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工作思路
(一)将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制度化
制度建设是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是全党建设的根本性、原则性和指导性行为准则。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强党、治党的基础上,将权利边界明确,实行了系列的权力制约机制,并依据“四种形态”处理了一批“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轻度违纪、重大违纪等问题。但在对“四种形态”的认识和实践中仍不能完全做到清晰、准确、完整。
党的十八大以来,尽管我们党修订了 70 余部党内法规,但在基本的制度上仍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2014 年 11月,《中共中央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使党内制度文件进一步清晰,也标志着基本制度的梳理完成。《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先后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正式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党内监督的制度准则,但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微观层面仍缺乏一定的支持性制度文件,进一步推行科学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方法,需要构建出科学、严谨、清晰和准确等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制度体系。
(二)开展“四种形态”的深入学习研讨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形势下应对党的建设的重大课题,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健全完善制度,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督,养成纪律自觉,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四种形态”的科学运用有助于抓出从严治党的规律方法,做到有的放矢。对于目前存在的问题,诸如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全面,认为与己无关,对“全面”“从严”及“四种形态”的微观关系认识不清,将“四种形态”中“常态”问题大事化小、轻微处理等问题需要慎重解决,解决形式应多样化。其中,较为重要的环节为开展“四种形态”的深入研讨学习,对“四种形态”的实质、要素、应用范围、应用理念进行全面的阐述,并要求全党各级党组织与党委进行深入学习,用标准的思想教育理念进行约束和引导,从而实现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目标。
(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常态化
2017 年第一季度,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 17.9万人次,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来划分,其中“常态”为 51.7%、“大多数”为36.3%、“少数”为 6.4%、“极少数”为 5.6%。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提出要“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全国范围内存在部分党组织以及领导干部违反党纪行为,在党的建设中违背原则,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推行是为了应对党内违法违纪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各项党内建设制度法规的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违法违纪行为划分了层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需要常态化,灵活运用核查手段,灵活采用处理方式,增加曝光程度,建立常态化的监督问责机制,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预防和减少“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以及轻度违纪和严重违纪的发生。
(四)微观层面狠抓稳打,严格执行“四种形态”从严治党策略
在完善从严治党宏观层面各项制度以后,在微观执行层面要做到狠抓稳打,严格执行“四种形态”从严治党策略。多元化监督执纪手段,使用谈话提醒制度、巡视、信访或执纪审查、处理处罚等手段的相互结合。在“常态”问题面前,需要做到及时的证据信息的收集,使用但不限于网络、举报等收集信息途径,调查后进行性质、影响等的判断和分类,并相应开展谈话工作,给予正确的引导。执行谈话工作时,要根据不同的谈话对象,制定不同程度、不同性质的谈话内容,对于苗头性问题、倾向性问题要做到及时化解,对于实际发生的问题要进行广泛调查指正。对于中度或重度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广泛采用互联网、实地走访核查等手段,发现一例处理一例,绝不纵容姑息。
(五)明确“四种形态”下的监督机制责任,做到协作统一、整体推进
进一步推进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需要理清各责任主体,做到有序、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重点将党委与纪委的工作关系理顺,将责任分配于党委与纪委之间,在纪律管理约束以及审查方面做到明确责任,从“战术反腐”向有明确责任主体的“战略反腐”转变,加大问责力度。
责任主体的明确有助于优化决策管理机制,有助于从严治党的高效率进行。在科学运用“四种形态”时,各部门需要整体协作,在“常态”化问题上,党委干部要多进行思想教育工作,配合纪委进行审查;在中度、重大违法违纪工作中,党委要积极配合纪委进行证据信息的收集,配合纪委进行财务审查、犯罪行为调查等工作,确保违法违纪妥善得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