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理论内涵及其重要实践意义
(一)“四种形态”的理论内涵
1.“四种形态”是对传统文化理念的传承和发扬
传统文化的发扬与传承一直是中华民族繁荣发展的精神血液,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2.“四种形态”是对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运用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是我们党和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实践是认识的必经阶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在一系列的反腐斗争实践中提炼出的认知理论,体现了我们党坚持实践和认识辩证统一的辩证关系原理。“四种形态”中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同样蕴含着定性定量、个体、量变到质变的辩证内涵。
3.“四种形态”是从严治党的系统方法论
系统方法认识事物是指将事物的形态、功能、环境相结合,从整体视角将其内在特性与外在联系融为一体,并作为认识事物的出发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中央的顶层设计,是党内纪律监督的创新理论,是从微观层面、中观层面到宏观层面全方位一体化的系统监督方法。
“四种形态”在微观层面形成监督链条,从党员干部触及纪律线,到轻度破坏纪律,再到重度破坏纪律的种种情况进行全面界定,“四种形态”相互联动,最大化监督执纪力度;在中观层面上,“四种形态”体现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思想教育的治理理念,每一种形态设置容忍线,在正视问题的基础上着手解决问题,在实践层面上践行从严治党的思想理念;在宏观层面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四种形态”正是一种内在统一的治党理论。在“四种形态”中找准着力点,在肩负重大党内建设责任的情况下,设计多重防护线,将监督执纪切实落实在日常的党内教育、监督中。
(二)“四种形态”的重要实践意义
1.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当前应对党内建设问题至关重要的方法理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从严治党已初显成效。据四川省相关立案查处信息公布的数据,全省共发生党员违法违纪案件 6 万多起,相应处分人员达到 6 万余人,涉及相应县处级以上干部2 220多人。如果按照“四种形态”进行划分,根据统计信息,涉及党纪轻处分即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的约为 14000人,约占 55%,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的约为 4 000人,约占 9%,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即属于“四种形态”中的“极少数”的为 400 余人,约为 1%。“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结构性特征在全国范围内同样适用。据中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2017 年第一季度,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 17.9万人次,其中“常态”为 51.7%、“大多数”为 36.3%、“少数”为 6.4%、“极少数”为 5.6%。
2.“四种形态”的深度运用有助于不断净化政治生态
全国各级党组织、各地区党组织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科学的监督治党手段,对于违法违纪党员干部并非粗暴解决问题,而是以净化政治生态为重要考量指标,对于不同程度的违法违纪问题,严格按照“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监督执纪手段,综合考量违纪的严重程度、问题的性质及波及面进行定性,多元化处理方式,合理利用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针对性处理方法,以此实现科学治党,从而有助于全党在各个角度、各个层面全方位净化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