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廉政风险防控的概念及相关理论
要构建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我们首先要对相关概念进行梳理。
廉政,《晏子春秋·内篇》记载,齐国君景公问晏子:“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晏子回复:“其行水也。”意思是说,执政者要像水一样清廉,国家才会长治久安。当前的廉政,通常是指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或运行国家赋予的权力时必须做到廉洁从政,依法行使职权。
风险,就是发生不幸事件的概率。换言之,风险是指一个事件导致人们所不希望的后果的可能性。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从广义上讲,只要某一事件的发生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那么就认为该事件存在风险。而在风险管理理论体系中,风险通常是指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进而导致事件的最终结果与原先的预期目标不相符合,而有可能造成相应的损失。风险主要由风险因素、风险事件和损失结果三个要素共同构成,这三者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因果关系。只要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素,并且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引发风险事故,而当发生风险事故之后则必然会导致相应的风险损失结果。应该说,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可能完全控制和避免的。然而,任何风险事故都是有规律可循的,我们可以通过科学分析这些客观规律,进而对风险事故进行预警,对风险发展趋势进行调控,从而尽可能实现对风险的合理规避。
廉政风险,是指拥有公权力的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或日常生活中因不能廉洁自律而出现谋求私利等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即伴随权力运行过程发生腐败行为风险的可能性。换句话说,任何具有实施公权力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可能产生腐败。基于风险的特性,我们可以进一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识廉政风险:一是廉政风险具有客观性。正如风险是客观存在且难以完全排除的,廉政风险也不例外。二是廉政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对于廉政风险而言,其发生时间、地点、影响等是难以提前预知的。三是廉政风险具有可控性。对具体的岗位职责以及业务流程进行合理分析,可以提前测定廉政风险节点,进而通过采取相应的廉政管理策略以控制和降低廉政风险。四是廉政风险具有危害性。一旦廉政风险行为演变成为腐败现实行为,则必然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一定的危害,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廉政风险防控,可简单理解为廉政风险防范。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理论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系统管理理论,其引入现代管理学理论,将内部监控、外部监督以及风险防范与岗位职责充分结合起来,通过前期制定防控措施、中期加强监督管理、后期考核防范效果,对有可能发生的腐败行为和结果实施质量管理,对权力行使的诸多环节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真正做到岗位责任落实、责任意识强化,创新机制,以便从根本上防范和控制腐败现象的产生。
廉政风险防控理论来源于风险管理理论。
风险管理思想萌芽于工业革命时期。在20世纪世界经济大萧条时期,学者们开始关注并研究风险管理的相关技术和理论。其最早被应用于保险行业,并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而被应用于更多的行业中。1950年,美国学者加拉格尔在其发表于《哈佛商业评论》的调查报告《费用控制的新时期——风险管理》中,首次提出“风险管理”概念。随后,美国诸多大学纷纷将风险管理引入高校经济管理课程,实施风险管理教育,进而推动风险管理逐步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20世纪70年代,风险管理理论先后被引入法国、日本、英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全国性或区域性的风险管理协会纷纷成立。1983年,风险和保险管理协会年会(The Risk and Insurance Management Society)在美国召开,与会专家学者经过讨论并最终通过“101条风险管理准则”,标志着风险管理理论开始步入实践发展阶段。
直到20世纪80年代,风险管理理论才开始被引入我国。此后伴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其在我国呈现方兴未艾之势。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以此为发轫点,各级纪检机关和政府部门主动将风险管理理论纳入到反腐倡廉工作中来,尝试探究预防腐败的根本之策,以期防止廉政风险向其他风险转化,从而降低社会的总体风险水平。
权力寻租可能导致腐败,怎样才能利用风险管理理论来遏制权力寻租呢?我们首先要对权力寻租理论有所了解。
权力寻租思想最早源自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其在书中强调权力和财富之间是可以进行交换的。寻租理论创始人、公共选择理论之父戈登·图洛克(Gordon Tullock)在1967年出版的《关税、垄断和偷盗的福利成本》一书中首次将“寻租”列为经济学范畴,并开始对其思想进行阐述。1974年,美国经济学家安妮·克鲁格(Anne Krueger)教授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一书中正式提出“权力寻租”理论。所谓权力寻租,就是指“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通俗地讲,“权力寻租”就是指政府各级官员或企业高层领导人等握有公权者利用手中的权力,避开各种监管、法规、审核,寻求并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通过《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杂志等渠道,权力寻租理论开始被引入中国,并成为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引入分析腐败现象最有影响力的一种西方经济理论。在权力寻租理论中,国家公务人员在本质上和普通民众一样,都同属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都会在特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权力寻租理论告诉我们,只有不断加大廉政的可预期收益以及提高腐败成本,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廉政风险防控。
怎样利用风险管理理论对权力寻租问题进行控制?这又需要我们对内部控制理论有所研究。
控制,通常指特定主体为实现其既定的控制目标,在信息沟通的基础上,采取某些控制方法和手段,对特定客体实施的约束、支配和教育行为。内部控制是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实现自我调节和自我约束的一种内在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显示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1992年,全美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又称COSO委员会)在其《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报告(又称COSO报告)中认为,内部控制作为一个过程,它受董事会、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影响,以便为实现经营效果、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合理保证。该报告指出,内部控制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控,五个相互联系的要素组成。进入21世纪之后,企业面临的风险变得更加多元而复杂。COSO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9月对外发布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ERM)整合框架,首次在风险管理体系中嵌入了内部控制机制。这标志着理论界对内部控制的研究已经进入到以“风险管理”为重心的新时代。
我国对内部控制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起步较晚,直至21世纪有关方面才逐步把内部控制作为一种现代管理制度写入有关法规,并推广应用于管理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又进一步提出要把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防控廉政风险的有效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