责任归于“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国家“埋单”,相关责任人没有受到应有惩戒。对此,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此举有力地打破了一些人把“集体决策”当挡箭牌的幻想。只要出现违纪问题,即便是“集体研究”“集体决策”,也应视情况追究班子成员的相关责任,把“板子”打到具体人身上,坚决维护问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要把“终身问责”落到实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现实中,退休领导干部受到查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任时以权谋私,退休后问题暴露;二是利用在任时的关系和影响力谋取私利,最终咎由自取。这警示我们:问责不能“人走茶凉”,而要做到一朝“拍板”、终身负责。领导干部一旦失职失责并造成严重后果,即便是工作岗位变动、退休,照样追究。为此,相关部门要建立完整的责任档案,为责任追究提供可靠依据。只要我们把该担的责任担起来,把该打的“板子”打下去,就一定能不断纯洁党的肌体,最大限度地凝聚发展力量,以新担当新作为创造属于新时代的光辉业绩。
《江西日报》(2018年10月11日 B03版)
作者系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