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类
水路交通 利用江、河、湖泊、人工水道及海洋等水上航道进行人和货物转运输送方式的总称。
船舶类型 船舶的分类。按用途分为货船、客船、渔业船舶、工程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等。
船舶结构 船舶的构造布局。分为船体结构、上层建筑和各种舱室。因船舶类型的不同而各异。钢结构船舶的全船结构分为主船体和上层建筑两部分。主船体是由船舶外板和连续的上甲板包围起来的水密空心结构。分为船首部、中部、尾部等部分。每一部分都是由船底、舷侧、上甲板形成水密的空心结构。在主船体空心结构内部又用水平的与垂直的隔壁分隔成许多舱室。其中,首尾贯通的水平隔壁称下甲板,垂直的隔壁称为舱壁。安装在船宽方向的舱壁称为横舱壁,安装在船长方向的舱壁称为纵舱壁。为了加强船体首尾端结构,在首尾端设置有首尾柱。上层建筑指上甲板以上的各种围壁建筑物,有首楼、桥楼、尾楼、甲板室及各种围壁建筑。
船艺 常指从事船舶舱面工作的技艺。包括:帆缆索具的技艺,锚、舵、系泊、拖曳、起货、救生、消防、防水堵漏等设备的管理使用,船体保养,船舶通信、卫生等工作。广义还包括船舶操纵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研究船艺知识的学科称船艺学。
船体设备 指船舶除动力装置、电力系统和观通导航系统外的其他设备。包括锚、舵、系泊、起货、拖曳和救生等设备。
甲板机械 船舶露天甲板上的机械。一般包括舵机、锚机、起货机、绞盘、绞车和起艇机等。特殊船舶还包括其他附加机械,如协助飞机起降的装置、滚装船的开门机和吊桥收放装置等。
船舶安全设备 船舶上保障船上人员安全的设备。如救生装备(救生筏、救生艇、救生衣、浸水保温服),消防装备(固定灭火装备、火灾报警系统),防漏堵漏装备等。
船舶动力装置 船舶满足航行和其他需要的能量的动力设备的总称。包括推动船舶的主动力装置、辅助动力装置、其他辅机和设备等。
轮机 船舶的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管路系统及其监测、控制仪表的总称。有时即指船舶动力装置。
船舶通导设备 “船舶通信和导航设备”的简称。船舶通信是利用无线电波传输信息的设备,主要用于船舶对外通信,是进行远距离通信的唯一手段。由发信机、收信机、天线、馈线和相应的终端设备构成,包括中、短波通信设备和卫星通信设备。船舶导航设备主要为船舶提供船位、航向、航速、水平和方位基准等数据,以保证执行航行计划。主要有:电航仪器、天文导航仪器、无线电导航系统、卫星导航系统和惯性导航系统等。电航仪器包括磁罗经、陀螺罗经、计程仪、回声测深仪等,主要用于测定船舶的航向、航速和水深等数据。天文导航仪器用于观测天体高度,根据天体的赤道、地平坐标,计算天文三角形求得船位。无线电导航系统包括雷达、测向仪、罗兰C等,利用无线电波探测目标或发射台的方位、距离、距离差,实现船舶定位。现在主要使用卫星导航系统来确定船位。惯性导航系统是利用加速度计测量船舶运动的加速度以确定速度和位置。
港口工程 在江、河、湖、海和水库沿岸,为停靠船舶、上下旅客、装卸货物、联系各地水库交通,以及保障航行安全和检修船舶等而修建的工程。一般包括防波堤、航道、港池、码头、船坞、滑道、船台、航标、系泊浮筒、护岸等。
港口水工建筑 港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船台、滑道和船坞等。
港口水域设施 港口水域所配套的设施。包括港池、航道与锚地等的回旋水域、助航、防波堤等设施。
港口陆域设施 港口陆域所配套的设施。包括港口的铁路、道路、仓库、装卸机械、给水、排水、供电和通信系统等设施。
航标 为引导和辅助船舶航行而设置在岸上或水上的标志物。岸上航标有灯塔、灯桩、导标等,水上航标有灯船、浮标、灯浮等。按作用方式分为:(1 )音响航标,如雾警设备等,以其特定的音响帮助船舶在雾中航行;(2)电波航标,如无线电指向标、雷达示位标和AIS航标等,供较远距离导航用;(3)视觉航标,如灯塔、灯船、灯浮和浮标等,其应用最广。按区域分为:内河航标和海区航标。
港口防污染设施 港口所配套的防止污染的设施。包括围油栏、收油机、收油网、浮动油囊、吸油材料、油分散剂、消油剂等。
船舶原理 以流体力学为基础探讨船舶航行性能的一门学科,内容包括船舶类型、船舶尺度与布置、船舶浮性、船舶稳性、船舶抗沉性、船舶阻力、船舶推进、船舶摇摆、船舶操纵性、船舶强度与结构等。
船舶航行保障 保障船舶安全航行的技术或系统的总称。包括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等。
航运业务 航运相关业务的总称,包括货物、集装箱、班轮运输、租船运输、联合运输等。
船员管理 对船员等人力资源进行的管理。包括船员人力资源规划、船员人力资源配置、船员培训与开发、船员薪酬、船员人力资源制度建设等。
船舶管理 对船舶进行的管理。包括船舶登记、船舶证书、船舶检验、船舶丈量、船舶国籍、船舶日志等。
水运企业管理 对水运企业进行的管理。包括水运企业人力资源、水运企业财务、水运企业营运等的管理。
水运公共管理 对水运公共领域的管理。包括内河航行权、引航权、无害通过权、禁运、港口能力、客货运密度、港口保安等的管理。
海运费税 海运收取和缴纳的费税。海运费按照各种货物的不同积载系数、不同的性质和不同的价值结合不同的航线加以确定,由基本费率和附加费组成,一般班轮运价表有规定,为垄断价格。海运费税主要为吨税,即船舶吨税。
航运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航运保险标的由于发生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经济责任负责赔偿的保险。包括货运保险、船舶保险、保赔保险、海事责任保险、物流责任保险、码头操作责任保险等。
海事事故管理 对海运中发生的事故的管理。包括海损管理、海难管理、救助管理等。
航海学 研究海洋航线设计、航迹推算和船位测定等的学科。具体研究如何利用海岸物标、导航设备、日月星体、船用助航仪器和水文气象资料等,使船舶能循安全、便捷和经济的航线从一地航行到另一地。
航海医学 研究航海活动和航海环境条件对人体的影响,保障有关人员身心健康的学科。主要研究航海、港口、岛屿等特殊环境对人体的影响,以及同航海事业有关的特殊疾病的防治规律、防治措施和方法。
航海气象学 应用气象学的一个分支。研究气象条件对航海活动和航海技术装备的影响,以及在航海活动中实施气象保障的学科。主要研究世界各大洋的海区、海港、航路的气候和气象特征,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上危险天气(如海上风暴、风暴潮、风成浪和风成洋流、冰山海冰等),影响运载货物变质的航路天气(如暴雨、严寒、酷暑、水凇等)的成因以及对不利航海的气象条件的防避措施等。
海洋法 规定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指导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包括: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及其制度;国家在不同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具有共同利益的规则;争端解决的原则和办法等。
海商法 调整海上运输中船舶及其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包括:船舶的取得、登记、管理;船员的调度、职责、权利与义务;客货的运送,船舶的租赁、碰撞与拖带,海上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海水污染,海上钻探;争议及其解决的程序等。海商法属于国内法(有人认为属民法,有人认为属经济法),但海上运输中的主要部分是国际运输,所以有关海上运输的国际条约与惯例对各国海商法的内容影响很大,有人认为它又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法国 1681 年的《海事赦令》是世界上第一部详细规定海商关系的系统的成文法。中国于 1992 年 11 月公布海商法。海商法方面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海牙维斯比规则》(1968 年)、《汉堡规则》(1978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889年制定,其后屡有修订)等。