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与单据
运输合同 亦称“运送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按运输对象,分为货物运输合同和旅客运输合同;按运输方式,分为铁路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按合同的时效,分为一次性合同、定期合同、道路货物运单等;按运输过程中协作关系状况,分为一般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
运送合同 即“运输合同”。
旅客运输合同 亦称“客运合同”。承运人将旅客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运输合同。常以客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飞机票)作为旅客运输合同的凭证。客票的内容和形式,由各运输部门的客运规章规定。自承运人向旅客支付客票时成立。旅客持有效客票乘运,承运人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及其行李,应负安全运输责任。如在运输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除不可抗力、物品本身自然属性或旅客过错造成外,应依章赔偿。
客运合同 即“旅客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亦称“货运合同”。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的运输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收货人名称或姓名或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发货起运及到达站(港)名称;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承运及到达日期;运费标准及结算方式;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常有两种形式:一是适用于普通货物运输,以运单为书面契约形式的格式合同,它在承运方接受托运货物、签发运输凭证(运货单或提货单)后即告成立;二是适用于某些大宗货物或特种货物运输,承托双方需要根据特定要求和有关规定另行协商签订的特约合同。货运合同通常还涉及收货方,收货方虽未参加合同签订,但享有凭证接受货物、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货运合同 即“货物运输合同”。
运单 全称“货物运单”,亦称“托运单”。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运输事宜的书面契约。“货物运输合同”形式之一。是货物运输及运输代理的合同凭证,也是运输经营者接受货物并在运输期间负责保管和据以交付的凭据。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是进行各项运输作业和处理有关事项(如货运事故或运费计收等)的基本依据。分为甲、乙、丙三种:甲种运单适用于普通货物运输、大件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运输代理业务;乙种运单适用于集装箱运输;丙种运单适用于零担货物运输。
货物运单 “运单”的全称。
托运单 即“运单”。
发货人 亦称“发货单位”。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并按期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验收待运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一般即托运人,也可以是委托的代理人。托运货物时,须向运输企业办理托运手续,填交货物运单,并根据货物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做好货物标志。
发货单位 即“发货人”。
收货人 亦称“收货单位”。发货人在货物运单上指定的在到达站(港)提取货物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凭通知向到达站(港)办理提货手续,付清应付费用,领取货物运单(或提货单),到指定地点验收提取货物。遇有货损、货差或其他货运事故时,收货人应同承运人共同做好货运事故记录,并按原规定提出赔偿要求。
收货单位 即“收货人”。
托运人 亦称“货主”。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并支付运费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是货物运输合同及以运单形式办理承托运输手续的一方,对其与承运人订立并确认的运输合同或运单的内容负法律责任,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应按有关承运规定,填交货物运单。对于规定禁运、限运以及需要办理海关、检疫、卫生、纳税等手续的货物应附有证明文件,随运单同时提交承运人。
货主 即“托运人”。
承运人 接受发货人的委托、承运货物的运输企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规定的责任范围内,对承运货物运输途中的数量、重量负法律责任,其权益受法律保护。按运输责任分为第一承运人、第二承运人,或分为实际承运人、无车(船)承运人。根据承运规定,对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填写的事项,如货物品名、件数、重量进行点验,检查包装状态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和货物安全运送条件,认可后核收运费,并在运单上盖章,表示承运确立。实际承运人的运输,仍须由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责任。
代理人 接受货主委托,代表货主办理有关货物托运、报关、交接、仓储、检验、包装、转运等的法人。以货主代理人身份对货主负责并向货主收取代理费。分为空运货运代理人、陆运货运代理人、海运货运代理人等。
经纪人 在运输市场上为货主或车(船)主提供运输信息、寻找运输业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法人。以中间人的身份使货主与运输车(船)主双方达成运输交易。
联合运输单据 联合运输中由联运经营人签发,对货物从起点到终点全程运输负责的凭证。是根据国际航运商会 1975年修订的《联合运输单据统一规则》所采用的运输单据。联运经营人在签发后负责办理自收受货物起,到交付货物止的联合运输。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托运人应视为已向经营人保证,联合运输单据所提供的货物品种、标志、号码、数量、货重等均准确无误。若由于提供上述事项不确或不当而造成损失,托运人向联运经营人负赔偿责任。联合运输单据与联运提单的区别是:(1)前者的联合经营人在全程运输中以承运人的身份对托运人负责,后者的承运人只对其承担的航程负责。(2)前者多为第一程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与第二程的海上运输的联合,后者则为第一程的海上运输和第二程的陆上、内河或海上运输的联合。
外贸货运单据 国际贸易中卖方装运货物的单据。如提单、发票、保险单、花码单等。反映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和权益,是交接货物和收付货款不可缺少的依据。在货物装运后由卖方向买方提供。
单货同行 将货运单据随同货物发送、中转,送至到达站(港)。便于按货单交接货物,利于保证货运质量,防止发生货损货差。
联运票据 联运中适用于运输全过程的货物运输票据。包括联运货物运单、联运货票、联运货物分运货票和联运货物补运货票。其格式、内容、份数、使用方法和流转程序,由参加联运的有关部门商定。内容应能满足参加联运各方在运输业务上的需要;份数应能满足参加联运的各个部门、区段、环节都有票据存查。格式与流转程序与一般货运票据有所不同,但作用相似。
联运货票 用于货物联运的票据。是确定货物运到期限和地点、清算运费、统计联运工作量的依据,也是承、托运双方处理债权债务的凭证。在中国,分为国际联运货票、国内水陆联运货票和海江河联运货票等。国内水陆联运时,“水陆联运货物运单”由发货人按货物批次向起运站(港)提交,并随货物递送至到达站(港),交给收货人,起运站(港)根据“水陆联运货物运单”填写水陆联运货票;在海江河联运时,发货人提交的“海江河联运货物运单”,即海江河联运货票。
国际联运货票 中国用于国际货物联运的票据。是确定货物运到期限和地点、清算运费、统计联运工作量的依据,也是承、托运双方处理债权债务的凭证。因运输方式不同略有区别:铁路联运根据各参加国共同签订的联运协定办理;国际班轮运输采用提单方式,提单是在收到货物或货物装船以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船长)签发的一张证明收到货物(或已装船)的货运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