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体制机制的问题分析
总体来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党组织在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制机制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不俗的成就,党内监督也进入了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的前进轨道。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党内监督体制机制仍存在问题与不足,依旧是党的建设的一个薄弱环节。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是由于受到革命意识形态和传统工作方式的影响,比较注重通过自上而下的监督方式和运用领导的权力和权威的方式来加强和推动党内监督工作;二是由于现有的监督机制还不能够完全转化为对权力主体的约束;三是我国历史上曾经实行了数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专权观念在部分人头脑中还有残留。这种思想也会对党内监督工作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党内监督工作的贯彻实施。
(一)党内监督主体的问题
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内监督体制机制的运行和完善都依赖这个监督主体。但从党内监督的现状来看,党内监督主体的作用发挥比较差。一是纪委在实施监督过程中缺乏独立性和主动性。由于纪委接受来自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很多工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党委对于纪委来说既是领导对象又是监督对象,纪委的监督权受制于党委的执行权,使监督主体不能独立于监督客体。纪委的监督多是对事后违纪行为的惩处性监督,在受制于同级党委的同时,纪委的职责权限模糊,在同一机关中缺乏参与决策权、独立调查权和对同级党委的严格制约监督,这就导致监督主体缺乏监督的主动性,对可能潜在的违纪行为睁只眼、闭只眼。二是监督力量薄弱。主要体现在对党内监督重点对象的监督不充分。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即这些“关键少数”,核心是对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近年来,许多高级领导干部因为贪腐纷纷落马,这些高级干部的腐化不是一日腐化的结果,而是一个逐渐腐化的过程。有些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作风独断专横,仿佛自己是特殊党员,他们的手中掌握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忘了权力的赋予来自人民。在监督机制运行过程中,上级部门对他们缺乏了解,同级和下属不敢管、不想管。这个过程不能说监督主体没有一丝察觉,而是有关监督主体不足以有效地监督和制止他们的行为。
(二)党内监督领导体制的问题
在党的权力运行过程中,权力往往集中到党的委员会和常委会这一层,作为拥有最高监督权力的党代会的监督职能不能充分发挥。理论上,党代会选举并授权党委会,党委会选举并授权常委会,三者间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党代会并不是经常性召开,党代表也没有具体的实权,所以权力更多往党委会和常委会集中。此外,我国党内监督实行的是双重领导制度,但各级纪委的人事调动和各种待遇问题的决定权都掌握在同级党委手里。所以,实际上是同级党委对党内监督机关实行领导,这种领导体制容易削弱纪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让纪委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受到同级党委的掣肘。
目前的党内监督体制极有可能出现监督断层,对于中央委员会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的监督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根据党章的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但又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同样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机构,中央纪委机构却受中央委员会的领导,在中央这个层面,由于中纪委已经是党的最高纪检机构,那么纪检机构的双重领导制度在这里就自然变成了一元领导,从而产生了监督的断层。从党内监督的一般性原则上看,中央委员会的内部成员之间可以相互监督。但由于中央委员会在全国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党的最高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许多委员在实际工作中是处于上下级关系,这就导致下级的委员对上级的委员很难监督。
(三)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问题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部分监督制度在新形势、新情况和新条件下出现了相对滞后的现象,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不符合、脱节,部分制度缺乏操作性,达不到预期的监督效果。现有的党内监督制度不系统、不配套,缺乏相应的具体实施的细则,容易给监督客体留下监督制度的空隙,出现党内监督的真空地带。另外,各种党内监督法规相互不配套,出台印发的多是应急性、原则性和一般性的党内监督制度,而综合性、具有较强针对性和较强操作性的党内监督法规相对缺乏,也给监督客体留下打擦边球的机会。党内监督制度缺乏与其相对应、相制约的监督检查、保障机制,对于很多已经发生的违纪问题存在着纪检机关单方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得过且过、惩治不严的现象,监督检查的力度不够。对纪律检查机构执法者的约束机制不完善,造成了实际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此外,党内监督制度在运行中还出现了渠道不顺畅的问题。党内监督中党组织、党员和干部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监督主体和客体的统一决定了党内监督的运行渠道是双向贯通的,既可以自上而下的监督也可以自下而上的监督,即民主又集中。但是,在自上而下的监督过程中,上下级之间隔着较远的时空距离,中间隔着不同单位或层级,相互之间的信息渠道不通畅,上级部门并不能完全掌握下级的各种情况,或者难以体会到问题的严重程度,可以说是鞭长莫及,只有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才进行检查处理。在同级的监督过程中,纪律检查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制度,即下级纪委既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也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所以同级党委往往掌握着实权,这种领导体制与纪委的任务和职责可能出现矛盾,使同级纪委的党内监督独立性、权威性受到影响,监督执行人员的积极性不高。在自下而上的监督过程中,上下级之间没有做到足够的沟通,权力运行并不公开,普通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着被贬损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