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集体化
在这里我们先要回顾一下中国农业部门在20世纪50—70年代这段时间的合作化运动与集体耕作制度的形成过程。
1953年,为了配合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政府除了在工业部门实行对重要生产资料的统一分配(简称“统配”)制度,从而实现政府对资源的直接计划配置的目标外,在农业部门开始建立所谓的“统购统销”制度。实行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资料和加工工业的原材料供给,而在1949年以后的几年里,国有商业部门面临着农副产品市场上的私人收购者(俗称“商贩”)的竞争,再加上国有商业部门对农产品采取低价收购政策,国有商业部门自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1953年秋收后,国家粮食收购计划在很多地区不能按期完成,而粮食的销量却大大超出计划,形成了不平衡的局面。1953年11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对油料和粮食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1954年9月又决定对棉花实行计划收购。1955年8月,政府颁布《农村粮食统购暂行办法》,对统购统销做了详细的规定,而且把烟草、麻类、生猪、茶叶、蚕茧、羊毛等重要副产品及工业原料规定为“派购”类产品。在统购统销制度的执行上,实行了分类管理的办法。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及外销的重要产品,被视为第一类商品,由中央集中管理;对于生产集中、供应面广或需要重点保护供应的特需产品,作为第二类商品由中央政府实行差额调拨;其余产品作为第三类商品由地方政府管理。
在建立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从而将农业产品纳入计划控制和分配体系的过程中,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也在走向集体化。1949—1952年,农村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根据当时过渡时期的政策(称为“总路线”和“总任务”),土地改革以后真正符合农民意愿,同时又能利用规模经济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生产互助合作社。由于自愿入社,1952年参加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0%,而参加农业生产初级社,也就是一种比互助组规模更大一些的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0.1%,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根据苏星写的《我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书提供的数据,即使到1955年,互助合作社仍然是农户自愿选择的组织形式,50.7%的农户参加了“互助组”,仅有14%的农户参加“初级社”。
然而,农业生产集体化的进程在1956年以后被人为地加快了。到1956年初,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从1955年的14%急剧上升到80.3%,进而在1956年底达到96.3%。尤其是,这一时期,一种更大规模的农业生产高级合作社(所谓“高级社”)得到政府的鼓励和强制推行。1956年底,被强行加入“高级社”的农户猛增到87.8%。
1958年,一种更加激进的发展战略,即“大跃进”,被全面强制执行了。为了实现“大跃进”提出的在短时期内“赶英超美”的战略目标,政府急剧扩大了基本建设的投资规模,因而征购粮食的比重也要扩大。为了配合这一战略,农业的集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了,原来的生产合作社被强制性地转变为“人民公社”。1958年4—9月,占全国98.2%的农户被组织在26425个“人民公社”里,在差不多一年时间里实现了以“公社制”为主的农业集体化变迁。1958—1981年,“人民公社”制度成为中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形式。
表1-1 农村人民公社及其规模(1958-1980)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81),第133页;转引自邹至庄:《中国经济》,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136页。
“人民公社”是一种生产组织,但同时又是政治及行政单位。每个公社实行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二级所有制,表1-1给出了人民公社的规模数据。以1965年为例,平均每个公社有8.7个大队,每个大队有8.3个生产队,如果按每个生产队有109人来计算,那么1965年每个公社约有人口数为7871人。在这么庞大的组织里,农民(其实不仅仅包括农民)集中劳动,劳动遵循计划安排和指令分派。每个公社由一个管委会领导,基建规划由大队执行,种田则由小队(生产队)负责。每种作物使用多少土地,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耕种等决策均由公社和大队集中做出。当然,每个生产队都有一个生产指标,并且必须将产品按规定的收购价格上交政府。正如表1-2表明的那样,除了1961年和1979—1981年间有过两次明显的提价之外, 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基本稳定。这说明,在正常年份,政府对农业生产的指导往往是通过计划和行政,而不是利用价格机制来实现的。
在“公社”内部,社员是在生产队的组织下集中劳动的。劳动者的收入按照所评定的“工分”来计算,到年末,生产队的净收入在扣除国家税收、公积金(公共积累)和公益金(公共福利)之后,依据每个社员一年年内累积起来的“工分”数来分配收入。“工分”的评定有不同方法。一种是事先确定每项任务的工分值;另一种是按六—十的分值等级来评出劳动者的等级,每个劳动者的工分总数等于他(她)的等级与出工天数的积;还有一种是从生产队中选出一个“模范”或“标兵”,其余社员以这个模范的工作绩效为基准来评定自己的工分值。不管怎么说,在工分制下,每个社员所得到的收入份额的大小取决于他在这一年中累积到的工分占全部工分的比重。这种制度看上去符合“按劳分配”原则,但在实践中却趋于降低社员的积极性,因为在生产队的规模下,监督不可能是有效的,从而一个社员多付出劳动所增加的实际上是生产队的收入,而他只能得到其中的很小一部分。
表1-2 农业部门的农产品收购牌价(以1950=100)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81),第411—414页;转引自邹至庄:《中国经济》,第145页。
这就是说,“按劳分配”所产生的较大的激励效应以能够确定和计量单个劳动者的贡献份额为条件,但满足这个条件并非一件容易的事。对于人民公社来说,第一,生产队的规模较大,一般有上百人;第二;农业劳动的空间跨度大,一个社员一天有时要做几样不同的“农活”;第三,农业劳动受自然和天气原因的影响大。基于这些特点,生产队长对社员的监督成本极其高昂,监督无法做到完全而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成员所得的应有权数是无法确定的,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这个权重常常演变成平均主义,也就是“吃大锅饭”。因此,工分制在实际操作上反而不利于调动社员的劳动积极性,用正式的经济学语言来说,因为在监督不完全(即无法精确计量每个社员的贡献)时,每个社员所获得的边际报酬大大低于其劳动的边际产出,这是导致集体化时期农业劳动生产率被大大削弱的基本原因。
当然,中国农业的集体化运动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远远超出了上述讨论到的这些劳动供给问题。一个合作组织的成功与效率不仅仅反映于激励的结构如何得当,还取决于合作组织的性质以及其他超经济的因素。事实上,回顾中国20世纪50年代的合作化运动,人们发现,1958年“大跃进”之前的农业生产合作运动基本上是成功的。一般认为,中国农业合作化危机的种子大约是在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所埋下的。对于合作化运动从成功到失败的转变,许多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煞费苦心以求其解。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一般将合作组织的性质区分为两种,一是将合作社处理成某种形式的“道德共同体”,认为合作社的成功往往是建立在道义主义之上。许多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发现,一个村庄的村民往往是出于道义组成合作社的,他们并不十分关心个人的利益最大化,却可能渴望获得某种形式的保护和安全,特别是在经常出现饥荒的年代。另一种解释建立在“理性主义”的原则上,把合作社的成功运作解释为社员的自愿参与和个人理性计算得到尊重与保障的结果。按照这一解释的逻辑,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可能性受到合作规模、监督的完备程度、合作社领导人的能力以及社员是否退社自由等因素的影响。
可以说,中国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实际上为上述两种解释提供了可检验的机会。基于对中国一些农村地区的调查,巴特勒(S. Butler)发现,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农民加入合作社也许是渴望某种安全和保障,然而在70年代,社员则更加关心收入的增长。 [1]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合作社的规模在1957年以后被急速扩大,社员的“退社权”也在这时候被剥夺了。 [2] 所有这些因素显然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合作组织性质的改变,使合作化运动从早期的成功逐步走向了危机,导致农业劳动的激励以及农产品的供给出现持续不足和下降趋势,困扰了中国集体化农业的发展前景。数据表明,在1958—1965年间,中国农民的消费尚未达到1957年的水平,农民的收入在70年代几乎陷入停滞状态。整个70年代中国农民的粮食人均消费量只相当于20年前的水平,而食用油的消费量则一直低于50年代。农村的贫困十分严重。1977年,中国2100个县当中有1/4的人均收入低于50元的贫困线水平。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