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
国防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军事活动包括:武装力量建设,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对国防实行统一的领导。现代国防包括:国防体制、国防政策、国防战略、国防力量、国防科技、国防经济、国防工业、国防工程、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国防交通、国防法规,以及与国防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建设与斗争。
国家安全 国家利益不受外部、内部敌对势力和自然因素的威胁与侵害。包括国家的政权不受颠覆,领土主权不受侵犯,意识形态和文化不受反动思想和舆论的侵蚀,经济利益不受侵害,社会保持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得到安全保障,自然生态环境有序、良好等。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第一需要和基本条件,是国家内政外交的首要任务。军事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防政策 国家在一定时期所制定的关于国防建设和斗争的基本行动准则。是国家政策的组成部分。由国家依据其国防法规和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地理以及国防环境等条件制定。主要有国防安全政策和国防建设政策。具体内容有:武装力量建设和武装力量运用政策、国防资源分配政策、国防科技政策、国防工业和军品生产政策、军品进出口政策、军工技术转让政策、国防教育政策以及国防外交政策等。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的国防政策主要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统一,保障国家发展利益;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以信息化为主要标志的军队质量建设;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坚持自卫防御的核战略;营造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的安全环境。
国防战略 筹划和指导国防建设与国防力量运用全局的方略。是国家战略体系的组成部分,受国家战略的制约和指导。主要任务是:决定国防建设与发展的方向,指导国防力量的运用,遏制和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安全。
国防建设 国家为提高国防能力而进行的各方面活动。主要包括:武装力量建设,边防、海防、空防、人防及战场建设,国防科技与国防工业建设,国防法规与动员体制建设,国防理论研究,国防教育,以及与国防直接相关的交通运输、邮电、能源、水利、气象、航天等方面的建设。
国防现代化 国防事业达到现代先进水平的过程和目标。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军事思想、武装力量、国防科技、国防工业、国防设施、国防体制与管理等方面的现代化。当代中国国防现代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以建设一支实战能力强的现代化军队为核心,以信息化带动机械化,大力发展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做好信息化条件下各项战备工作,完善国防动员体制,加强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建设,培养大批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发展信息化条件下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
国防力量 国家在国防领域内所拥有的各种力量的统称。包括国防实力和国防潜力。国防实力是国家现有的防卫力量,主要包括:武装力量、国防科技、国防工业、国防设施等的规模和水平,以及与国防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综合力量。国防潜力是国家经动员转化可用于防卫目的的潜在力量,即一般指可动员起来用于国防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国防科技 直接为国防服务的自然科学及应用技术的统称。主要包括武器装备研制和生产所涉及的科学技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和保障技术,以及军事工程和指挥控制技术等。是构成国防力量的重要因素,衡量国防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国防工业 亦称“军事工业”。研制和生产武器装备、军用器材、军队生活用品,以及国防所需特殊原材料的工业门类。包括兵器工业、航空工业、船舶工业、电子工业、核工业、航天工业、军需工业等。是国防经济的主体,实现国防现代化的基础。
核工业 亦称“原子能工业”。从事核燃料研究、生产、加工,核能开发、利用,核武器研制、生产的工业。主要产品有核原料、核燃料、核动力装置、核武器、核电力和放射性同位素等。
航天工业 研制和生产航天器,空间设备、武器系统,以及配套的地基保障设备的工业。主要产品有战略导弹、运载火箭、空间飞行器及其地面和水面保障设备等。
航空工业 研制、生产和维修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的工业。主要产品有军用民用固定翼飞机、直升机、滑翔机、地面效应飞行器、飞艇、气球,以及飞机发动机、机载武器、机载设备、地面设备等。
船舶工业 研制、建造和维修船舶、浮动工具及其配套设备的工业。主要产品有军用舰艇、民用船舶,以及舰载武器、舰船设备等。
兵器工业 以研制和生产陆军常规武器装备为主的工业。主要产品有各种枪械、弹药、火炮、装甲车辆、军用特种车辆、战术导弹、防化器材、观测器材等。
电子工业 研制和生产电子设备、电子元件、专用原材料的工业。主要产品有电子计算机、广播电视设备、通信设备、导航设备、雷达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子仪器仪表和其他电子专用设备等。
国防经济 保障国家安全,满足军事需求的国防经济部门和国防经济活动及与此相适应的国防经济关系的统称。国防经济部门的主体是国防工业各部门。国防经济活动主要是军品的生产、采购、分配、消费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国防经济关系主要指国防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包括国防经济的管理方式和模式,有关的组织机构、职责和规范,有关的法律、规章、条例及方针、政策,国防经济各部分和各环节的调节功能等。
国防经济学 释文见5 页。
国防贸易 国防工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买卖和流通。主要形式有:军火贸易,即武器装备的买卖;国防技术贸易,即国防技术的新原理、数据、工艺、先进设备、零部件、新型优质材料等的有偿转让;对外军事援助,即以各种优惠方式向受援国出售武器装备和国防技术。其中,军火贸易是国防贸易的主要形式。
国防外交 国家在国防事务方面的对外交往活动。是国家外交的一个重要方面和组成部分。如军事交流与互访,军事谈判,缔结军事条约,国家间联合军事演习,军事援助以及处理国际上的军事事务等。
国防资源 可用于国防的各种物质来源的统称。按物质属性,可分为国防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石油、天然气、金属矿藏、水力、太阳能和风能等;国防社会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技术和信息资源等。按资源存在的位置,可分为国防陆地资源、国防海洋资源和国防空间资源。按社会经济部门,可分为国防工业资源、国防农业资源和国防科技资源等。
国防工程 为满足国防需要,在国土上构筑的永久性军事工程。包括在边境地区、濒海地带和内地战略要地构筑的永备阵地工程,大型指挥所、通信枢纽、军港和军用机场、导弹基地、洞库、军事交通及后勤基地工程,国土防空和人防工程等。
国防设施 用于国防目的的工程建筑、场地和设备的统称。可分为三类:直接用于作战或训练的设施,如阵地工事、训练基地、军港、军用机场等;用于保障作战或训练的设施,如通信枢纽、军用铁路专线、管线等;为国防服务的生活和生产设施,如部队营房、军工厂等。
国防交通 国家交通中适应国防和战争需要的陆地交通、水域交通和空中交通的统称。构成要素包括:交通线路、交通设施、交通工具和交通管理机构。交通线路,如铁路、公路、水路、空中航线等;交通设施,如车站、码头、桥梁、机场、饮食、供水、加油、修理服务站,装卸设备和通信指挥器材等;交通工具,如用于军事方面的各种车辆、船只、飞机等;交通管理机构,如全国性的、行业和地区性的管理机构,以及交通沿线的管理、检查站、所等。
国防公路 在国家公路干道网中选定的或专门修建的用于国防的公路。是国防交通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沟通战区,连接战役方向、指挥枢纽、军事基地、部队驻地和海防、边防等的公路。要求路况好,桥梁承载大,重要路段有迂回路等。
国防邮电通信 为国防服务的邮政和电信的统称。包括军队自备的邮电通信系统和国家邮电通信系统中为国防服务的部分。如:军事邮件传递、报刊发行、电报、电话、传真、广播、电视、有线电通信、无线电通信、光通信、运动通信和简易信号通信等。
国家物资储备 国家和军队直接掌管的、同国计民生与国防安全有重大关系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和武器装备的存储和封存。主要分国防物资储备、重要民用物资储备和外贸物资储备。储备物资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粮食、被服、军械物资等。
主权 一国固有的处理其国内、国际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即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公民实行管辖的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对外独立权,即在国际关系中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并排除外来的任何干涉;自卫权,即国家为了维护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或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领陆 主权国家国界以内的陆地。包括疆界以内的大陆部分和岛屿的陆地表面及其底土。是国家领土的基本组成部分。岛国或群岛国,领陆由其全部岛屿或者群岛构成。领空、领水附随于领陆,底土附随于领水。领水、领空和底土都与领陆紧密相连而不能单独存在。领陆如发生变动,附随于领陆的其他部分也将随之变动。
领水 主权国家内水和领海的水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内水包括国境之内的河流、湖泊及内海、内海湾和内海峡等。领海则指一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而在内水则不享有这种权利。
领空 主权国家领陆和领水上空的大气层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一国对于领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飞机和其他航空器非经该国许可,不得在其领空飞行。
领海 濒海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相邻接的一定宽度并受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海域。群岛国的领海是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其范围为领海基线至领海线之间的海域。国家主权及于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中国政府 1958 年 9 月 4 日宣布领海宽度为 12 海里。
毗连区 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以外一定范围内,为行使必要管制权而划定的区域。其外部界限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24海里。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对本国和外国公民及船只行使海关、缉私、卫生和移民等事项的管制权。
专属经济区 主权国家在邻接其领海的外部海域设立的经济管辖区。其外部界线至领海基线不应超过 200 海里。是国家自然资源区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之行使有关国际海洋法规定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大陆架 陆地向海面下自然延伸和缓倾的浅水平台。其范围陆侧从低潮线起到海底坡度急剧增大处止。沿海国对大陆架的自然资源享有勘探开发权。
海岸线 海水面与陆地接触的交界线。位置随潮水的涨落而变动。一般指多年的平均海水高潮面所达到的岸线。中国大陆海岸线北起鸭绿江口,南到北仑河口,全长1.84 万余千米,加上岛岸线,海岸线总长达 3.2 万余千米,居世界第三位。
海洋权益 主权国家在海洋中享有的各种权力和利益的统称。主要包括:在领海的主权,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别国领海以外的自由航行、飞越权以及在别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等。维护合法的海洋权益,是现代国防的一项重要职能。
国界标志 相邻国家根据有关条约或协议确认的,表示邻国间陆地界实际位置和走向的标志。有人工标志和天然标志两种。人工标志为界碑、界桩、浮标、浮界石等。天然标志为当事国共同确认的山脊、独立明显物体、河道(或主航道)的中心等。
国界线 亦称“边界线”。表示或标明国界的实际位置及其走向的线。
条约线 相邻两国依据签订的边界条约所划定的国界线。为正式的法定国界线。国界标志依此线而设。
实际控制线 相邻国家在边境地区的实际控制范围所能达到的界线。它与条约线或传统习惯线有时并不一致。
争议地区 国家间对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有争执的地区。包括边境争议地区和非边境争议地区。争议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协议,订立边界条约,是和平解决争议地区问题的合理有效途径。
中立区 根据国际协定或所属国单方决定,禁止用来设置军事设施、进行军事活动的特定区域。有永久中立区和临时中立区。
非军事区 非军事化地区或不设防地区。根据国家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非军事化条约或协定,在规定的地区内禁止保持或建立某种军事设施,禁止驻扎军队和从事军事活动。非军事区的意义在于建立一个缓冲区,防止可能导致敌对行动的发生。
边境地区 紧靠国家陆地边界线内侧的一定区域。中国的边境地区包括边境地带和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为紧靠边界线内侧的较窄的区域,一般最宽处为 2 000 米,最窄处不小于 500 米。边境管理区为靠近边界线内侧的乡、民族乡的行政区域,最宽处一般不超过 20 千米。
边境口岸 为了对出入国界及特定地区的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实行检查与管理而设立的对外开放口岸和指定的口岸及边境通道的统称。
边境管理 边防管理部门为维护边境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安全而依法进行的管辖和治理。包括边界管理、边界口岸管理和边境管理区管理等。
边境争端 相邻国家在边境问题上发生的争执。通常因领土归属、边界走向等涉及国家主权及重大利益的问题引起。严重的边境争端往往是引起武装冲突或战争的直接原因。
边防 国家为保卫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敌入侵,防止人员、物资非法越境,在边境地区进行的防卫和管理活动的统称。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防御外国军队及武装人员入侵本国领土;保卫边境居民和本国资源免遭外国侵犯;禁止境内外人员、牲畜、物资非法越境;检查出入境人员的许可证;保护界标完整无损。
边防勤务 边防武装力量在边境地区执行的例行性军事活动。如巡逻、检查、观察、潜伏、搜捕等。
边防巡逻 边防武装力量在国界线己方一侧进行的边界巡查活动。包括定期的和不定期的边防巡逻。主要任务是:巡查边界,查看跨界设施有无损坏或人为破坏,国界标志有无移动或损坏;检查内外人员、车辆、船只、牲畜等在边界附近的活动情况,防止涉外事件的发生;盘查可疑人员,严防敌特潜出潜入;查看社情,保护边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财产的安全。
边防检查 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对出入境的人员及其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物资实施的检查。目的是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中国由边防检查站负责实施。
海防 国家为保卫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维护海洋权益,防范外敌入侵和人员、飞机、船舶、物资等非法越界,在沿海地区和领海内采取的防卫措施和管理活动的统称。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抵御外国武装力量从海上方向的入侵和挑衅活动,保卫国家领海和海岛主权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对毗连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海洋专属权益;对国家规定的海峡、航道和海上禁区等实施管制;打击海上走私、贩毒、内潜外逃等非法活动。中国实行军、警、民联防的海防体制。海防力量以海军为主体,沿海陆军、空军和公安、武警、民兵等参加。
空防 国家为保卫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备外敌入侵,对领空进行的防卫和管理活动的统称。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组织对空侦察、警戒、巡逻,适时处置各种异常空情,歼灭或驱逐非法入侵的飞行器;制定领空管理和空情处置的法规、政策;部署防空力量,组织空防工程设施的建设;划定全国防空作战区;依法对国家领空实行航空管制;组织指挥空防作战,掩护国家重要战略目标和战区空中安全,实施空中攻防作战。
人民防空 简称“人防”。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以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的活动。是空防的组成部分。中国的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主要任务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战备思想教育和防空知识教育;修建防空工程;建立通信警报系统,保障发布防空警报和指挥;协助有关部门控制城市规模和调整工业布局;制定人员、物资疏散转移计划;组织和训练防空专业队伍;战时按计划组织疏散、伪装和防护,消除空袭后果,对国民经济的重要目标进行防护等。
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及人员、物资掩蔽等需要而修建的工程。包括:各种人防指挥、通信设施,掩蔽工事,储存生产、生活资料的地下仓库和油库,工业企业的地下生产车间,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医院等。一般采用坚固材料修建,安装基本的防护设备和生活设施,对核、化学、生物和常规武器具有一定的防护能力。
人防组织机构 国家为领导人民防空而建立的各级组织机构的统称。中国的人防组织机构主要是国家人民防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大军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重点城市设立的相应组织。
军警民联防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民兵、地方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配合下,联合执行边防、海防勤务的活动。是人民战争思想在边海防上的运用。
民兵 释文见 77 页。
民兵工作三落实 民兵工作的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1962 年 6 月 19日,毛泽东在中南地区视察工作时提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建设的基本标准,开展民兵工作的基本要求。
劳武结合 民兵生产劳动与武装斗争相结合的简称。指民兵在战时,既参加生产劳动,又参加作战活动;在平时,既参加经济建设活动,又学习军事,坚持军事训练,参加战备执勤。是中国民兵建设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优良传统,是区别于正规军的一个显著特点。
民兵专业技术兵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能使用相应军事专业技术装备的民兵。主要包括:民兵高射炮兵、民兵地面炮兵、民兵通信兵、民兵防化兵、民兵侦察兵、民兵工程兵、民兵军械兵,以及民兵海军专业技术兵和民兵空军专业技术兵等。
民兵应急分队 为应付紧急情况或各类突发事件而专门设立的民兵分队。战时,配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打击小股敌人的武装袭扰,保卫边海防安全。平时,配合公安部门打击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和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参与维护社会稳定等任务。
民兵执勤 民兵执行战备勤务的活动。国家法律赋予民兵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之一。主要任务包括:边防、海防巡逻和对空观察,对铁路、桥梁、隧道、仓库等重要目标实施警戒,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等。
民兵参战支前 民兵在战时配合军队或单独执行作战任务,参加支援前线的各项勤务保障的活动。如运输物资,抢救和运送伤员,以及担负侦察、警戒、打扫战场等作战保障任务。
军事管制 由军事当局行使国家政权机关职能,对全国、局部地区或部门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特殊措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确定。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控制局势,应付战争或保证生产、工作等顺利进行,最终实现社会稳定,建立和恢复国家政权机关的正常职能。实行军事管制的时机:国家遭受外敌入侵处于战争状态,需要保障全力应付战争时;社会秩序出现大的动乱,需要严格控制局势时;国家政权更迭或政权机关不能正常行使职权,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等。通常由军事部门组成军事管制委员会,接替国家或地方政权机关实施管理;对地方部门的军事管制,可由军事部门兼管或派出代表对其实行监督管理;颁布一些特殊命令、规定、制度,强制公民承担一些特殊义务。
军事禁区 为保障军事行动和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而划定的禁止或限制人员、车辆、船舶、飞行器通行的区域。按空间,分为陆地、海上和空中军事禁区;按时间,分为永久性和临时性军事禁区等。军事禁区的设置,平时由军队、地方政府共同确定,战时由当地最高军事领导决定。军事禁区的范围根据军事需要和目标性质而定,通常应划定禁区界限,规定禁止或限制期限,制定禁区管理办法,并告知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必要时对外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