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体制机制的有效路径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既是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内监督工作的理论依据,也是探索完善党内监督体制机制的根本遵循。完善党内监督体制机制,必须从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机制等几个方面着力。
(一)强化党内监督的主体
党内监督的主体是党内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基本前提,强化党内监督的主体,必须增强监督主体的主体意识,明确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细化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提升监督主体的监督能力。
(1)增强监督主体的主体意识。主体意识是“主体的自我意识,它是人对于自身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一种自觉意识,是人之所以具有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根据” 。目前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的主体意识均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履行监督主体责任的积极性、主动性较强,举措较为有力,成效较为显著。但是,受管党、治党责任压力层层递减的影响,部分党的工作部门、基层党支部和广大党员的监督主体意识还很薄弱,实践中履行党内监督责任还很不到位。因此,一方面要努力培育各监督主体的主体意识,让他们接受并认可自身的监督职责,自觉履行监督主体责任;另一方面,要建立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清单,进一步细化明确监督责任,以责任落实倒逼主体意识强化。
(2)保障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监督权是党章赋予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一项最基本权力,是各监督主体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内在依据。做好党内监督,最重要的是要保障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权。上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权,做好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同时要主动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个人的监督。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履行专责监督,既要做好对同级党组织和下级党组织的监督,又要对同级党组织落实党内监督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既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又要履行行业监督责任,加强对本系统党组织的党内监督。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既要通过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等方式做好党员日常监督工作,又要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党员意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工作建议。党员个人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用好民主监督权力,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合理合规地揭露和纠正党的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3)细化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提升监督主体的监督能力。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学习理解,深刻理解、准确把握自己的监督责任边界,守好自己的“责任田”;另一方面,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本地、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探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的具体措施,细化分解党内监督责任,切实做到举措有力、责任到人,确保所有主体都能认真履行监督主体的责任。党内监督作为一项政治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且与党所面临的环境、任务、党员的活动等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就要求各监督主体在实施监督前必须明确监督的目的、目标、任务等,既要熟悉党章、党规、党纪,能够选择正确的监督武器、科学的监督方式开展监督,又要掌握一定的监督技巧和技能,做到监督的目的性和效用性相统一。
(二)明确党内监督的客体
党内监督的客体是党内监督工作的对象,所有党组织和党员都是监督客体,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明确党内监督的客体,必须强化监督客体接受监督的意识,明确监督客体接受监督的义务,提高监督客体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1)强化监督客体的受监督认识。目前,下级党组织和党员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监督的意识较强,主动性较好,但上级党组织在接受下级党组织、同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员监督的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深化,部分“一把手”主动接受班子成员监督的意识还比较欠缺。为此,要进一步加强上级党组织接受监督的意识,向其明确接受监督是促使其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失误概率的重大举措,对其有重要意义和重大价值,帮助他们从内心深处愿意接受下级组织、同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员的监督,把接受监督成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重要抓手。要进一步强化“一把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帮助他们牢固树立“不能自觉接受监督,就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的观念,帮助他们深刻认识自觉接受监督是消除“灯下黑”、防止“破窗效应”、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的重要举措,从而把自觉接受监督作为切实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高拒腐防变免疫力的有力措施。
(2)明确监督客体的受监督义务。党章明确规定要“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明确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既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又要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还要发挥好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这是所有党组织、党员都必须自觉接受监督的制度依据。因此,要向各监督客体讲清道明接受监督是党章规定所有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并根据监督客体的不同特点,分别明确各监督客体应该接受监督的具体种类以及在接受监督过程中所应该履行的义务。
(3)提高监督客体的受监督自觉。作为监督客体,在面对监督主体依权开展的监督行为时,必须积极、主动地配合监督主体开展好监督活动,坚决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绝监督,更不能讨价还价甚至打击报复。具体来说,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上级党组织和主要领导干部自觉提高接受监督的意识,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关于自觉接受监督的要求,带头主动接受同级纪律检查机关和下级党组织、普通党员的监督,既切实破除“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弊病,又为下级党组织、普通党员自觉接受监督做好典范。下级党组织和普通党员必须不断坚决摒弃接受监督是“枷锁、桎梏”的错误观念,自觉提高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主动地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把接受监督作为提高思想品德修养和工作水平的外在动力,不断规范自身言行。
(三)完善党内监督的机制
党内监督的机制是党内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保障,党内监督工作机制是否完善对党内监督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具有重大意义。完善党内监督工作的机制,必须从培育党内监督的文化氛围、健全党内监督的制度体系、完善党内监督的体制机制等方面着力。
(1)培育党内监督的文化氛围。先进的文化能够凝聚人、引导人、激励人、塑造人,良好的党内监督文化能够从价值观念、思想意识、感情态度等方面影响全体党员的监督行为。因此,在吸收借鉴中国传统监督思想和国外先进监督理念的基础上,必须紧密结合党情国情实际,积极培育党内监督文化。努力提高党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通过广泛的教育引导和舆论宣传,增强普通党员参与党内监督意识,让党员明白和认同自己在监督方面的职责和权利;通过健全的制度体系,保障普通党员参与党内监督的权利,让党员敢于监督、勇于监督,激发党员主动监督的活力,营造党员主动参与监督的条件和氛围。努力提升党员对接受监督的认知水平,通过广泛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让党员深刻认识到党内监督本质上是对党员的保护机制,日常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等都是党内监督的正常状态,是党组织保护党员安全、维护党的利益的具体举措,消除党员对接受党内监督的芥蒂,变“要我受监督”为“我要受监督”,把主动接受监督作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契机。努力构建制度化的监督文化,以党章、党规、党纪为根本依据来进一步梳理、明确、完善党内监督的具体内容等,让监督和受监督都在制度约束下进行,推动全体党员形成监督的制度化取向,用制度明确监督意识和行为规范,切实做到依规治党。
(2)健全党内监督的制度体系。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同等重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根据管党治党的新实践,与时俱进地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构建完善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的顶层设计,做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效衔接,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成功的情况下,进一步健全国家监察体系架构,协调推进党内监督体系与国家监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监察对做好党内监督的促进作用,努力推进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相互促进、相互配合和良性互动,实现监督合力。进一步增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体系性和系统性,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梳理分散在各党内法规中的党内监督工作要求,对相关工作要求进行集成整合,制定出台系统性良好的党内监督工作制度,切实解决党内监督制度存在的零散化、碎片化问题,增强党内监督制度的整体功效。
(3)完善党内监督的体制机制。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的理念,不断完善各项体制机制,才能进一步做好党内监督工作。进一步发挥巡视监督的利剑作用,科学运用巡视监督这一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精准发力、有的放矢,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力,重点查找各级党组织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内政治生活和政治生态、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政治巡视的权威性倒逼各级党组织切实落实党内监督责任,不断加强党内监督工作。进一步发挥传统优势,探索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一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认真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要求,敢于批评,认真指出同志所犯错误,坚决避免因碍于情面而避重就轻,或以表扬代替批评;善于批评,以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科学开展批评,在斗争中追求团结,坚决解决“自我批评难、互相批评更难”的问题。抓住“关键少数”这个着力点,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一把手”置身于党组织、党员的监督下工作;支持纪律检查机关深入推进“三转”,不断聚焦主责主业,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三项任务,确保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