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面临的问题
(一)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想误区
1.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全面,认为与己无关
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际运用中,部分党组织认为监督执纪与己无关,认为“四种形态”仅是纪委工作,因而并没有将党委责任意识全面领悟,思想上不明确责任,相应出现主动性缺乏、不配合等问题。这一错误的思想主要是没有认识到从严治党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在统一性,没有认识到监督执纪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工作手段。
2.对“全面”“从严”及“四种形态”的微观关系认识不清
目前,部分党组织对党的建设认识不够深刻,一些党员干部忽视问题的多样性,忽视抓大放小的战略手段,一些党员干部则忽略治党的全面性,主要重视大案、重案,而忽略从细微处进行思想建设,忽略从问题初期遏制问题的治党手段。这两种认识不清问题都在于没有完全理清“全面”“从严”及“四种形态”的微观关系,割裂了三者之间的整体性关系,“四种形态”是对“全面”“从严”的一次深化理解运用,深刻理解“四种形态”,即可发现“全面”并非没有重点,“常态”与“少数”“极少数”均不能被忽略,更不能相互替代。
3.将“四种形态”中的“常态”问题大事化小、轻微处理
此类错误认识将“四类形态”中的“常态”问题人为隔离,并做大事化小处理,“常态”并非脱离实际,“四种形态”的理论内涵要求在监督执纪中要合理依据事实证据、事态性质、问题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理,但并非可以将大事化小、轻微处理。这样将影响监督执纪的作用,不利于从严治党工作的全面推进。
(二)责任分工不清晰、监督执纪能力存在滞后情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实际的运用中存在一些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党委与纪委在相应的权责划分、监督范围、审查职能上存在一定的不明确现象。党委在实际执行中并未起到主体作用,在整体的党员思想教育、党纪处分等方面责任意识缺失,认为“常态”问题仅是纪委处置事务,存在敷衍推诿现象。
监督执纪能力滞后主要表现在执纪手段落后、执纪人员素质不高、执纪目标不明确等问题。现行阶段,在证据链条及互联网检举揭发时代,运用的执纪手段落后与社会发展,智能证据收集手段、网络反腐手段等运用不充分、不彻底,部分执纪人员综合素质不够高、经验欠缺、人才引进不够充分,部分区域对于“四种形态”理解不够充分,导致执纪规范性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