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本结论与对策建议
本文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切入点,对反腐败长效机制的构建进行了探讨,并结合中国的经验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通过实证分析发现:目前我国的“不敢腐”机制对反腐败具有显著影响,“不想腐”机制在整体上也对反腐败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不能腐”机制对反腐败的影响较为薄弱。因此,我们必须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上强化反腐败长效机制的建设。
(1)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高法治化水平。法治化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也是构建反腐败长效机制的核心元素。而“不敢腐”中司法监督能够对反腐败产生显著性的影响,司法监督的有效发挥依赖于法制的健全与法治化水平的提高。尽管“不能腐”中立法数量对反腐败的影响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立法数量的增加,法制的完善既是公正司法的前提,也是执法公平的基础。因此,一是要增加立法数量,不断弥补制度漏洞,筑牢约束权力的法制“笼子”。反腐败是一项长期任务,“权力式反腐”与“运动式反腐”无法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唯有健全的法制才能形成防治腐败的长效机制。二是要积极推进司法公正。立法数量的增加只是法治化的基石,还需要公正司法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法治化能够有效治理腐败,一方面法律能够对腐败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法律是惩处腐败的依据。三是要提高公众与官员的法律意识。公众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同腐败行为做斗争,同时官员也应明晰腐败必然会遭到法律的惩处。
(2)积极推进民主化进程,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民主是我国政治生活的主色调,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将反腐败斗争置于人民的洪流中是反腐败成功的关键。信访举报作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对反腐败具有显著性的影响。然而,我国的人民民主不仅体现在人民具有信访举报的权力,还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政治协商制度之上。因此,一是要充分发挥人民在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使人民对国家政治生活予以关切,对官员的腐败行为予以检举;二是要对权力予以有效的制约,对官员以及政府的行为予以问责。
(3)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结合。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建立科学的党内监督体系是治理腐败的关键,同时国家监察作为预防与惩治腐败的方式对于反腐败具有重要的作用。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结合,形成监督的合力对于反腐败长效机制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要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发现“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对“一把手”的权力予以有效制约与监督在反腐败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需要健全集体领导制与分工负责制,同时将党内民主落到实处。二是健全巡视制度。巡视制度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揭露腐败行为的重要方式。在巡视前要明确巡视目标,在巡视中要着力发现问题,在巡视后要注重成果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