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战略高度认识推进常态化腐败治理的重要意义
治理腐败必须有正确的战略战术。历史地看,“为了有效地展开反腐败,自 17 世纪逐渐建构起来的现代国家,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展现了不同的反腐败进路:有所谓道路反腐、制度反腐、教育反腐、顶层反腐等设计,也有所谓起点反腐、过程反腐、结局反腐的构想,还有所谓防微杜渐的细节反腐、批量整肃的运动反腐、狠抓大案的典型反腐等举措。” 不管是采取何种反腐进路,关键在于要实现腐败治理的“常态化”。短期性的反腐举措固然能够取得阶段性胜利,保持一段时期的政治清明,但是如果不能常抓不懈,腐败问题不久就会卷土重来,甚至变本加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广大干部群众最担心的是问题反弹、雨过地皮湿、活动一阵风,最盼望的是形成常态化、常抓不懈、保持长效。” 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动腐败治理的常态化是中国巩固既有反腐成果、推动反腐斗争向纵深发展的必然战略选择。
(1)常态化腐败治理是反腐败斗争不断向前推进的一般规律。纵观人类政治发展的历程,任何成功的腐败治理模式都经历了从治标到治本、从重点突破到全域覆盖、从权宜之计到常态建设的过程。在反腐败斗争的初期,一国的腐败治理一般会从民众反映强烈、影响极为恶劣的典型案件入手。不过,这些案件往往涉及面广、问题领域多,且各种利益关系盘根错节,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战略举措进行应对,比如依靠声势浩大的社会运动、实行权力集中的强人政治模式、通过重罚严惩震慑立威等。依靠这些非常规的举措,一国的反腐败斗争往往能在短期内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然而,一旦腐败治理取得阶段性胜利之后,国家就必须将主要精力转入常态化建设的轨道上来。这是因为非常规的举措带来临时性、选择性和可变性的特点,如果长期坚持这样的治理模式必然导致反腐败斗争的局面出现固化、退化和异化的可能。所谓固化,是指腐败治理只能维持在当前局面,很难推动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向纵深推进。非常规化的反腐方式本身就聚焦短期和眼前的问题,目的并不在于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法律制度体系,也不在于消除腐败滋生的深层土壤,因而很难防范新的腐败问题的出现。所谓退化,是指即便是已经取得的反腐成果也可能迅速丧失,甚至重新退回到反腐败斗争开始之前的局面。非常规的反腐方式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很大程度上受到领导人的政治意志、社会大众的利益诉求等因素的影响。一旦领导人出现更替、民众的利益出现分化,就很难凝聚起继续反腐的强大共识,进而保证既有反腐成果的维持。所谓异化,是指非常规的反腐方式往往会极大扩张治理主体的政治权力。如果治理主体的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的制约和规范,很容易自我蜕变,成为新的腐败源头。
事实上,大量正反方面的案例也证实了常态化腐败治理的重要性。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是美国政治腐败的历史高峰,经济高速增长、政治权力扩张和社会急剧转型导致腐败问题层出不穷,从联邦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陷入不同程度的腐败丑闻之中。面对腐败问题的日益加剧,美国首先是由社会底层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进步主义运动”,而后政府自上而下推行了一系列改革。这些改革一方面着眼于解决眼前的政治危机,另一方面也致力于构建起治理腐败的长效机制。不管是文官制度的改革,还是对垄断财团的打压,抑或市政改革的推进,美国政府构建起了一整套反腐倡廉的常态化机制,使得美国出现了脱胎换骨的变化。反观阿拉伯世界的世俗政权,这些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迅速涌现出一大批政治强人,他们在争取民族独立解放、打击本国政治腐败和推进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立下汗马功劳,成为受人敬仰的民族英雄。然而,由于他们手中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权宜式的反腐斗争也未能转变为常态化的腐败治理。久而久之,这些国家普遍出现了公共权力私有化、利益分配集团化的局面,贪污腐败、买官卖官的现象更是司空见惯。其结果是这些依靠社会运动起家的政治强人最后被民众用社会运动的方式赶下台。由此不难看出,推进常态化腐败治理不仅是反腐败斗争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是确保国家政治稳定、长治久安的重要前提。
(2)常态化腐败治理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保障在于公共权力能够实现有限性与有效性的高度统一。换言之,公共权力的有限性和有效性是评价一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否现代化的基本标尺。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的权力必须按照公开透明和一致认可的政治规则由人民合法授予,而不能采用世袭继承、君权神授、专制统治等非现代化的模式;另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又要求政府必须运用被授予的权力为人们谋求福祉,实现秩序、公平、正义等政治目标。前者意味着政府权力是有限的,必须受到法律规范和制度框架的约束,不能无限扩张、为所欲为;后者要求政府必须具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有效推进国家治理。只强调权力的有限性,政府可能在刚性的规则和繁琐的程序面前自缚手脚,出现功能性失灵;只强调权力的有效性,政府则可能自我膨胀和腐化,最终站到人们利益的对立面。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有能力的有限政府”是国家实现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也是衡量一国政治体制竞争力的关键要素。
相对于权宜性的反腐举措,常态化腐败治理的重心不在于取得短期性的反腐成果,而是推动和实现腐败治理模式的现代化,其根本指向在于实现公共权力有限性与有效性的平衡。从根源上看,腐败问题之所以出现,恰恰就是公共权力无限扩张和无效治理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于公共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权力的拥有者天然地、不自觉地会去追求权力边界的不断扩张,以实现特定的利益、愿望和需求。反过来,权力的需求者也会动用一切可能的资源和关系去接近公共权力,以获得与权力等值甚至更高的利益回报。其结果是,公共权力不断私有化、逐利化,逐渐偏离为社会大众谋求福祉的政治宗旨,产生一系列寻租腐败行为。腐败行为一旦出现必然导致公共权力有效性的下降。一方面,腐败行为使得社会大众对公共权力失去信任,削弱政府的公共性和权威性,进而导致政府陷入“塔西佗陷阱”的困境之中。 另一方面,腐败行为势必破坏国家的组织架构,增加政治运行的成本,降低公共政策的质量,导致国家治理的失败。在此基础上,国家治理失败将使得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更加形同虚设,从而进一步助长腐败行为的泛滥猖獗。正因为如此,常态化的腐败治理不仅在于消除腐败行为本身,更重要的是实现公共权力有限性与有效性的平衡。
从打造一个“有能力的有限政府”角度看,常态化腐败治理与提高国家的现代治理能力具有同构性。也就是说,推动腐败治理的常态化本身就是推动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动态过程。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样:“中国的腐败治理不仅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与国家治理体系转型构成了一种相互需求的共生关系。腐败治理既有助于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性生长,也从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生长中获得资源和动力,腐败治理的成效源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性。”
(3)常态化腐败治理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正进入经济、政治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风险、矛盾和挑战不断凸显且相互叠加,对治国理政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考验。经济上,中国步入新常态,增长速度出现明显下滑,传统发展动能趋于疲软,并且面临产能过剩、企业负债、金融风险、楼市股市异动、区域和行业发展失衡等一系列棘手问题。政治上,国家的制度建构和政策安排落后于民众政治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而利益固化和观念分化又阻碍了政府对民众诉求的及时性回应,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危机有所加剧。社会上,贫富差距持续扩大,社会大众被剥夺感强烈。国际上,中国步入“大而不强、将起未起”的崛起敏感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中国战略遏制的力度在加大,周边国家对中国提升国际影响力的疑虑在上升,国际社会要求中国承担更大责任的呼声与日俱增。所有这些成长中的烦恼都需用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进行应对。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最大限度集中全党全社会智慧,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决心……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障碍在于利益固化和观念分化。由于利益日益固化,在既有体制中受益的集团形成了延迟改革、反对改革的强大声音。正如孙立平教授指出的一样:“在改革和转型过程中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阻止进一步变革的过程,要求维护现状,希望将某些具有过渡性特征的体制因素定型化,形成最有利于其利益最大化的‘混合型体制’。” 由于价值观念的分化,中国社会在要不要改革、改革为了什么、如何进行改革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政治主张。
腐败治理有助于破除利益固化的樊篱和观念分化的束缚,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重要政治前提。一方面,国家通过反腐治理可以破除既得利益集团对改革的抵制和阻挠。当前,我国的腐败行为不仅仅是单一领域的个案,而呈现出系统性勾连、多领域联动的新特点,而这恰恰是利益集团固化背景下权力与权力、权力与资本“相互联姻”带来的恶果。强力反腐不仅可以打击腐败行为本身,而且能够破除既得利益集团对改革的阻挠,同时不断培育支持改革的重要政治力量。另一方面,腐败治理有助于凝聚推动改革的强大政治共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通过开展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改善了党和政府的政治形象,赢得了社会大众的广泛支持。国家统计局在 21 个省(市、区)开展的民意调查显示,有 87.3%的群众认为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与以往相比有好转,有 77.1%的群众认为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有力度。 民众政治信心的重建增强了党和国家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有助于社会大众坚定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从而为推进改革和治理腐败奠定坚实的民意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的反腐行动固然为改革提供了强大动力,但如果腐败治理一直在治标阶段而没有适时上升为常态化的治理模式,那么从长期看这又将为全面深化改革带来新的问题。首先,治标式反腐以政府权力为中杻,往往采取疾风骤雨式的行为模式,具有主观性、高压力和政治动员广泛等特点。这种腐败方式在短期内确实收益明显,但如果长期坚持将会使社会一直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之中,难以为大众提供稳定的未来预期,不利于营造全面深化改革的宽松政治环境。其次,治标式反腐挫伤部分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群体的积极性,导致为官不为现象的出现。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群体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执行者,他们的政治觉悟、专业知识和行动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改革的实际成效。在治标式反腐的压力下,他们要么因自身的奶酪被触动,要么担心积极作为可能犯错误而出现了消极怠工甚至“软抵制”的情绪。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也着力强调了这一问题,他指出受成长经历、社会环境、政治生态等多方面的影响,当前干部队伍也存在种种复杂情况,一个突出问题是部分干部思想困惑增多、积极性不高,存在一定程度的“为官不为”。 显然,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腐败治理的常态化和规范化,既要守住不能腐的政治和法律底线,又必须充分调动其政治积极性,将主要精力集中到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家的现代化事业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